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9 23:04:00 查看53007次 来源:王志涛律师
编者按:
据统计,我国家暴受害人数量近些年逐步增加,恶性案件呈上升趋势。数据显示,2022年涉及家暴案件数量总共94571件。全国2.7亿个家庭中,30%存在家暴(在2014年,这个数据还只是24.7%),22.9%的女性和19.9%的男性曾遭受家暴,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暴而破碎,平均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被自己的丈夫殴打。
更可怕的是,根据最高法的统计,中国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
家暴是发生在以“家”为荫蔽下的恶性事件,因此它更具有隐私性和隐蔽性,也正因为此,一旦发生很难被外人察觉,如果不是主动寻求帮助,也很难直接介入提供帮助——尤其是,很多形式更隐蔽、但伤害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的经济控制、精神伤害等行为,让受害人也更难得到支持和帮助;很多时候,受害者甚至很难意识到,这些其实是典型的家暴行为。
今天,我们将这些更容易被隐藏和“美化”的家暴行为暴露出来,让我们直视、剖析家暴的形式、构成和表现,辨识那些假借“保护”“教育”“纠正”之名的家暴恶行,并且鼓励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勇于抵抗家暴。
《宪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刑法》(2019修正)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民法典》(2020)
第三十四条
……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 ...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反家庭暴力法》(2016)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此处还需要注意,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同时,为了明确细化监护人的职责以及家庭教育的方式,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监护人有义务“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
父母应采取文明的教育方式对孩子进行教育,但一旦超出“文明”方式,上升为家庭暴力标准的,例如经常谩骂、殴打、长时间断食、禁闭囚禁等,此类体罚方式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家暴。
更有甚者,在2018年,因为孩子偷钱,父亲让孩子手举水桶“挂牌示众”,此类行为除了被认定为家暴,严重的话甚至构成侮辱罪。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谈及家暴,普遍的认识是“殴打”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才构成家暴,但是,《反家庭暴力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实施精神侵害的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精神侵害列入家暴的行列,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突破,更加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除了对身体的伤害,大家应该警惕对精神的侵害,谩骂、恐吓,均属此类,这些行为看似不起眼,实则会造成“不流血的伤口”,足以造成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中精神紧张,心理产生屈辱和恐惧感。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三条
家庭暴力的类型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1.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 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 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2018年,浙江省杭州市妇女联合会发布的《关于推进全市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调研报告》显示,有超过四成的受访者不知道经济控制也属于家庭暴力。”
为什么经济控制会被认为是要素之一?本质上,这会影响到夫妻双方是否处于平等地位。工资上交不能被认为是经济控制,因为本质上双方仍然是平等的,这种行为往往只是为了双方可以合理配置财产、共同储蓄。
经济控制则表现为对于家庭财产的处置权不再平等,也就是说,对于每一次、每一笔无论合理与否的开销,一方都无权决定、无权处理;此外,通过这种行为,会实现对受害人的人身(让受害人没钱逃走、离开)、精神等方面的实际控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中国法学会曾对浙、湘、甘三省3500多个家庭作过调查,发现在有矛盾的家庭中,六成以上的家庭出现过'冷暴力'。"
这里注意,闹别扭不说话,实际上是夫妻之间经常发生的事,与冷暴力存在区别。
冷暴力属于精神虐待,往往会通过眼神、表情暗示或威胁,表现为漠不关心,拒绝交流,恶言相向,不理家事。
这种方式会对受害者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甚至造成比身体伤害更严重的后果。很多人在这种婚姻关系中,声称“几近崩溃”。
而反观《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婚内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相互扶持、互相照顾、彼此关心是婚姻的基石,而冷暴力则完全与此背道而驰。
值得一提的是,“冷暴力”大多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由于受教育程度比较高,所以转而使用比较隐蔽又“文明”的暴力方式,但这也并不会对冷暴力行为产生任何美化作用,无论如何,这仍然是家暴。
全国妇联权益部在总结涉家暴相关案件的经验的基础上,编写了本指引,如遇家暴,可留心收集相关证据,帮助后续维权,保障个人权益。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3.因家庭暴力就医时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
4.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
5.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
6.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
7.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
8.受害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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