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维权赔偿合辑236:遭遇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2025/04/30 09:30:59 查看10次 来源:顾继宪律师

一、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构成了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核心法律依据。

二、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三大要件

(一)时间与空间要件:上下班途中的界定

  1. 合理时间:包括正常的上下班时间,以及因加班、天气、交通管制等特殊原因导致的合理延长时间

  2. 合理路线:指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也包括因客观原因(如交通堵塞)绕道的路线

  3. 目的性: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出行

(二)责任要件:非本人主要责任

  1. 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依据

  2. 责任划分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3. 只有被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即同等、次要或无责任)才可能认定工伤

(三)事故性质要件:交通事故的范畴

  1. 包括机动车事故和非机动车事故

  2. 涵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3. 不包括因个人故意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上下班途中顺道处理个人事务

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如接送孩子、买菜等),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上下班为目的的路线,通常仍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二)无证驾驶或驾驶无证车辆

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多数观点认为,只要不构成犯罪(如危险驾驶罪)且符合其他工伤认定条件,仍应认定为工伤。

(三)网约车、外卖等新型用工形态

新型用工形态下的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关键在于劳动关系的确认。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则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若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则需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

四、案例解析

卢某系某电子公司员工,根据该电子公司规定,卢某的上下班时间为8时至12时和14时至18时。2023年8月23日17时53分,卢某下班打卡后离开单位,结果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卢某不幸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卢某不负主要责任。为此,卢某亲属向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公司认为,卢某当天是私自早退,不属于正常上下班,不能算作是工伤。

经查,卢某自2023年2月入职起至事故发生当天的打卡记录均显示卢某的实际下班打卡时间大都集中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电子公司并未以此考勤对卢某作出相应管理措施。

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卢某死亡为因工死亡。电子公司不服,先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两审法院均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只要本人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主要责任,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某电子公司虽然规定卢某的下班时间为18:00,但从2023年2月至事故发生当天长达半年的打卡记录显示,卢某的实际下班打卡时间大都集中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公司从未表示异议。事发当天卢某已于17时53分进行了下班打卡,该时间既未超出卢某常规的下班时间范围,也未能否定卢某以下班为目的离开公司的事实。另外,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及地点均属于卢某从公司返回其住所的合理时间及路线范围。因此,卢某死亡属于因工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交通事故中的工伤认定涉及多方因素的综合判断,劳动者应当了解基本法律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正确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履行工伤保险义务,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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