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8 16:38:24 查看47次 来源:顾继宪律师
十八、什么是本人工资?
答: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九、哪些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下列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 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 在非协议医疗机构进行非急救性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3. 经急救治疗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4. 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擅自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5. 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擅自长期异地居住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
6. 不符合“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
7. 治愈后拒不出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8. 外购药品费用、药店购药费用、无相关病历记录的医疗费用;
9. 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含经批准延长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10. 未按照工伤认定受伤害部位进行治疗发生的相关费用;
11. 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
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十、什么情况下需做司法鉴定?
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无法确定时,可以做司法鉴定,如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当事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保险理赔机构、工伤保险等部门就案件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提出进行司法鉴定请求。
二十一、损伤后多久可以做伤残等级司法鉴定?
1.伤后1—3个月进行鉴定;包括以原发性损伤后果评残的,如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等。
2.伤后3—6个月进行鉴定:包括脊柱骨折、骨盆骨折、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等。
3.伤后6—9个月进行鉴定:包括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评残的,如面部、肢体明显瘢痕,视力障碍,听力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关节面有骨折,引起关节功能障碍,颅脑外伤透留精神智能障碍、肢体功能障碍、大小便障碍,脊髓损伤引起肢体功能、大小便障碍等。
4.损伤后12个月以上进行鉴定:包括颅脑损伤所致持续性植物状态,依据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外伤性癫痫需系统治疗一年后。
5.骨折存在延迟愈合,骨不连等情况,需待医疗终结,病情稳定后再行鉴定。
二十二、进行司法鉴定需要多长时间?
司法鉴定当在完成缴费、材料齐全,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委托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二十三、什么情况下需要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十四、司法鉴定做完后,司法鉴定意见应该给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如有两个委托方,应分别各发送2份司法鉴定。
二十五、对司法鉴定意见不满意应该怎么办?
对司法鉴定意见不满意时,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询问,由司法鉴定机构给予解释和说明;在诉讼阶段的,向法院提出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询;或者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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