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维权赔偿合辑204|工伤纠纷处理流程介绍(二)

2025/03/03 09:30:54 查看73次 来源:顾继宪律师

四、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里有3个法定时限,分别是30日内、一年内、特殊情形下可以超过一年,工伤职工要特别注意,这里附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特殊情形下超过一年是指不属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原因,导致超过法定时限,具体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否认提起劳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的。

五、工伤认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5日

这个结论的得出,主要依据《工伤认定办法(2010修订)》第八条和第十八条,即15日内受理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六、如用人单位否认与工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怎么处理?

工伤事故通常在转瞬之间发生,特别是在一些工程项目现场,事故发生后搜集劳动关系证明往往变得异常艰难。此时,项目负责人可能无法联系,证人可能难以找到,私人承包商可能需承担重大赔偿责任,甚至可能否认与你在项目中的工作关系。这些证据对于后续的法律程序至关重要。因此,为了避免此类情况,若条件允许,建议立即报警。报警记录可作为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时,认定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

并非所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都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三条中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的,它们分别是指:

1、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4、5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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