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佳律师|企业常见的十个大气类环境违法行为

2023/07/02 10:06:35 查看250次 来源:朱立佳律师

朱立佳律师通过熟读《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总结出了企业常见的十个大气类环境违法行为。现将每个行为的法律依据及个别行为的案例分享如下。

一、无证排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案例

2021年8月3日,宿州市萧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萧县丰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正常生产,违法排放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

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8月27日,宿州市萧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8万元。

二、超标排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案例

2022年4月20日,南通市崇川生态环境局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日常巡检发现,南通某发电有限公司凌晨5时#1、#2机组排放废气中的氮氧化物在线自动监控浓度数值超过排放标准。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南通市崇川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6万元。

三、拒不配合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

石家庄市行唐县某玻璃制造公司在面临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时,拒不为接受检查、询问的人员出具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为公司员工。该厂因此被认定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被处罚款2万元。

后该公司申请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不出具授权委托书不属于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形,撤销了该处罚决定。

四、逃避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案例

2023年2月7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龙安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除尘器)的电源未连接,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开启,该公司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337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

五、未按规定自行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六、未按规定公开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七、挥发性有机物未密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八、粉尘无组织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九、未批先建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河北省5月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问题,其中某水泥厂被通报。

5月19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执法检查发现,某水泥厂二分厂内1个机加工车间无环评审批手续,违法生产。

该类违法行为不仅包括产生废气的企业,也包括产生其他污染物的企业。

十、未验先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案例

文昌市某污水处理厂于2018年开始建设,2020年竣工,2021年1月1日投入使用。2022年,文昌市生态环境局经调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2022年11月17日,文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文环保罚决字〔2022〕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保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保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某水务公司罚款300000元。

该类违法行为不仅包括产生废气的企业,也包括产生其他污染物的企业。

每个环境违法是否应当受到处罚以及如何处罚,都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不管对企业来说,还是对生态环境部门来说,学习并掌握上述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但不同案件具体如何适用法律,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欢迎各位朋友私信交流,也可加我微信交流,共同学习、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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