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3 14:15:29 查看35次 来源:顾继宪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石某(女,1973年3月出生)与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原告根据被告公司的指派和安排从事相关劳务工作,协议期间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协议到期后,原、被告双方未重新签订劳务协议。经审查,2021年11月29日至2022年10月31日,被告公司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连续支付原告石某上月份工资,但被告公司未为原告石某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9月24日,原告石某在作业期间不慎滑倒摔伤,造成尺桡骨骨折、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书,确认原告石某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石某所受事故伤害系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石某此次工伤造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4年9月1日,原告石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 484.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 483.1元,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石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24年10月18日,原告石某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支付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165 783.6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书》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足以认定在案涉事故伤害发生时被告公司与原告石某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公司应对原告石某承担用人单位责任。被告公司未履行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致使原告在发生工伤时未能及时享受工伤待遇,原告石某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原告相关工伤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案中,原告在劳动合同期间内遭受工伤,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未与被告另行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原告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权利。原告按照2022年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4 831元标准(月平均工资为7 069.25元)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9 484.75元(7 069.25×7个月),符合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时,原告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年,本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照全额的10%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8 483.1元(7 069.25×12个月×10%),法院予以确认。
经计算,被告公司应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64 569.57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由上诉人某人力资源公司向被上诉人石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4万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为保障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工伤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治疗所需而给付的一种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对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工伤劳动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
劳动者工伤认定后,后续赔偿项目包括“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个一次性”赔偿项目享受时间、享受条件以及支付单位均有所差异。
(一)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至10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况下,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时产生,自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后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自工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方可享受。(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由用人单位支付。(三)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保,“三个一次性”项目均由用人单位承担;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劳动者亦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综上,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劳动者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产生的权利。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工伤劳动者不再享有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若工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遭受工伤事故,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虽起诉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伤劳动者仍可享有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
法条链接
来源:山东高法、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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