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21 18:07:20 查看1013次 来源:满林强律师
案情简介:2018年3月,黄某进入某配顺经贸有限公司工作,岗位系配送员。2018年10月8日09时53分,黄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06月14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黄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9年07月24日作出《关于因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通知》,黄某伤残为玖级。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等,给黄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黄某于2019年9月11日书面告知公司解除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
维权经过:2019年9月11日,黄某向仲裁院递交劳动仲裁申请:请求依法确认黄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11日解除;请求贵院依法裁决公司赔偿申请人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鉴定费、交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损失25万元等。黄某受伤是交通事故所致,在处理工伤赔偿之前,交通事故调解最终获赔17万元。
处理结果:案件受理后,着急的就是用人单位了,不停打电话来要求调解,同时代理人也跟仲裁员表明了赔偿金额18万元,最后在多方的努力下,九级工伤终于18万元成交。
律师评析:对于调解,律师在了解方面的情况后,会对案件基本的走向作出一个预估,本案中,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很好,不会为拖欠支付赔偿款而选择去做老赖,所以,基本上不作出太多的让步,也是可以达到调解的目的。本案也说明了交通事故与工伤是完全可以实现“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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