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格式条款的效力

2022/12/04 10:02:00 查看227次 来源:王刚律师

咨询简要2022920咨询人委托房屋中介公司出售其位于滕州市某小区的房产后张某联系该中介公司有意向购林某的房子张某和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到了现场看房并相中该房产2022930日,林某作为卖方(甲方)、张某作为买方(乙方)、中介公司作为中间方签订了由中介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了所出售房产的位置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等违约责任其中一项约定本《买卖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已付定金不再返还,归甲方所有(甲方应将所得违约金的50%付给中介公司作为佣金);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需双倍返还乙方所付定金(乙方应将所得违约金的50%付给中介公司作为服务佣金)。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在中介公司向林某支付了10000元定金

《买卖合同》签订后第天,张某其之前的房屋卖出去,没有首付款购买为由联系林某,告知其没有能力购买房屋。林某因家中急需用钱便想解除合同另寻买家出售林某于2022年1010日主动联系张某协商解约,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解约合同。林某张某支付的定金10000元退还给了张某中介公司知道情况后要求林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的50%5000元给中介公司林某咨询是否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该费用

    律师评析林某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合同约定的定金相关事项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所以林某不需要向中介公司支付该5000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买卖合同》系张某林某买卖双方合意解除,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意味着买卖双方均不需要再依据合同向对方主张权利,也无需按合同履行义务,所以林某不存在违约行为

    另外定金的约定是用来规范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即一方违约后定金罚没或者双倍返还,在买卖双方出现约定的违约事项时,适用定金罚则并无不当,但在运用定金罚则的情况下,约定守约方将收到定金的50%给付给居间方,属于不合理的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行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买卖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整体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及所涉协议成立并且生效。但上述合同成立生效并不代表对任一内容均为有效条款。《买卖合同》中“乙方所收购房定金违约金的50%支付给居间方”以及“甲方所收购房定金的50%支付给居间方”案涉合同为中介方单方面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介方的主要职责是向房屋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从自己提供的服务中获取中介费,通过对他人行为进行限制而获取额外利益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且这种约定限制了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自由,不利于市场资源有效配置。在合同中约定将定金的50%给付给中介公司的相关约定条款,系中介公司提供的减少他人权利、加重他人义务而使自己获益的无效格式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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