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维权赔偿合辑148|江苏省关于停工留薪期确定标准

2024/10/22 11:08:55 查看16次 来源:顾继宪律师

一、江苏省关于停工留薪期确定标准

停工留薪期以医疗结构的休假证明为准。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原工资”标准以工伤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包括加班费。

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月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付工资进行计算,包括奖金以及个人应缴纳的费用。

三、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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