农民工在为房主家砌墙时,不慎从架子上跌落受伤致残,最终获赔39万元

2022/03/21 18:06:38 查看990次 来源:满林强律师

农民工在为房主家砌墙时不慎从架子上跌落受伤致残,最终获赔39万

                       案号:(2020)云0326民初1000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3日,高X、刁X请党X为其建盖房屋,并约定每天按200元向党X支付劳务报酬。2019年6月24日下午17时左右,党X在刮墙灰过程中,因未下架子直接在架子上移动架子刮灰,在移动架子的过程中从架子上摔下,造成受伤事故。党X伤后经当地医院治疗后于2019年6月25日转到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经该院诊断为:1、腰1锥体爆裂骨折并脊髓神经损伤,双下肢截瘫等。

2020年1月8日,党X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六级伤残、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期治疗医疗费用评估为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本案的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应如何确定?党X诉请的各项损失的法律依据

【诉讼经过】

  因双方分歧较大,不能达成一致。后党X将该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期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暂计人民币2170880.65元。 

X和刁X辩称:方认为应当承担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为 561384.95 元;经过重新鉴定原告的护理依赖已经变更为部分护理依赖,后期医疗护理用品由原来的每月600元变更为每月500元应当重新计算原告是在酒后从事高空作业,作为成年人没有尽到自身全注意义务,应当对自已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高X、刁X系夫妻关系。原告党X系被告高X、刁X所雇佣,党X系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受伤,高X、刁X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党X从事该工作,对操作规程已经熟悉,在工作中应注意自身安全,应当预见安全隐患,事发当天原告党X在喝了酒的情况下,本应停止工作,避免事故发生,其不但没有停止工作,反而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直接在架子上移动架子,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原告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本案的责任划分本院确定为,原告党X承担 30%、被告高X、刁X共同承担 70%原告党X伤后的损失确定如下:医疗费及购买医药用品费用153058.80元、伤残赔偿金11902元/年*20年x50%= 11902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52天*100元/天= 5200 元、护理费 52天*100元/天= 5200元、误工费 160.7元/天*194 天(评残前一日)= 31175.80元、交通费因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酌情认定为2000元、后续治疗费 28000元、鉴定费 4200 元、后期需使用成人尿不湿等医疗护理用品费用500元/月*20年*12月/年=120000 元、目前部分护理依赖费用 11902元/年*20年*50%=119020元,以上费用合计586874.60元。要求被告赔偿伤后三期损失的诉请因未实际发生本案不予支持;重新鉴定的费用 1800元,因鉴定结论改变,该鉴定费用由原告党X承担,该鉴定费由高X、刁X垫支,应当从其赔偿的金额中扣除 1800元;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请,因该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按本院确定的责任比例,被告高X、刁X承担的损失金额为:586874.60元*70%=410812 元,扣除垫支的鉴定费 1800元及已支付的10800元,还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98212 元。

法院判决:2021年01月28日,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因本次损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被告高X、刁X承担70%,即398212元。

律师点评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这一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安全意识淡薄。提供劳务者一般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专业技术,接受劳务一方往往不对提供劳务一方进行基本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提供劳务一方超负荷工作,违规蛮干,忽视安全问题,导致事故频发。

2)法律意识差。接受劳务一方多数为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欠缺。

3)赔偿主体难于确定。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一般不签书面劳务协议,多数为口头承诺,或者经人介绍去跟某某干活,去留随意性较大。纠纷发生时,提供劳务者往往难于准确确认雇主(及索赔对象)。

4)获赔困难。此类纠纷不同于劳动关系,可以考虑申请工伤,赔偿有工伤保险作为保障,接受劳务一方也无法通过保险进而分散用工风险,发生事故时接受劳务一方经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导致上诉率高、上访率高、执行难等诸多问题。

当律师介入这一类案件时,应重点详细了解受害人受伤过程,以明确双方各自责任大小。梳理证据,这类案件很大程度上需要律师指导当事人或亲自收集完善证据,把证据链条充实完整。尤其是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据,在工作场所受伤的证据、各项赔偿项目组成部分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高X、刁X作为接受劳务方,且二人系夫妻关系,党X提供劳务的行为,最终受益人为高X、刁X夫妻二人,应对党X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党X作为提供劳务一方不宜采取无过错责任要求接受劳务一方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应区分情况,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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