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指南|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几种情形

2023/05/09 22:56:26 查看994次 来源:王志涛律师

实用指南|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几种情形

编者按:

工程造价通常指所指工程建造的价格,也即工程承包的价格。这不仅仅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和管理的核心问题,因而也成为诸多纠纷的焦点。

再加上建设工程施工周期普遍较长,建设工程的市场价格也在随时变化,再加上可能出现的设计调整、追加工程导致的工程量变化,以及迟延履行和情势变更引起的诸多变量,建设工程的价款调整变得十分常见。

今天,我们就针对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几种情况进行讨论。

01.工程量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王志涛律师提示

一般来说,合同内既会约定工程量,也会相应地约定价款或计价方式,在工程量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中,对于追加工程量部分,有的约定按照合同内方式计价,即从约定执行;但有的并未约定,那么此类合同外的工程量变更,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去确定工程量和计价方式。

简言之,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如果双方在合同及施工图中约定的工程内容且已竣工验收,则认定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并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合同范围外工程量,如果合同和施工图中都没有约定,但承包人主张实际施工,并且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是由发包人安排承包人施工的,那么应该以承包人的实际施工量结算工程价款。

*相关证据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如果承包方和发包方对这类工程价款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使九条的规定,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02.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11.1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3.4.1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王志涛律师提示

市场价格波动,要不要调整?

如果承包方和发包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则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价款的确定遵循先按照:【约定的价款协议补充的价款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价款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的顺序去适用。

那么如果合同约定了合同执行期间物价波动不可以调整价格的情况下是否应当调整呢?

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约定了合同执行期间物价波动不可以调整价格的情况下从合同约定,并且认为建筑材料的市场价的波动属于承包人经营决策中应当考虑在内的商业风险。

但实际上,工程施工发包是一种期货交易行为,许多风险都并非承包人能精确预测和控制的,而基于公平原则和权责对等,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分摊风险,所以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中,明确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此类约定实际上违反了《民法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原则。

03.基准日后法律变化或政策性调整引起的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9)第9.2.1条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王志涛律师提示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9)第9.2.1条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此类情形则可约定价款调整的风险调整系数,或明确约定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

04.工期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引起的调整

工期延期导致的价格调整,需要率先区分导致延误的违约方。如果不能区分出违约方、不能举证证明延期原因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甘肃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湘城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371号;裁判日期:2021年05月19日],本案的裁判要点是,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工程延期材料价格上涨是事实,且双方均没有提供工程延期相关过错责任的证据,按照公平原则,案涉项目产生的材料价差应由双方平均分担,最高法院予以维持。

因工程延期导致材料价格上涨,发承包双方均未举证延期原因,依据公平原则各担一半。

05.发包方、承包方违约导致工程价格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9)9.7.4条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7.5.1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7.5.2条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王志涛律师提示

对于发包方违约导致的工程价格上涨,除了上述规定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2012〕245号)第12条:“……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15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出现波动……因工期延误导致上述费用增加造成损失的,由导致工期延误的一方承担;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对于承包方违约,还包括了承包方施工质量不合格返工导致工程款减少,以及承包方过错导致工程延期给发包方造成损失被追究赔偿责任的情形。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