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争议解决方式

2022/07/04 14:21:45 查看5391次 来源:王敏华律师

一、工程质量合格概述


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所称的质量合格,均为符合国家标准,而不是合同双方约定的更高标准,例如《民法典》第793条关于付款请求权的规定便是如此。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对已竣工或者未竣工的工程,经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相关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后作出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结论的事实。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1]


当然双方关于承包合同的约定依然有效,如果承包人以工程质量合格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发包人如证明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较高标准,则对于工程价款的支付应当通过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方式来处理,比如要求减价。


二、工程质量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通过非诉讼、仲裁方式解决


一般情况下,经发承包双方组织勘察、设计以及监理单位共同竣工验收合格的应予以认可,如果另有当地行政机关质量监督机构的竣工备案,则更为权威。


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如果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双方达成诉前协议或者诉讼中和解、调解的,那么该事实就不存在争议,此时只要不侵犯第三人或社会利益,原则上就是有效的。《建设工程解释(一)》第29条规定的诉前结算协议一般是针对工程的进度款结算与竣工结算款结算。前者是在工程尚未竣工时,合同双方就已经终止合同、承包人中途退场的情形下有一方就该协议反悔。后者是指发、承包双方已就竣工结算款达成一致时有一方反悔的情形。


(二)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


诉讼中有一方对质量是否合格提出异议的,法庭就应当根据证据法的规则来分配证明责任。此时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若只提供了单方面的证据,比如发包人只提供单方面制作的证据、现场照片等,其诉讼主张或者抗辩理由不容易得到法庭的支持。因此很多情况下,质量争议会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来解决。


1.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争议的主要解决手段


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要求,鉴定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不应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鉴定意见,而应作出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标准、技术文件的鉴定意见。[2] 因此质量合格与否还是需要经过庭审的质证程序,最终由法庭来判断。


在诉讼中,多数工程质量类的司法鉴定属于建筑物“是否影响使用”的鉴定事项,而真正偏向“结构安全性专业问题”的鉴定反而占比少数。


2.质量问题争议的证明责任


诉讼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举证责任不能简单地以“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判断,若按此原则可直接得出由发包人来承担证明责任。因为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质量符合约定的工程,其自身也有验收的责任,所以诉讼时需根据下列情况来分配好举证责任:


第一,起诉时已完工,但尚未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的,此时需由发包人承担证明责任。


第二,虽已完工,但有一方不配合竣工验收的,需判断主要是谁的过错,并确定好相应的证明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三,发包人已擅自使用该工程的,根据《建设工程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发包人主张质量不合格的权利将不予支持。但如果其认为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证明责任。


第四,起诉时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但发包人仍主张存在质量问题,应由其承担证明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建设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可以被推翻,即使验收合格也不代表承包人可以终局性地免责。已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有明显问题的,承包人不得以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抗辩理由。也不得以竣工验收合格,抗辩其只有承担保修责任的义务,没有承担违约责任(如重作)的义务。


最后,起诉时已停工的,原则上由承包人证明工程质量合格。但此时,发包人需提供初步的证据,以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对于未完工工程,若承包人退场前已进行过交工验收的,则一般可认定为质量符合约定。未完工的工程,发包人一般会进行续建。若未续建的,此时可就已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质量认定,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应该由承包人承担质量问题的证明责任。


如果工程已经由第三人续建,且经验收合格的,则此时可视为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合格。若经续建后没有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则此时较难判断承包人的施工质量,但发包人再次发包前应当保留前一施工人的施工质量情况证明(比如工程现状质量鉴定),否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推定承包人的工程质量合格。


工程现状质量鉴定是一种证据保全类的措施,一般只需发包人单方面委托即可启动。发包人往往后续需另行委托施工人继续施工,此时为了避免施工现场被破坏,诉讼中会因举证不能产生不利后果(比如续建前的隐蔽工程等),需对前期的工程质量以及工程的进度进行证据上的保全。


三、结语


诚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争议的最佳方法是避免争议发生,而不是事后处理争端。为此我们需要从诸多案例中汲取经验教训,更好地服务于自身。


另外,本文较少涉及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争议。关于这部分内容,作者将另行拟文讨论。


注: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1.04.第38条释义。


[2]周子义、周柯生:《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解读与行业展望》,载《中国司法鉴定》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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