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维权赔偿合辑211:顾继宪团队律师承办案例分享(五)

2025/03/19 10:34:58 查看297次 来源:顾继宪律师

承办案例5:未参保单位逃不掉的工伤赔付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8月15日,冯某在连云港市某公司从事车间操作工,双方约定前十天工资为每天150元,之后每天190元。工作期间,公司未给冯某办理工伤保险。2020年8月15日,冯某在行车吊运钢筋结构构件时,不慎致圆管滚落砸伤脚部,经连云港市中医院诊断为右足拇趾粉碎性骨折。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连云港市劳动人事局提出关于冯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同年11月1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冯某为因工受伤。2020年11月29日,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通知书》,确认冯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后冯某向连云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一次性支付所有的补助金、工资、护理费、补偿金及其他有关费用。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日作出裁决,裁决:一、公司支付冯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65426元;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三、冯某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法院,要求不向冯某支付上述款项。

另查明,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冯某支付生活费500元,冯某于2020年11月27日从公司处借款500元,冯某表示同意将上述两笔款项从工伤赔偿金中扣除。江苏省连云港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0965元,月平均工资为3413.75元。公司、冯某双方均认可冯某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

二、争议焦点

1. 公司是否应向冯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未给冯某办理工伤保险,冯某发生工伤后,公司是否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 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冯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计算,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3. 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如何处理:公司在冯某受伤后支付的生活费和冯某从公司处的借款应如何处理,是否应从工伤赔偿金中扣除。

三、辩论思路

1. 关于公司是否应向冯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我们接受委托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公司未给冯某办理工伤保险,冯某发生工伤后,公司应依法向冯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证据支持:经过我们律师调查取证后,我们获取了《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以及冯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明公司未给冯某办理工伤保险,冯某发生工伤的事实,以及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2.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

 我们接受委托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冯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具体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证据支持:经过我们律师调查取证后,我们收集了江苏省连云港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以及冯某的工资收入证明、停工留薪期证明等证据,证明冯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法定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江苏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3. 关于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如何处理:

 我们接受委托后,认为:公司在冯某受伤后支付的生活费和冯某从公司处的借款,应在工伤赔偿金中予以扣除。冯某表示同意将上述两笔款项从工伤赔偿金中扣除,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支持:经过我们律师调查取证后,我们获取了公司支付生活费的凭证、冯某借款的借条等证据,证明公司在冯某受伤后支付的生活费和冯某从公司处的借款情况。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四、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冯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6万余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解读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本案,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一)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公司未给冯某办理工伤保险,冯某发生工伤后,公司应依法向冯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提醒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避免因未参保而承担高额的工伤赔偿责任。

(二)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案中,冯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应按照法定标准计算。用人单位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应确保计算标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避免因计算错误而引发劳动争议。

(三)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冯某在受伤后,积极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最终获得了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这提醒劳动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用人单位的风险防范

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本案中,公司因未给冯某办理工伤保险,最终被法院判决支付高额的工伤保险待遇。这提醒用人单位要重视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降低用工风险。同时,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法律适用的严谨性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法律适用的严谨性至关重要。本案中,法院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冯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准确的计算和判决。这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严谨性和权威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事,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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