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维权赔偿合辑205|工伤纠纷处理流程介绍(三)

2025/03/04 10:30:27 查看96次 来源:顾继宪律师

七、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申请工伤认定

前期我们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主要目的是为认定工伤决定奠定基础。当然,对于人社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异议,进而会再次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关法律依据明确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具体内容如下: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八、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关于劳动能力的鉴定的有关规定,主要集中体现在《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即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救济程序,规定在第二十六条,即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说只有当职工因工致残,对劳动能力造成影响时,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于一些轻微的事故伤害,是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九、在法定时效内,及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通常情况下,仅在劳动者遭受工伤而用人单位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时,方需启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我们应当明确,自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直至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整个工伤处理流程已实质性地进入最后关键阶段。

在此关键阶段,劳动者须搜集并整理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完整医疗记录、工资单据、工作痕迹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以确保证据链完整,支持自身诉求。同时,劳动者还需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仲裁程序,确保仲裁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提交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将依法进行受理、审查,并安排庭审环节。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将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劳动者应充分利用这一机会,清晰、准确地表达自身诉求及其依据,并对用人单位的辩驳进行有力反驳。

仲裁裁决一旦作出,若双方均无异议,则裁决即刻生效,双方应依法履行相应义务。若对裁决结果存在异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在此过程中,劳动者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保持冷静与理性。面对工伤赔偿争议,情绪管理至关重要。劳动者应避免情绪化反应,以平和的心态应对仲裁及诉讼程序,确保决策与行动的理性。

2、其次,密切关注程序进展。劳动者应定期向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确保不错过任何重要环节。对于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发出的通知、裁定或判决,劳动者应及时回应,确保程序顺畅进行。

3、再者,重视证据保全或者财产保全。证据是支持诉求的核心要素。劳动者应妥善保管所有与工伤赔偿争议相关的证据材料,防止证据遗失或损坏。如有必要,可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4、最后,劳动者应坚定信念,不畏艰难。工伤赔偿争议涉及切身利益,解决过程可能充满挑战。然而,只要劳动者坚持正义,勇于维权,终将获得应有的赔偿与公正对待。

总之,劳动者在面对工伤赔偿争议时,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持冷静理性,密切关注程序进展,重视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等,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并坚定信念,勇往直前。唯有如此,方能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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