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0 08:50:35 查看27次 来源:顾继宪律师
承办案例3:上班途中工伤认定,合理时间与路线的综合考量
一、基本案情
曾某在连云港市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20 年 5 月 28 日 6 时 57 分许,曾某骑自行车在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0 年 10 月 11 日,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曾某死亡为工伤。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间早于约定上班时间,曾某不属于上班途中,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书》。
二、争议焦点
1. 事故地点是否在上班的合理路线上
曾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否位于其居住地与上班地点之间的合理路线上,行驶方向是否与上班方向一致。
2. 事故时间是否属于合理的上班在途时间
曾某作为保安,上班时间是否具有灵活性,事故发生时间与约定上班时间相差 1 小时 33 分钟,是否属于合理的上班在途时间。
3. 工伤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举证等程序,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三、辩论思路
1. 关于事故地点是否在上班的合理路线上
我们接受委托后,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曾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位于其居住地与上班地点之间的合理路线上,且行驶方向与上班方向一致,符合上述规定。
证据支持:
经过我们律师调查取证后,我们获取了曾某的居住地证明、上班地点证明、事故地点地图、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曾某发生事故的地点在其上班的合理路线上。同时,我们还收集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曾某在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 关于事故时间是否属于合理的上班在途时间
我们接受委托后,认为:
曾某作为保安,上班时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某的惯常实际到岗时间,而人社部门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曾某上班时间早于约定时间。综合考虑曾某上班在途时间及在约定上班时间前一定合理时间到岗等因素,可以认定曾某发生事故时属于合理的上班在途时间。
证据支持:
经过我们律师调查取证后,我们收集了曾某妻子的证言、同事的证言、曾某的手机通话详单等证据,证明曾某通常在早晨 7 时前出门上班,一般情况下 7 时 30 分到单位。同时,我们还获取了公司保安队长的证言,证明曾某上班时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 关于工伤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我们接受委托后,认为:
连云港市人社局在受理曾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向公司及相关人员发函调查,并根据相关证据作出了《工伤认定书》,程序合法。公司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曾某受伤不属于工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证据支持:
经过我们律师调查取证后,我们收集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受理通知书、调查笔录、送达回证等相关文件,证明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四、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连云港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解读
本案是一起因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工伤认定争议案件。通过本案,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一)合理路线的认定
在工伤认定中,合理路线是判断劳动者是否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案中,曾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位于其居住地与上班地点之间的合理路线上,且行驶方向与上班方向一致。这表明曾某在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发生了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判断合理路线应综合考虑劳动者居住地、工作地点、行驶路线等因素,以确定劳动者是否在上下班途中。
(二)合理时间的判断
合理时间是工伤认定中另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曾某作为保安,上班时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某的惯常实际到岗时间。综合考虑曾某上班在途时间及在约定上班时间前一定合理时间到岗等因素,可以认定曾某发生事故时属于合理的上班在途时间。在判断合理时间时,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要求、职工个人上下班时间习惯等多方面因素,以确定劳动者是否在合理的上班途中。
(三)工伤认定程序的合法性
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连云港市人社局在受理曾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向公司及相关人员发函调查,并根据相关证据作出了《工伤认定书》,程序合法。公司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曾某受伤不属于工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工伤认定程序的合法性是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工伤认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承担着重要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认为曾某发生事故时不属于上班途中,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积极提供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时间规定、事故现场照片等,以证明劳动者受伤不属于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五)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在工伤认定案件中,法律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本案中,虽然曾某发生事故的时间早于约定上班时间,但考虑到其上班时间的灵活性以及上班在途时间等因素,法院最终认定曾某发生事故时属于合理的上班在途时间,支持了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这体现了法律在适用过程中的灵活性和对具体案情的综合考量。在处理工伤认定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灵活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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