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又来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25/01/02 08:17:56 查看32次 来源:顾继宪律师


都说专业选的好,年年是高考,刚 发布延迟退休的政策,现在又发布一个新规

人社部发〔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废止文件

  2008年1月3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同时废止。

新规解读: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20.67天/月,指制度工作时间,是指一整年中的月均工作天数。在2025年1月1日文件修改前,制度工作时间原为20.83天/月。
文件修改后的影响: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会产生影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相比修改前会有所增加!
因为,法定节假日增加2天,年工作时间就相对减少2天,总法定标准工时从之前的2000小时减少到1984小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因此,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相比修改前会有所增加
修改前:年工作时间是2000小时(250天×8小时=2000小时)
修改后:年工作时间是1984小时(248天×8小时=1984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21.75天,指月计薪天数,用于折算日工资或小时工资。在2025年1月1日文件修改前,月计薪天数仍为21.75天。
文件修改后的影响:
没有影响!
因为,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这里只减去104天(即一年52周的公休日),不管法定节假日如何变,公休日都为104天因此,不会影响21.75天的计算。
(备注:法定节假日是要计薪的,而公休日是不计薪的
综上:
本次《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修改,会导致制度工作时间20.83天变成20.67天,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费计算产生影响;但21.75不变,不影响日工资及小时工资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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