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佳律师参加非法行医案件处罚听证会

2023/06/07 14:56:53 查看182次 来源:朱立佳律师

2023年6月7日,朱立佳律师作为受害人李先生的代理律师,参加了某街道办事处举行的非法行医案件行政处罚听证会。该办事处表示,这是河北省执法权下放乡镇、街道以来查处的第一起非法行医案件。该办事处高度重视,现场有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员二名,记录员二名,执法人员十余名。接下来跟大家分享一下该案的办理体会。

一、案情简介

张女士在无任何经营执照及资质的情况下开设美容机构,经营范围包括纹绣、美容等,持续时间5个月左右。期间,张女士为李先生做眼袋解除手术,使用了有关药物、手术刀具等。但手术失败,造成李先生眼睛不能密合,让李先生十分痛苦和懊悔。更让人生气的是,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女士直接跑路、失联。此时,李先生应如何维权呢?

二、维权途径

第一,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起诉张女士,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起诉的前提是获取张女士的身份信息。

第二,向公安机关报警。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案中,张女士非法行医的情形确定的,关键在于李先生的伤情是否属于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等情形。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了。但是,对这类案件,想让公安机关立案或委托鉴定,是非常困难的。

第三,向有关行政机关进行举报,要求对张女士进行行政处罚。

三、维权过程

果不其然,李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被告知不属于受案范围。于是李先生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举报,被告知河北省已将对无证行医行为的行政查处权限下放至乡镇及街道办事处。李先生便向当地街道办申请查处,但街道办却作为信访案件处理,并进行了书面答复,答复意见为建议李先生提起民事诉讼。

对李先生来说,焦急万分,受到伤害却无处说理。于是找到了朱立佳律师。朱律师根据案情及现状,为李先生量身定制了维权方案,第一步是对街道办的答复提出行政复议,第二步是再次向街道办提交书面的查处申请书。

期间经过一系列程序,最终街道办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启动了行政处罚程序,召开了听证会,下一步将对张女士进行处罚。

四、案件要点

(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的执法权能否下放街道办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所以,河北省可以决定将无证行医类案件的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办行使。

(二)张女士的行为违反几个行政法律规范

1.无医师证的情况下行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所以,对张女士的行为属于非医师行医,应按无证行医处罚。

2.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所以,张女士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应案无证经营处罚。

此时,我们发现张女士的行为违反了两个法律规范,那么是处罚两次还是只处罚一次呢。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三)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属于医疗机构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按此规定,从事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属于医疗机构。

(四)听证会的关键一点

无论是按无证行医处罚,还是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处罚,关键在于“行医”“医疗机构”如何界定。对于张女士的行为,如何界定属于行医,如何确定其开设的机关属于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按此规定,因张女士使用了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所以,其行为属于诊疗活动,属于行医,其开设的机构属于医疗机构。

(五)违法行为人跑路是否能逃避处罚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五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按此规定,张女士的店面是否停业及其是否失联,并不影响案件的查处。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联系违法行为人仅为获取证据的方式之一,并非联系不上就无法受理案件、查明事实,如果其他证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则依然可以查处,且本案其他证据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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