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储博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安徽工程大学校外导师,合肥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
前言:
近年来,“笑气”滥用问题在我国日益凸显,从不法分子的牟利工具到青少年群体中的隐蔽消费品,“笑气”已成为法律实务中的高频涉案物品。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李晓光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笑气”、丁烷、替来他明等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滥用问题,是当前毒品问题治理的一个复杂课题,这些物质虽无毒品之名,但有毒品之实,具有与毒品相似的毒害性和成瘾性。近三年缴获的涉案“笑气”数量大幅上升,滥用人员中青少年占比较大。作为一名刑辩律师,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律实务角度,对“笑气”的法律规制、入罪逻辑及量刑标准进行系统梳理,以期为公众提供专业、清晰的法律指引。
一、“笑气”的法律属性:不是毒品,但受严控
“笑气”,化学名称为一氧化二氮(N₂O),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具有轻微麻醉作用,常用于医疗麻醉和食品加工(如奶油气弹)。吸入后会产生短暂兴奋感,这也是其“笑气”俗称的由来。然而,长期或过量滥用会导致神经损伤,出现肢体瘫痪、精神失常等症状,甚至死亡。
在司法实践中,一个常见的疑问是:非法买卖“笑气”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答案是否定的。截至目前,“笑气”尚未被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或《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不具备毒品犯罪的认定前提。也就是说,非法买卖“笑气”的行为不能以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
但这绝不意味着买卖“笑气”可以逍遥法外。2015年,“笑气”被明确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一行政法层面的前置规制,为非法买卖“笑气”的刑事追责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非法经营罪的入罪逻辑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笑气”的行为,主流做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第一项即“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笑气”入罪的逻辑链条清晰:其一,“笑气”已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其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买卖,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其三,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标准,即满足“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
三、入罪与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践中,法院综合考量以下因素确定刑罚:
首先是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这是量刑的核心依据。例如,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贩卖“笑气”收入达81万余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8万元。天津静海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田某销售金额673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第二是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多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各被告人的参与程度区分主从犯。例如,衢州案件中罗某等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第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均可获得从轻处罚。天津案件中,三被告人因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均获从轻处理。
第四是考虑前科情况,有前科的被告人可能面临从重处罚。繁昌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邓某因曾犯盗窃罪有前科,被酌情从重处罚。
四、最高法的立场:未列管不代表不能管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提出,要织密刑事法网,对加工、贩卖目前尚未列管物质的行为,准确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惩处。对于涉“笑气”等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案件,虽然不作为毒品犯罪处理,但是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以此表明“未列管不代表不该管不能管”的严正立场。
此外,最高法还强调惩治次生犯罪。对于利用“笑气”实施强奸、猥亵、故意伤害等犯罪的,以及吸食“笑气”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从严处罚。这意味着,即便“笑气”本身不被认定为毒品,围绕其所衍生的犯罪行为同样面临刑事追责,且处罚力度不容小觑。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成都高新区王某非法经营案(2025年)
2022年1月起,王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上家购入“笑气”气罐,以每罐150元至240元的价格贩卖,截至案发时贩卖收入达81.769万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8万元。此案充分体现了经营数额对量刑的决定性影响。
案例二:衢州罗某等6人非法经营案(2025年)
罗某以每瓶150元的价格从上家购进“笑气”,通过微信以每瓶200元至300元的价格销售,累计分销150余瓶,涉案金额5.8万余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罗某等5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该案揭示了“笑气”地下交易链的运作模式,也反映了共同犯罪中的差异化量刑。
案例三:天津静海张某甲等3人非法经营案(2025年)
张某甲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以58350元的价格向张某乙销售“笑气”100罐;张某乙加价转卖给田某;田某再将“笑气”销售给13名购买者,销售金额67300元。法院分别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与前罪并罚)、田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张某乙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警示意义突出。
六、结语
“笑气”作为一种具有成瘾性和危害性的危险化学品,虽然目前尚未被列为法律意义上的“毒品”,但其非法经营行为已被纳入刑事打击范围。非法经营罪的入罪门槛并不高,一旦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达到相应标准,即可能面临刑事追诉,轻则数月至一年有期徒刑,重则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3年最高法会议纪要明确传达的信号是:未列管不代表不能管,任何以非法经营“笑气”牟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
对于公众而言,既要警惕“笑气”对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更要认识到非法买卖“笑气”的刑事风险。对于从业者而言,经营“笑气”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否则触犯的不仅是行政法规,更是刑法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