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维权赔偿合辑212:顾继宪团队律师承办案例分享(六)

2025/03/20 11:18:22 查看303次 来源:顾继宪律师

1310元的基本工资和约2699元的计件工资)。2022年12月28日,王某在清理船底黄沙的工作中受伤,致右脚踝骨骨折。后被送至连云港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12天。2023年1月30日,经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为工伤。2023年11月30日,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因就工伤赔偿事宜王某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王某提出上诉,要求法院判令:

1. 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81元(4009元/月×9个月=36081元);

2. 公司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41293元(4009元/月×10.3个月=41293元);

3. 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23824元(2978元/月×个月=23824元);

4. 公司支付王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25元(25元/天×5天)、医疗费312元、交通费42元;

5. 公司与王某从2023年12月26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二、争议焦点

1. 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确定:王某的实际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应以实际工资还是合同约定工资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

2. 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以实际工资还是基本工资计算,以及停工留薪期的时长认定。

3. 公司已支付款项的处理: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应如何从工伤赔偿金中扣除,以及公司是否已支付王某第二次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辩论思路

1.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确定:

 我们接受委托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王某的工资形式为计件工资,其实际月平均工资为4009元,应以实际工资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公司未按照王某的实际工资数额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不足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证据支持:经过我们律师调查取证后,我们获取了王某的工资条、录音材料、证人岳某证言等证据,证明王某的工资发放情况和实际工资数额。同时,我们还收集了《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证明应以实际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

 我们接受委托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王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以实际工资扣除加班工资后的数额计算,且停工留薪期应为10.3个月,有医院的病休证明为证。

 证据支持:经过我们律师调查取证后,我们获取了王某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本、出院记录等证据,证明王某的停工留薪期时长和工资标准。同时,我们还收集了《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证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和时长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 关于公司已支付款项的处理:

 我们接受委托后,认为:公司在王某受伤后支付的生活费和借款,应在工伤赔偿金中予以扣除。王某同意将上述款项从工伤赔偿金中扣除,但公司尚有2000元押金没有退还王某。同时,公司未支付王某第二次住院治疗5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予以支付。

 证据支持:经过我们律师调查取证后,我们获取了公司支付生活费的凭证、王某借款的借条、押金收据等证据,证明公司已支付款项和未退还押金的情况。同时,我们还收集了王某的住院记录、医疗费发票等证据,证明公司未支付第二次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同意将公司已支付的款项从工伤赔偿金中扣除,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四、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11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91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91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7334.9元、医疗费3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交通费42元和鉴定费300元,合计75987.9元,扣除公司已支付王某21000元后,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54987.9元;确认王某与公司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26日解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解读

本案是一起因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本案,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一)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确定

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当实际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时,应以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本案中,王某的工资形式为计件工资,其实际月平均工资为4009元,应以实际工资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这提醒用人单位要如实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得到充分保障。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

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以实际工资扣除加班工资后的数额计算。本案中,王某的停工留薪期为10.3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17334.9元(1683元/月×10.3个月)。用人单位在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时,应确保计算标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避免因计算错误而引发劳动争议。

(三)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王某在受伤后,积极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最终获得了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这提醒劳动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用人单位的风险防范

用人单位未如实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本案中,公司因未如实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最终被法院判决支付高额的工伤保险待遇。这提醒用人单位要重视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如实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降低用工风险。同时,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法律适用的严谨性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法律适用的严谨性至关重要。本案中,法院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准确的计算和判决。这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严谨性和权威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事,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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