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已故配偶工龄财产权益被驳回

2022/04/28 14:34:21 查看964次 来源:张海霞律师

2020)京0108民初2226

使用工龄折价买房,是我国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房改时的常见现象,现如今因工龄折价购买的房屋产生的房产诉讼案件也不时发生,那么涉及到工龄财产权益在房产继承的时候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下面为大家介绍张海霞律师代理的一则涉及工龄财产权益的房产案件。

【案件概述】

王先生与王某系兄弟关系,二人的父亲承租公有住房,房改时父亲已经去世,于是王某使用自己与配偶汪某的工龄折价,购买承租的公房,并取得了产权证。

王某与配偶及两个儿子长期分居,与自己的弟弟王先生共同生活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且由王先生照料日常生活。

2011年,王某签署《说明》,载明该房屋是王先生实际出资购买,去世后遗产都由王先生继承。

王某去世后,其两个儿子以法定继承为由将母亲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亲王某的房产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达成民事调解,确认涉案房屋归属两个儿子名下,各占50%份额。

王先生找到律师,律师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了该民事调解书,并确认了涉案房屋实际归王先生所有,另外支付王某配偶当初购买房屋时的工龄折价补偿款。

王某配偶又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在购买该房屋时使用的王某工龄权益。法院认为,该权益并非脱离房屋而独立存在的财产形态,且《说明》中已明确所有遗产均由王某继承,并未构成不当得利,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被继承人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该政策性福利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本案中,王某及配偶的工龄权益已经与涉案房屋形成一体,该房屋虽然以王某名义购买,但实际出资人是王先生,符合借名买房的情形,王先生是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王某留有书面声明,对房屋实际出资情况做出说明,与自己无关,已经认可将王先生使用其工龄折价购买房屋,并将自己的遗产全部留给照顾自己数年的弟弟王先生,那么王某的工龄财产权益作为王某的遗产的一部分,则应按照王某的遗愿处分,王某配偶无权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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