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佳律师|企业常见的十七个固体废物类环境违法行为

2023/07/02 10:06:11 查看208次 来源:朱立佳律师

朱立佳律师通过熟读《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总结出了企业常见的十七个固体废物类环境违法行为。现将每个行为的法律依据及部分行为的案例分享如下。

一、未按规定公开固体废物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三、未建立固体废物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八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九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何为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呢,朱立佳律师搜集到了两个文件,供大家参考。

1、信件内容:我们企业要怎么核实受托方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啊?有无具体的措施参考下?核实主体资格,就是核实受托方的营业执照,核实其经营范围?核实技术能力,就是到现场确认他们如何处理固废?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内容:

该条款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运输、利用、处置单位的有关责任进行了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可通过核实被委托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方式,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信件内容:企业找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找的单位要什么资质?怎么查询对方资质?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答复内容:

一、核实主体资格主要内容。

1、对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进行核实; 2、对接收单位的营业执照、项目建设环评、环评批复、项目“三同时”验收材料等进行核实。

二、核实技术能力。

1、技术主要是指其生产工艺。利用处置单位对本单位所要转移的固废是否能够处置利用; 2、能力主要是指利用处置单位的生产能力。利用处置单位是否满足对所接收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3、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是指接收单位在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所采取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

五、未按规定贮存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十项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无证产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十、提供给无证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十一、未按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危险废物场所转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有前款第九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十项行为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十四、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十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未批先建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河北省5月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问题,其中某水泥厂被通报。

 5月19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执法检查发现,某水泥厂二分厂内1个机加工车间无环评审批手续,违法生产。

该类违法行为不仅包括产生废气的企业,也包括产生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企业。

十七、未验先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案例

文昌市某污水处理厂于2018年开始建设,2020年竣工,2021年1月1日投入使用。2022年,文昌市生态环境局经调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2022年11月17日,文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文环保罚决字〔2022〕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保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保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某水务公司罚款300000元。

该类违法行为不仅包括产生水污染物的企业,也包括产生废气、固体废物的企业。

每个环境违法是否应当受到处罚以及如何处罚,都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不管对企业来说,还是对生态环境部门来说,学习并掌握上述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但不同案件具体如何适用法律,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欢迎各位朋友私信交流,也可加我微信交流,共同学习、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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