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佳|律师可申请检察院监督行政诉讼的六种情形

2023/06/20 09:06:39 查看335次 来源:朱立佳律师

当下行政诉讼胜诉率低、行政复议成功率低,一方面是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是有关法律未得到正确实施,急需检察院出面监督。现分享一下自己对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包括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几种情形,以及在检察院监督程序中律师可以做的几种工作。

一、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监督行政诉讼的六种情形

(一)对生效判决、裁定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按此规定,当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时,律师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需要注意的是,申请监督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而非再审裁定。一般情况下,生效的再审判决、裁定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所以,这种情况下需要向市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审判人员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按此规定,如果法院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律师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何为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因没有看到具体定义,我想可以做宽泛理解,既包括违法违纪行为,又包括法律适用违法、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违法等。若这样理解,律师申请监督的空间很大。

(三)对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多起同一类行政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一)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的;(二)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的”。

举个例子,信访人因反复信访被行政拘留时,有的法院支持适用关于寻衅滋事的法律规定,有的支持适用扰乱单位秩序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监督。

(四)对行政机关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者不当,需要改正、改进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按此规定,检察院可以监督有关单位,而有关单位应当包括行政机关,既应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应包括其他与案涉行政行为有关联的行政机关。每个行政机关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均会存在违法或不当的情形。此时律师申请检察院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可以重点对案涉行政行为存在的程序问题进行监督,从而引起法院对行政行为程序问题的重视。

(五)对行政诉讼中普遍性问题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行政诉讼监督中的普遍性问题或者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举个例子,二审法院往往在不符合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下直接书面审理,让很多当事人有话无处说。该做法便是行政诉讼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监督。换句话说,律师可以主观判断行政诉讼中的普遍性问题或突出问题,从而申请检察院监督。一旦检察院介入,便可能会引起法院重视。

(六)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按此规定,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二、检察院监督程序中律师可做的工作

申请检察院监督,其实是不易的,而一旦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后,切勿坐等结果,仍需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案件有序进行。律师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申请检察院调阅法院的全部卷宗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执行卷宗”。

按此规定,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调阅法院的全部卷宗,有利于检察院对案件的精准审查。

(二)申请检察院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按此规定,检察院有召开听证会的权利,所以律师可以申请听证。召开听证会,有利于准确查明事实,对当事人来说也是有利的。因为现状往往对当事人是不利的,而每一次的案件审查对当事人来说都可能会成为反败为胜的机会。

(三)申请检察院召开专家论证会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听取专家意见:(一)召开专家论证会;(二)口头或者书面咨询;(三)其他咨询或者论证方式”。

按此规定,对疑难案件,检察院可以听取专家意见。

(四)申请检察院检索有关案例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全面检索相关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关联案例,并在审查终结报告中作出说明”。

按此规定,检察院在办理监督案件时,应当全面检索案例。此时,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检索,也可以直接提交有关案例供检察院参考。

(五)申请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承办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提请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负责人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按此规定,律师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召开检察院联席会议。

(六)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按此规定,检察院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对诉讼中法院不予调取的证据,还可以在监督程序中申请检察院调取。

综上所述,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发现法院或行政机关存在有关情形却无能为力时,不妨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或许能够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也能够提升律师代理行政案件质效。不过,尽管法律给予了当事人、律师申请检查监督的权利和途径,但也不能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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