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长期给带孩子,离婚了父母能主张相关的补偿吗?

2024/03/13 19:32:43 查看277次 来源:吴中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那么如果是夫妻一方的父母长期带孩子,在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能主张相关的补偿吗?

就目前实践来看,在前述情形下,抚养孩子的夫妻一方的父母可以基于无因管理,享有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可以追讨垫付的抚养费。但并不是所有情形下,都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父母带孩子属于无因管理的,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不可一概而论。

判断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为抚养照顾孩子是否构成无因管理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判断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孩子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的构成以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前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孩子的抚养照顾是否构成无因管理,需要排除委托监护以及判断有无法定之义务。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基于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孩子,就会阻却无因管理的成立。

二、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法之例外

以管理事务的承担是否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可将无因管理分为适法无因管理与不适法无因管理。管理人承担管理事务时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构成不适法无因管理,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即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时,管理人也享有无因管理请求权。实践中有些父母不愿意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为抚养照顾孩子,并垫付抚养费用,这种行为虽不符合传统概念对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解,但作为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例外情形,也应被认定为适法的无因管理。这不仅能为善良管理人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提供经济补偿,也能督促好孩子父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为保护孩子的合法利益筑牢法律防线。

三、直系血亲之间的亲情互助特定条件下对赠与的排除

直系血亲之间基于道德义务的亲情互助,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判断的关键点在于能否推定管理人具有赠与意思。直系血亲之间的亲情互助,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形下,属于基于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如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可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但并未排除无因管理的成立。直系血亲之间的亲情互助,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判断的关键点在于:如果被管理人有直接的抚养义务人,且该直接义务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管理人是为直接义务人进行管理时,应当认定管理人与直接义务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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