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1 11:37:19 查看7002次 来源:郭建立律师
EPC项目竣工验收后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是否需要赔偿发包人损失
【分析与解读)
回答该问题,首先需要对竣工验收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其次,应考虑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不是承包人的施工质量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第2.0.7“验收”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第6.0.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根据上述规定,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的民事主体)对工程质量的确认行为,而“竣工验收报告”是一项记载当事人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合格之意思表示的书面文件。从验收标准所规定的竣工验收的内容要求上看,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是每一道施工工序都要按照施工图纸组织施工,每一个检验批都要符合施工规范要求,并逐步确认施工的材料(设备)质量、检验批的质量、分项工程的质量和分部工程的质量合格。最终,记载工程质量合格的“竣工验收报告”作为工程质量合格的书面证据,证明五方主体通过最终验收并自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实务中,也有种种原因会导致竣工验收报告的合格结论与工程实体质量之间存在严重偏差的情况,或“竣工验收报告”形成过程不合法。因此,并不能仅以竣工验收报告记载情况作为证明工程是否达到合格标准的唯一凭证。①
另外,《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据此,工程验收合格不等于工程真正合格,因施工人的原因发生质量事故的,其依法仍应承担民事责任。任何法律、法规均没有工程一经验收合格,施工人对之后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均可免责的规定。
从证据形成的角度,若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当事人又因为特殊情况的发生又合意(或由裁判机关委托第三方鉴定)对已施工部位的质量问题进行重新检验,并发现验收前存在的施工质量问题的,也可能推翻此前质量合格的结论,承包人也需要对此前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实务建议】
1.EPC合同中可约定严于普通施工合同的质量担保责任。如:约定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后仍可以追究承包人工程实际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保修期内持续维修未果,保修期届满后持续存在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维修,发包人委托第三方维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修期届满后发现的质量问题,经确认(或鉴定)属于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工艺要求、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导致的(如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构配件的),承包人应继续应当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对发包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2.发包人在接收工程后应及时购买财产保险,增加索赔渠道。鉴于实务中各方对竣工验收的认识不一,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承包人追偿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存在一定困难和法律成本,为及时弥补损失恢复生产,发包人可以考虑为已完工程及时投保财产险。在前文海宁茂硕诺华能源有限公司与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发包人茂硕公司就是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火灾损失索赔后又向承包人科华公司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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