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储博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毒品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校外导师
一、重新认识家暴
笔者执业多年,经办过不少涉家庭暴力的案件,每当有当事人来咨询,最常见的一句话是:“储律师,他(她)虽然动不动就骂我,威胁我,可毕竟没有真的动手,这算家暴吗?” 答案是:算,而且还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注意这条法律最后的用词是“精神等侵害行为”——法律条文早已为精神侵害留出了空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家暴行为种类作出了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换言之,家暴从来不只是拳脚相加,那些持续性的辱骂、贬损人格、威胁恐吓、社交限制,甚至是经济控制,都在家暴的法律定义之内。
在笔者看来,家庭暴力的核心特征在于控制与伤害,无论是肢体暴力,还是语言暴力、经济控制、社交限制,其本质都是加害人对受害人独立人格的否定和人身自由的剥夺。家庭暴力的另一个特征是具有周期性、反复性和长期性,并非简单的情绪失控或偶发冲突。
二、家暴不分性别
实务中的男女受害者谈到家暴,公众印象往往是“丈夫打妻子”,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我必须指出,这种认知并不全面。在司法实践中,家暴案件绝大多数受害者是女性、老人和儿童,但男性受害者的情况也时有出现,法律对所有受害者平等保护,对任何人实施家暴的行为都一律禁止。
我来举一个真实的案例,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曾依法发出该院首份针对男性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张某婚后经常遭受妻子李某的打骂、威胁致使受伤,李某性格暴躁,稍有不顺就会对张某拳打脚踢,甚至又撕又咬,法院受理后认为张某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人身保护令条件,裁定禁止李某对张某实施威胁、殴打、谩骂、恐吓、撕咬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
另一个典型案例来自福建武平,年近花甲的老丁,因妻子阿玉长期对其辱骂、威胁将其送去精神病院,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支持。
这些案例清晰地表明,性别不是家暴认定和保护的门槛,无论男女,只要遭受了来自家庭成员的身体或精神侵害,法律都提供了平等的救济途径。
三、看不见的暴力
精神暴力如何认定与应对?在我代理过的案件中,精神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比身体暴力的受害者更加无助,身体暴力留下了看得见的伤痕,而精神暴力留下的伤痕刻在心里。
近年来,司法实践对精神暴力的认定已经取得了重要突破,最高法在2025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牟某虐待案尤为发人深省,2018年起,牟某因纠结女友陈某的过往性经历,对其进行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的辱骂和人格贬损,甚至表达过要陈某通过“人工流产等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的过激言辞,在持续的精神摧残下,陈某多次自残、吞药,最终在2019年10月服药自杀,经长期救治无效死亡。法院认定,牟某对同居女友的持续、贬损人格等行为构成虐待罪,且情节恶劣。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案例是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丈夫邓某在争吵中持刀以自残相威胁,妻子鲁某在阻止过程中被推倒受伤。法院认为,邓某虽未直接实施殴打,但其拿刀自残的行为使鲁某产生紧张恐惧情绪,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这一裁判逻辑表明,施暴者通过制造恐惧来达到控制目的的行为,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暴力行为的最低起点,哪怕是施暴者对自己动刀,也是暴力,自残式威胁绝非“情绪化表达”,而是变相的暴力控制手段。
四、证据为王
执业多年,我最常对当事人说的一句话是“认定家暴的关键在于证据”,家暴案件具有私密性强的特征,到了法庭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会变。
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八类辅证,其中包括:记录家暴过程的视听资料、电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收到的投诉、反映或求助记录。
基于实务经验,我建议当事人重点做好以下几件事:
第一,立即报警。警察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证明家暴的核心证据。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法院可据此直接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及时就医。务必向医生如实陈述受伤原因,并要求医院出具详细的诊断证明,同时拍摄伤处清晰照片并保存好;
第三,保存威胁信息。对方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威胁、辱骂的,应当截屏、录音备份保存,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第四,索要保证书。如果对方事后表现出悔过态度,务必要其写下书面的保证书或悔过书,并签署姓名和日期。这是对方承认家暴事实的直接证据。
五、法律的武器
面对正在发生的家暴,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之一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受理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这里需要强调:
其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其他诉讼;
其二,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施暴者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案例;
其三,家暴行为不仅仅是民事纠纷,严重者将构成刑事犯罪,常见的涉家暴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罪、遗弃罪,以及拒不执行裁定罪等。最高检数据显示,近五年来有500余名家暴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值得注意的是,长期精神虐待同样可以入罪,将行为人通过长期辱骂、贬损、情感操纵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摧残、最终导致被害人自杀等行为认定为虐待罪,表明了司法机关对无形暴力的零容忍态度;
一个更人性化的司法态度值得关注,对于因长期遭受家暴、在恐惧无助状态下对施暴者实施伤害的受害者,最高检明确将充分考虑其作案动机和犯罪情节,依法从宽处理,这体现了法律对家暴受害者的特殊关怀。
六、结语
家暴不是家庭纠纷,不是“清官难断的家务事”,而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我处理过太多因家暴而身心俱损的当事人,也深知跳出家暴循环需要多大的勇气。但我想告诉每一位正在或曾经遭受家暴的人,你不需要独自承受,法律是站在你这边的,但前提是你必须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每一次沉默,都可能迎来下一次伤害,希望这篇文章能成为你走出困境的第一步,如果你或者你身边的人正在遭遇家暴,请务必保留好证据,勇敢求助维权,法律已经为你准备好盾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