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告诉你:资金周转困难被拘,什么情况下可能无罪?

2026/04/20 15:33:39 查看36次 来源:叶斌律师

“他只是借新还旧,怎么就成了诈骗?”前阵子会见时,一位家属反复问我这个问题。她的家人因为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用新借来的钱还旧债,结果被指控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这种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却被直接套上刑事罪名的情况,我们团队办过不少。关键往往在于,办案机关和当事人对“诈骗”的理解,存在一道很深的鸿沟。

今天我就结合这类案件的办理经验,聊聊其中的核心辩护逻辑。

第一步:看钱的去向,这是辩护的基石

很多当事人被指控,往往是因为“还不上钱”这个结果。但刑事诈骗和民事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怎么判断?资金的实际用途是最硬的证据。我们在首次会见当事人时,一定会花大量时间,和他一起仔细梳理每一笔借款、每一笔回款的来龙去脉。

如果查证下来,钱确实用于发放员工工资、支付供应商货款、缴纳房租水电,或者偿还其他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债务,账户流水清晰可循,没有用于个人挥霍或转移隐匿,那么“借钱是为了经营”这个说法就能立住。这时,至多是经营失败还不上钱的民事纠纷,很难直接上升到刑事诈骗的层面。

第二步:查借款的初心,主观意图是关键

仅仅有“借新还旧”的行为,不等于一开始就想骗。这里有个时间点的区分:是企业先有了真实的经营困难和资金缺口,不得已才去借钱周转;还是从一开始设立项目、签订合同,就是为了骗钱而虚构事实?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性质。

辩护的重点,就在于收集能证明“经营在先,借款在后”的证据。比如公司长期的业务合同、纳税记录、员工社保缴纳证明,甚至行业不景气的宏观报告。这些材料能共同勾勒出一个画面:当事人的初衷是维持企业运转,只是后来局面失控,而非蓄谋欺诈。主观上不具备诈骗的故意,定罪的基础就动摇了。

第三步:辨双方的认知,因果关系能否成立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是因为被欺骗而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但在很多商事往来中,情况并非如此。有些出借人,尤其是长期的生意伙伴或投资人,他们对借款人公司资金紧张的情况是心知肚明的,甚至是基于对行业风险的判断,自愿提供借款以期共渡难关。

在这种情况下,“被欺骗”这个环节就可能缺失。如果出借人没有被蒙蔽,那么他的出借行为与所谓的“诈骗行为”之间,就难以建立起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一点,往往需要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邮件往来或证人证言来加以证明。

说到底,办理这类案件,核心是坚持刑法谦抑和疑罪从无的原则。绝不能因为出现了“还不上钱”的结果,就倒推出“一开始就想骗”的动机。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扎实的证据去构建或推翻。刑事辩护的过程,其实就是用证据和逻辑,去还原事实本来的样子。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的困扰,感到百口莫辩,最重要的是别慌。先把整个资金往来的脉络、公司经营的情况尽可能详细地整理出来。很多时候,转机就藏在那些被你忽略的日常经营细节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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