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维权赔偿合辑146|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时,可以双赔?

2024/10/16 11:40:27 查看57次 来源:顾继宪律师

在劳动法律实践中,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的情况并不罕见。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人身伤害,并同时被认定为工伤时,他们是否可以同时获得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以及具体案例出发,探讨这一问题。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因为第三人侵权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侵权和工伤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我们知道工伤基金的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以及侵权事故中的商业责任保险是不支持重复报销的,那么涉及到除医疗费用外的其他项目,能否兼得呢?

1.侵权责任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造成被侵权人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工伤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则主要依据和各省市地区相关政策规定确定,项目包括: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相关的案例

 2021年7月21日,邓某入职某劳务公司,在劳务公司承包项目的工地上从事杂工,双方未签署劳动合同,约定月薪5700元。同年8月2日,邓某在步行下班途中被一辆货车撞倒身亡,后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邓某亲属将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60元、亲属抚恤金754110元等费用。

   鹤山法院认为,本案焦点为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时,劳动者能否同时获得双重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者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的,既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属不同法律关系,两者责任性质、构成要件、请求权基础和责任承担主体均不相同,因此劳动者邓某的家属有权分别就工伤保险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并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及过错方承担风险的原则出发,工亡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应优先得到保护,未履行参保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劳动者工伤待遇的实现。

 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不冲突,用人单位应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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