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普法丨股东怠于清算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022/12/07 18:07:01 查看162次 来源:段彪永律师



案情简介




云南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6日,公司股东罗某实缴出资510万,持股比例51%,股东贾某实缴出资490万,持股比例49%。2014年6月,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60万元。2014年12月,某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8日,该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某建筑公司以某房地产公司吊销营业执照之后15日内公司股东没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某建筑公司无法得偿债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股东罗某与贾某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均属公司的解散事由,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上述规定,在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不履行清算义务与债权人利益受损的结果二者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无证据表明是因为未及时清算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从而无法清偿某建筑公司的债权,某建筑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故某建筑公司要求两股东作为股东为某房地产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





律师提示




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时常遭遇这样的情况:欠债企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逃废债务,让欠债企业成为无人经营管理的“僵尸”企业,老板逃之夭夭,债权人无可奈何。欠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怠于承担清算责任时,债权人能否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呢?


经笔者对实务案例的研究,各地法院对此裁判标准不一,也即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理解不一致。云南省内暂无支持股东承担怠于清算赔偿责任的案例,本案就是典型,但笔者认为本案裁判理由值得探讨。


一方面,某房地产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解散事由出现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在十五天内组织清算,然而两股东至今未组织清算,其怠于清算的事实清楚。


另一方面,股东怠于清算,使得债务人公司处于“人去楼空”的下落不明状态,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也不知去向,从而无法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债务人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正常清理,导致公司的财产和负债范围无法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与债权人利益受损结果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退一步说,法院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惩戒恶意逃废债务行为。股东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情况下,其应对怠于履行未对公司的财产造成贬值、毁损或者灭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股东未能举证债务人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亦未证明公司财产有无贬值、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对于债权人来讲,在直接通过前述方式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情况下,应积极搜集债务人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证据,也可选择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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