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4 10:02:00 查看227次 来源:王刚律师
【咨询简要】2022年9月20日,咨询人林某委托房屋中介公司出售其位于滕州市某小区的房产,后张某联系该中介公司有意向购买林某的房子,张某和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到了现场看房并相中该房产。2022年9月30日,林某作为卖方(甲方)、张某作为买方(乙方)、中介公司作为中间方签订了由中介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了所出售房产的位置、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等,违约责任其中一项约定:“本《买卖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已付定金不再返还,归甲方所有(甲方应将所得违约金的50%付给中介公司作为佣金);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需双倍返还乙方所付定金(乙方应将所得违约金的50%付给中介公司作为服务佣金)。”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在中介公司向林某支付了10000元定金。
《买卖合同》签订后第五天,张某以其之前的房屋没卖出去,没有首付款购买为由联系林某,告知其没有能力购买房屋。林某因家中急需用钱便想解除合同,另寻买家出售。林某于2022年10月10日主动联系张某协商解约,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解约合同。林某将张某支付的定金10000元退还给了张某。中介公司知道情况后要求林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的50%即5000元给中介公司,林某咨询是否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该费用。
【律师评析】林某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合同约定的定金相关事项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所以林某不需要向中介公司支付该5000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买卖合同》系张某、林某买卖双方合意解除,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意味着买卖双方均不需要再依据合同向对方主张权利,也无需按合同履行义务,所以林某不存在违约行为。
另外,定金的约定是用来规范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即一方违约后定金罚没或者双倍返还,在买卖双方出现约定的违约事项时,适用定金罚则并无不当,但在运用定金罚则的情况下,约定守约方将收到定金的50%给付给居间方,属于不合理的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行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买卖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整体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及所涉协议成立并且生效。但上述合同成立生效并不代表对任一内容均为有效条款。该《买卖合同》中“乙方所收购房定金违约金的50%支付给居间方”以及“甲方所收购房定金的50%支付给居间方”案涉合同为中介方单方面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介方的主要职责是向房屋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从自己提供的服务中获取中介费,通过对他人行为进行限制而获取额外利益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且这种约定限制了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自由,不利于市场资源有效配置。在合同中约定将定金的50%给付给中介公司的相关约定条款,系中介公司提供的减少他人权利、加重他人义务而使自己获益的无效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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