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07 14:42:13 查看47次 来源:顾继宪律师
承办案例2:补偿协议难阻工伤认定,法律边界清晰划定
一、基本案情
周某是连云港市某公司职工。2020年8月6日16时许,周某在工作中受伤。受伤后,周某与公司签订了经济赔偿协议,内容为“今收到公司因我在一车间压制工作期间不慎将左手食指受伤期间的补助和误工工资及其他所有补贴合计26000元,公司一次性交付,本人放弃工伤鉴定,并从此永不追究”。落款为2020年12月5日,有周某签字和公司盖章。2021年6月8日,周某向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同年7月11日进行了登记,12月25日受理,12月30日向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调查限期举证通知书》。连云港市人社局于2022年1月1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周某为因工受伤。公司不服,于2022年3月18日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决定。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
1. 工伤补偿协议是否能排除工伤认定申请权:公司主张补偿协议签订后,周某放弃工伤鉴定,不应再申请工伤认定;周某则认为协议不影响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
2. 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公司质疑周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超过法定期限;人社部门和周某认为申请在法定期限内。
3. 工伤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公司认为工伤认定程序存在瑕疵,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等;人社部门认为程序合法。
三、辩论思路
1. 关于工伤补偿协议是否能排除工伤认定申请权:
我们接受委托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补偿协议不能排除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权。工伤补偿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工伤认定是行政行为,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劳动者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仍有权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证据支持:经过我们律师调查取证后,我们获取了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以及周某与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证明协议内容不能排除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权。同时,我们还收集了证人证言、医院病历等证据,证明周某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
我们接受委托后,认为:周某在受伤后1年内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定期限。公司主张申请时间超过法定期限,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人社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依法进行了登记和受理,程序合法。
证据支持:经过我们律师调查取证后,我们收集了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部门的登记记录、受理通知书等证据,证明周某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同时,我们还获取了公司与周某签订的补偿协议,证明周某在签订协议后仍有权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关于工伤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我们接受委托后,认为:连云港市人社局在受理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履行了调查取证、送达通知书等程序,程序合法。公司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周某受伤不属于工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证据支持:经过我们律师调查取证后,我们收集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送达回执、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相关文件,证明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四、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五、律师解读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工伤补偿协议后,劳动者仍申请工伤认定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通过本案,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一)工伤补偿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工伤补偿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补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内容通常涉及经济赔偿等事项。然而,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工伤补偿协议不能排除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权,也不能替代工伤认定的法定程序。在本案中,周某与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中虽然有“放弃工伤鉴定”的条款,但该条款并不能排除周某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工伤补偿协议的效力应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果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撤销或变更。
(二)工伤认定申请权的保障
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依法享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本案中,周某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仍然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能以补偿协议为由,剥夺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权。劳动者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协议内容不明确或不合法而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在签订协议后发现协议存在不合理或不合法之处,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三)工伤认定程序的合法性
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连云港市人社局在受理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送达通知书等程序,程序合法。虽然公司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提出了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周某受伤不属于工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充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和举证权,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应积极配合人社部门的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
(四)熟谙法律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相关法律法规为工伤认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工伤认定的程序、条件、申请期限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熟悉这些法律法规,依法行事,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应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积极配合工伤认定工作,避免因违法用工而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补偿协议时,应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公平,避免因协议内容不合法而引发法律纠纷。
(五)律师办案的策略与技巧
在本案中,我们律师团队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制定了有效的办案策略。我们首先从工伤补偿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入手,明确协议不能排除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权。在收集证据方面,我们不仅获取了补偿协议,还收集了证人证言、医院病历等关键证据,证明周某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在与人社部门和法院的沟通中,我们律师团队积极阐述法律观点,详细说明案件事实和证据,确保了工伤认定程序的顺利进行。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我们律师团队展现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充分体现了律师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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