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十个权利及环境部门的二十三个义务

2023/07/01 22:45:55 查看306次 来源:朱立佳律师

新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于今日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可能对我国的环境执法现状带来巨大的变化。值此之际,朱立佳律师通过反复梳理该办法的规定,总结出了当事人在处罚程序中享有的十个程序权利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在处罚中的二十三个程序义务。具体权利义务及法律依据如下。

第一部分,当事人在处罚程序中享有的十个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利

二、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三、拒绝接受检查的权利

四、陈述申辩权、要求复核、说明理由的权利

五、要求听证的权利

六、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及聘请代理人的权利

七、查看证据及质证的权利

八、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权利

十、申诉、检举的权利

第二部分,环境部门在处罚中的二十三个程序义务

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

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三、依法取证

四、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记录

六、案件审查

七、行使裁量权应考虑十种情形

八、不予处罚时应予教育

九、听取陈述申辩、材料入卷、复核、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十、组织听证、告知时间地点、制作笔录

十一、法制审核

十二、集体讨论

十三、作出决定

十四、送达处罚决定书

十五、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十六、申请强制执行

十七、催告履行义务

十八、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十九、制作结案审批表

二十、立卷归档

二十一、统计案件、报送上级部门

二十二、备案

二十三、发现错误时主动改正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当事人在处罚程序中享有的十个权利

一、 申请回避权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二、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尽管法条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异议,但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

三、拒绝接受检查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四、陈述申辩权、要求复核、说明理由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归入案卷。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五、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六、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及聘请代理人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四)听证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七、查看证据及质证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解读: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九、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解读: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后,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暂停计算。

十、申诉、检举的权利

第八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解读:当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诉、检举。社会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而监督没有时效限制。在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后,该规定或能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

环境部门在处罚中的二十三个程序义务

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三、依法取证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二)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四、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三)询问当事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记录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四)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

六、案件审查

第三十九条  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使裁量权应考虑十种情形

第四十一条  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

(五)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六)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

(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四十二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解读:裁量除了考虑四十一条的七类情形外,还需同案同罚、免罚及从轻减轻情形。减轻处罚可以突破法定最低限。

八、不予处罚时应予教育

第四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九、听取陈述申辩、材料入卷、复核、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归入案卷。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解读:陈述、申辩环节的权利为当事人的重要权利,此环节违法,可能构成程序重大违法。

十、组织听证、告知时间地点、制作笔录

第四十七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解读:听证环节比陈述、申辩环节更重要。

十一、法制审核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解读:此处是法制审核人员资格,执法人员的资格是执法证。该办法中共要求了两种资格。

十二、集体讨论

第五十二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一)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二)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拟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

(四)拟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的;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作出决定

第五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十四、送达处罚决定书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解读:送达方式以及留置送达的具体流程,需要重点关注。

十五、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其作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十六、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七、催告履行义务

第七十二条  作出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决定前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十八、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第七十四条 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

十九、制作结案审批表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二十、立卷归档

第七十八条  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二十一、统计案件、报送上级部门

第八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并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环境统计的规定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情况。

解读:下达处罚决定书后仍需履行一些程序义务,一个处罚案件的程序没完没了,就像取经一样,历经九九八十一难。

二十二、备案

第八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 的处罚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二十日内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解读:此时,上级又可以对下级进行监督。

二十三、发现错误时主动改正

第八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解读:一个处罚决定,或许是终身责任制,因为社会对一个案件的监督没有尽头。所以,行政处罚程序首先要有一个好的开头,而要想有一个完美的结局,还需把握中间的每一个过程。而这个把握,就需要认真学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了。

说句实话,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属于弱势群体,因为法律对行政机关要求十分苛刻,仅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就多达二十三个,而企业和个人虽然在法律程序上有一些权利,但在现实执法及司法实践中却属于弱势群体。虽然双方都有弱势的一面,但通过学习上述办法,是可以做到强势的。也就是说不管是当事人还是生态环境部门,只有学透上述规定,方有机会利立于不败之地。本文虽只涉及生态环境领域,但其他行政领域的处罚程序也基本类似。

感谢观看,在此欢迎各位朋友私信交流,也可加我微信联系,共同学习、进步。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