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刑事律师辛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怎么争取不起诉或缓刑?十个亲办案例的完整辩护路径(2026年辛鑫律师办案手记)

2026/05/11 14:06:47 查看73次 来源:辛鑫律师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老百姓一般叫“掩隐罪”。很多人对这个罪名完全陌生,直到自己被刑事拘留才知道:原来帮人取了一次钱、收了一件便宜的二手货、帮人转了一笔账,都可能构成这个罪。

掩隐罪的量刑不轻——一般情节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更关键的是,这个罪名和帮信罪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同样是在诈骗链条中帮忙转了钱,定帮信罪最高三年,定掩隐罪最高七年。一字之差,刑期差了好几年。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掩隐罪案子不下几十起。有人因为帮人取现被定掩隐罪,最终通过论证主观不明知获不起诉;有人因为收购了便宜的二手电动车被定掩隐罪,最终通过论证没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获无罪;有人被以掩隐罪移送,最终通过论证行为更符合帮信罪特征,变更罪名后刑期减半。

今天我用十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这十个案例全部不同于我以往写过的案子,每一个都有独特的辩护难点和应对策略。读完这篇文章,你就知道掩隐罪该怎么应对——不管是自己涉案,还是家里人出事。

【案例一】辽阳某年轻人帮朋友取现案——主观不明知,不起诉

案件类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辩护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周是辽阳本地一名二十出头的年轻人,在某商场做销售员。他有一个发小从小一起长大,两家父母都认识。发小常在朋友圈晒自己做电商赚了钱,经常请大家吃饭。某天发小找到小周,说自己的银行卡被限额了,有笔货款转不进来,让小周帮忙用他的卡收一笔款,然后去ATM机取出现金给他。发小说这是电商货款的正常操作,小周没多想就答应了。

小周用自己的银行卡收了六万块钱,去ATM机分两次取出,交给了发小。发小给他转了五百块辛苦费。几个月后警察找上门,原来那六万块钱是电信诈骗的赃款。小周被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

小周的父母是辽阳本地工厂工人,辛苦供他读到高职毕业。他被抓后母亲天天以泪洗面,父亲到处找关系差点被所谓“能人”骗走血汗钱。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是小周主观上是否明知这笔钱是犯罪所得。掩隐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如果小周确实不知道这是诈骗款,那就不构成掩隐罪。

我做了以下几件事。

第一,还原小周对发小的认知背景。我让小周的父亲提供了两家多年的交往照片和朋友圈里发小晒电商仓库、发货单的截图。这些材料证明发小在朋友圈里长期塑造自己是一个成功电商的形象,小周基于多年认识和对发小朋友圈的观察,完全有理由相信发小确实是在做电商生意。这种认知背景降低了小周对涉案资金性质的怀疑能力。

第二,固定小周与发小的聊天记录。小周在同意借卡之前问过发小这钱是干什么的,发小语音回复说是货款,并强调正规电商有执照。小周问了一句安全吗,发小回了一句安全得很。这段对话证明小周在借卡前有过疑虑,但出于对发小多年信任选择了相信。这不是明知犯罪而参与,而是在被骗的状态下上当。

第三,论证小周没有职业卡商的行为特征。小周只借过一次卡,取过一次钱,获利五百块。他的工资每月三千多,取五百块辛苦费并非他答应的主要动机。他与上游犯罪人之间没有长期合作关系,他的银行卡流水本身就是干净的,这次是偶然被当成了洗钱工具。

第四,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表达悔意。小周的父亲将五百块全数退给办案单位,小周在会见时流着眼泪说自己以后再也不贪小便宜。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详细论证小周主观上不明知涉案资金为犯罪所得,他与发小的多年交情、发小朋友圈电商形象和在借卡前的明确交流均证明他是在受骗状态下的临时帮忙。他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参与,获利极低,主观恶性较小,恳请检察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小周犯罪情节轻微,主观上对涉案资金的性质缺乏明确认知,系初犯偶犯,依法对小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小周没有留下犯罪记录,回到商场继续上班。

【辩护亮点】

本案成功的关键在于充分还原了当事人对发小的真实认知状态,通过多年交情、朋友圈伪装和借卡前的确认询问三重证据,证明当事人是在合理信任基础上被欺骗的被动参与者,而非知赃收赃的职业下游。

【案例二】辽阳某废品站收购被盗电缆案——论证不明知是赃物,不起诉

案件类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辩护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辽阳某区一家废品收购站的老板,干这行二十多年了。有个常客拿了一捆电缆来卖,说他们工地换下来的旧电缆,老于没有多想就以正常的废铜价格收了,支付了两千多块。后来公安机关追查工地失窃电缆案,发现老于收的正是那批被盗电缆,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老于刑事拘留。

老于的妻子在废品站看摊,两人靠这个小站供着女儿读大学。老于被关进去后妻子到处找人帮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论证老于主观上不明知这是赃物。对于废品收购行业来说,关键看收购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

第一,证明收购价格合理。老于收这批电缆的价格与当地废铜收购价基本一致,没有以极低价格收购。我向废品收购行业协会调取了辽阳地区同期的废铜收购价目表,证实老于出的价完全在正常浮动范围内。没有低价收购是一个有力的客观证明,说明他在收购时没有意识到这是赃物。

第二,证明老于履行了登记义务。老于的收购记录本上登记了这批电缆的来源、数量和金额,与公安机关查获的数据一致。他没有采取任何隐匿方式来逃避追查,交易全过程均在正规收购台账中留有案底。这说明他主观上没有隐瞒、掩饰的意图。

第三,证明老于二十多年来一贯守法经营。我从老于的经营记录中调取了他近五年来的全部收购台账,从未有过任何涉及赃物的不良记录。社区居委会也出具了老于诚信守法的证明。

第四,老于主动上缴了这批电缆,并配合公安机关提供卖货人的体貌特征和联系方式。正是老于提供的线索帮助警方后续抓获了盗窃主犯。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老于在收购过程中没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履行了正规登记义务,二十余年合法经营记录良好,并积极配合警方追查盗窃源头,恳请检察机关认定其主观上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老于主观上没有明知是赃物而收购的故意,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老于被释放后继续经营废品站。

【辩护亮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论证废品收购行业的合理收购价格与赃物收购之间的区别。没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并配合证物登记和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综合证明了当事人不具有主观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

【案例三】辽阳某手机维修店主收购被盗手机案——论证价格合理不构罪,无罪释放

案件类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辽阳某手机维修店的店主。一个年轻人拿着一部新款手机来卖,说是自己用闲置的,老于按九成新二手机的正常市场价收了这部手机,支付了一千八百元。后来公安追查盗窃案发现这部手机是贼赃,老于被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关键是判断老于在收这部手机时是否明知是赃物,核心看支付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

第一,证明收购价格与二手市场价格吻合。我向当地二手手机销售商调取了同期同型号九成新手机的回收价目表,证明老于出的一千八百元完全在该型号手机正常回收价的区间范围,没有任何压低价格的迹象。老于的收购记录也注明了他对该机进行了外观检测和功能检测,记录了电池寿命等信息,证明他把这部手机当成一件正常的二手商品在做评估。

第二,证明老于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和完整的交易记录。老于的手机维修店在辽阳本地经营了近十年,有固定店面营业执照和正规纳税记录。他并没有因为收这部手机而隐匿货品或不在店内正常展放。

第三,老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在这起盗窃案被查获后老于是主动将这部手机交给民警并提供了卖机人的体貌特征和联系方式,为公安机关后续破案提供了关键帮助。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老于在收购这部手机时完全按照正常市场价格运作,无客观证据证明他明知是赃物而低价买进。配合公安机关的自愿协助进一步证明其主观上毫无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老于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主观上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不构成犯罪,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通过市场价格比对和收购记录的证据,证明以市场价收购赃物的经营者不必然构成掩隐罪。收赃罪的主观明知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证明,价格合理是最有力的反证之一。

【案例四】辽阳某人帮助同事转账案——论证行为应定帮信罪而非掩隐罪,罪名变更获轻判

案件类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变更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于是辽阳某工厂的普通工人。他的一个同事说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了,让小于帮忙用自己的微信收几笔钱再帮他转给供货商。小于觉得都是同事就帮了这个忙,用自己的微信帮忙收了七笔来自不同人的款项共计约八万元,然后如数转给了同事。事后同事给了他五百块感谢费。

不久后警察找到小于,告知这些钱是同事在网上诈骗来的。小于被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掩隐罪与帮信罪的定性之争。小于的行为到底是掩隐罪还是帮信罪,直接决定了刑期从几年到一年的差别。

第一,论证小于的行为模式更符合帮信罪的特征。小于只提供了一次收款二维码作为支付结算的工具,没有将钱占为己有后再独立处置。他与上游同事之间只有转账这一项互动,没有参与更多下游的分赃或二次贩售。帮信罪的行为人通常只提供卡或支付工具,掩隐罪的行为人往往会对赃款进行占有、转移、转换等更深层的处理。小于的行为仅停留在前者。

第二,论证小于主观上对资金的性质认知模糊。小于在同事的说法中是帮助收货款,他对诈骗这一具体犯罪并不知情,也不清楚这些钱是如何骗到手的。主观明知程度上,更接近帮信罪的概括明知而非掩隐罪的具体明知。

第三,论证缺乏掩饰隐瞒的独立故意。掩隐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意图。小于只是被动地帮同事转了几笔款,没有对资金进行任何掩盖来源的操作——没有分拆转账、没有使用多个账户反复走账、没有将钱转换成现金再交付。他的行为是单纯的中转,没有附加掩盖。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论证小于主观上只具有帮助他人转移资金的意图,没有独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其行为性质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征,应当变更罪名。

法庭审理中,小于全额退缴所得的五百元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将罪名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辩护亮点】

本案成功将量刑更重的掩隐罪变更为量刑更轻的帮信罪,核心突破口在于严格区分了两个罪名的行为特征差异:掩隐罪要求对赃款进行占有、转换或独立的掩饰处理,而帮信罪仅止于提供支付结算辅助工具。律师的使命在于将案卷中每个行为动作的细节按法律要件重新归类。

【案例五】辽阳某货运司机运输赃物案——论证主观不明知所运货物系赃物,无罪释放

案件类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吴是辽阳某货运公司的货车司机,给公司开了五六年车了。某天他按照公司调度中心的安排,去某仓库拉了满满一车整箱的日用小家电运往外省某批发市场。卸货后被当地公安截住,查明这些货物原是诈骗团伙骗取各家供货商骗来的赃物。老吴被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

老吴的妻子在老家务农,两个年幼的儿子还在上学。老吴被刑拘后妻子独自撑起两个孩子的吃喝拉撒,家里一下子失去经济支柱。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是老吴在装货时是否明知所运货物系赃物。

第一,证明老吴只是照章开车,对货物来源毫无参与。我调取了老吴所在货运公司的运输调度单和GPS记录,显示老吴当天是在公司派单后直接去仓库拉货的,单据上清晰标注对方货主为某正规日用百货公司。老吴是运输公司分配任务的执行司机,无权挑选客户或审查客户商品的来源。

第二,证明老吴的工作具有高度例行性。老吴受雇于货运公司五年来一直按公司排班表跑运输,每天装什么货都是公司决定的。他没有哪一次拒绝过公司任务,也没有哪一次对发货人身份提出过疑问。这次送货只是他数百次行程里的其中一单。

第三,证明老吴在运输过程中没有任何刻意规避警察检查的行为。他的运输路线、车速和停留时间均与常规送货行为一致,所有运单都放在驾驶室前以备途中检查,没有隐匿、绕路或虚假登记等异常行为。

第四,老吴在被查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提供发货仓库的详细地址和收货人联系方式,帮助追回了另一批还未出库的涉案货物。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老吴只是普通货运司机,对所运货物的来源完全不知情,其运输行为属于正常的职业活动,没有任何掩饰隐瞒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任何掩饰隐瞒行为。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老吴缺乏主观犯罪故意,其所运货物的属性不能倒推其本身知情,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老吴被无罪释放,回到货运公司继续开车。

【辩护亮点】

本案成功区分了运输赃物过程中的知情者与被利用者。司机在装载和运输全程都被蒙在鼓里,所有工作行为具有高度例行性且没有异常规避行为的,不能仅凭所运货物系赃物就推定其构成掩隐罪。

【案例六】辽阳某废旧金属回收站收购公司被盗铜板案——论证收购时进行了合法登记且价格合理,不起诉

案件类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朱在辽阳某区经营一家废旧金属回收站。一名中年男子用三轮车运来一批铜板,说是一家工厂更新设备拆下来的旧铜板要处理。老朱查看了对方的身份证和联系方式,在本子上登记了这批铜板的来源、数量和付款金额,全部按正常废铜收购价支付了货款,合计一万五千余元。后来公安追查工厂被盗铜板案发现这批铜板系贼赃,老朱随之被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论证老朱履行了合法的收购登记义务且价格合理。

第一,证明老朱在收购时依法进行了登记。我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老朱的废旧金属收购登记簿,上面记载了卖货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铜板数量重量。老朱在整个收购过程中一丝不苟地登记了卖货人信息,说明他完全没有帮助对方掩饰违法行为的意图。

第二,证明收购价格合理。老朱出价与当期废铜市场价一致,没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买进。正常的交易价格证明他没有因知情是赃物而压低进价。

第三,老朱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查。他主动向民警提供了全部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还调出了当天的监控录像帮助辨认嫌疑人身份。正是老朱这份完整的登记信息和监控画面,使得盗窃主犯在短期内被抓获归案。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论证老朱在收购过程中履行了完整的材料登记和身份核查义务,以正常市场价格支付货款,主观上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老朱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履行了合理登记义务且出价合理,主观上没有掩隐故意,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成功通过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合规登记义务来反证主观善意。老朱完整的登记信息和监控画面成为了公安抓获主犯的关键突破口,以合法合规的后果反推其主观无罪。

【案例七】辽阳某KTV服务员代收代付工资案——论证主观不明知,不起诉

案件类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于是辽阳某KTV的服务员。她的一个常客说自己在做国际贸易,需要借用几张某银行卡来收国外客户的货款,自己的卡因为国际收汇限额暂时不能用。这位常客平时给小余的小费很慷慨,每次去KTV都是照顾小余生意。小于出于对熟客的信任和自己想赚几百块额外收入的考虑,将自己的储蓄卡交给这位熟客使用了一段时间。

后来她发现卡内频繁有大笔进账,在熟客的要求下帮他将款转入了指定账户共计约三十万元。几个月后公安机关找到她,告知这些进账是电信诈骗赃款。小于被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小于对上游犯罪的知情程度。

第一,证明小于是被熟客以正规理由劝诱借卡。常客向小于展示了自己做外贸生意的资料和几张境外仓库照片,使得文化程度不高的服务员相信这是正规生意。小余基于对方长期小费慷慨、为人大方的习惯,相信他确实是生意人。

第二,论证小余对资金性质不具备认知能力。小余初中文化,没有任何金融知识背景,她对电信诈骗的手段和资金流转方式一无所知。在她的认知范围内,帮常客转几笔货款只是熟人之间的举手之劳。

第三,证明小余没有从中获取不合理的暴利。她总共收取了几百块钱的好处费,与其帮忙转账的金额极不成比例。如果她明知这些钱是诈骗款,不可能接受如此低的酬劳。

第四,小余全额退缴了违法所得。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论证小余主观上对涉案资金的性质没有认知,完全是在被信任对象利用的情况下提供的帮助,其获益极低证明她并非为赚取洗钱佣金而动心。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小余主观上不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通过当事人文化程度和认知局限、获利极低以及常客的长期诱导来否定明知要件的成立。一些轻信熟人而参与转账的普通服务人员往往在完全不知情的状态下成为洗钱工具,律师要善于从客观情节中区分真正的犯罪参与人和被蒙蔽者。

【案例八】辽阳某二手车行收购被盗车辆案——论证以市场价格收购且手续齐全,不构罪

案件类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辽阳某二手车行的经营者,在辽阳卖二手车卖了快十年了。某天一个男子开着一辆轿车来到他车行,说急需用钱想把车卖了。老于按照正常二手车收购流程,查询了对方的行驶证、登记证书和身份证,也去车管所系统核实了该车登记正常。确认手续齐全后,老于按照同类同年限同款二手车的市场价收购了这辆车,支付了数万元购车款。事后公安追查盗车案发现这辆车是外地失窃车,原车主早就报警了。老于被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判断老于在收车过程中是否对车辆系赃物存在明知。

第一,证明老于履行了正规的审查手续。老于的收购档案中完整保存了卖车人的行驶证、登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车管所系统查询截图。这些都证明老于是按照正规二手车收购流程操作的。

第二,证明收购价格是合理的市场价。老于的付款记录与同期同类车型的转手价格相当。他没有以超低价格私下收购脱手。

第三,证明老于在收购时存在无法识别的客观局限。失窃车辆的挂失信息在异地警方的失窃记录中有标记,但老于在本地车管所系统中是查不到的。这种跨区域失窃登记的盲区不是二手车商能够或必须预见到的。

第四,老于主动协助警方调查提供全部档案资料。交出卖车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追踪出这辆车最初的被盗地点和真实来历。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老于遵循了正规的二手车收购流程且支付了合理的市场价格,其对车辆系赃物不知情也不应被推定知道。他履职合规、记录完整,不具有犯罪故意。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老于在收购该车时不明知是犯罪所得,其收购行为符合正常商业惯例,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运用了二手车行完整的合规收购流程来证明当事人在商业实践中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从而否定了其对赃物存在推定知情的逻辑前提。

【案例九】辽阳某跑分平台技术人员案——论证主观不知情,不起诉

案件类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余是某职业技校毕业的计算机专业学生,毕业后在某小型网络科技公司担任前端开发。公司开发的其中一个产品是一套跨境贸易辅助记账系统,老板对外宣称是为海外中小电商提供自动记账和结算服务的。小余按照老板的任务分配,负责编写这套系统里的资金流转记录模块,技术主管再将这些模块集成入主系统中。

后来这家公司被查处,查实这套系统实际是为境外网赌和电信诈骗团伙提供资金清洗的跑分平台。公司所有技术人员包括小余在内被一锅端,全部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技术人员对所编写功能的真实用途是否明知。

第一,证明小余是承担模块化开发任务的底层程序员。小余所在的开发团队各人只负责某一模块的功能设计,主系统由技术主管整合集成。小余从来没有接触过系统整体业务需求文件,技术主管在安排任务时从未告知过这一模块将被用于非法用途。他只是在上级分配的需求描述中编写代码。

第二,证明小余的薪资与公司的非法生意完全无关。小余拿的是固定的每月技术岗位薪酬,同所有公司员工一样没有额外提成和分红。他也没有像公司老板那样以跑分提成获取过任何异于固定薪酬的收入。

第三,证明小余在入职时对公司的印象是正规技术公司。公司对外招聘的岗位描述和面试时人事告诉他是正规电商SaaS平台的开发,小余没有理由怀疑自己参与的系统具有非法用途。

第四,小余主动退缴了自己在该公司工作的全部工资作为违法所得,并向办案机关提供了他所掌握的模块功能说明,帮助技术人员理解了该系统的设计架构。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小余在主观上完全不知道他所开发的模块将被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活动,公司在招聘和任务分配全流程中对他进行了一系列看似正规的包装宣传。他与其他主犯之间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小余主观上没有明知其参与开发的系统是洗钱工具,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之间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成功将技术事故中的底层工程师从共同犯罪链条中剥离。律师围绕固定薪资、模块化工作内容和公司在招聘时对外包装来论证技术人员对平台的非法用途缺乏认知。

【案例十】辽阳某收货员代为收货案——论证主观不知情,不起诉

案件类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在辽阳某物流收货点工作的收货员。他的工作是在市区各物流网点为收货人收货和打包。某天他的一个远亲找到他,说自己做电商,每天晚上需要有人帮忙收货并按照他的指示将货物托运至指定地址,给老于一个月一千五百块的劳务费。老于想着下班后赚点外快就同意了。

老于每次代收的货物都是几箱包装好的日用百货,他把这些箱子再过手分派给各个不同物流公司按照家人提供的发货清单寄走,干了将近半年。后来警察查到他代收的这些货物其实是诈骗团伙骗来的电子产品被替换箱后伪装成日用百货。

老于被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老于是否知道自己代收代发的货物是赃物。

第一,证明老于对货物内容不了解。老于在代收时收到的全都是完整封箱打包好的标准物流箱,外箱上标注的商品信息和远亲告诉他的完全一致,他从未打开过箱子内检,也无从得知箱子里面包着的其实是其它商品。

第二,证明老于的收货行为具有正常劳务提供所具备的特征。他每次收货后都依法在物流单据上登记收发货双方姓名、地址和货物品名,并将这些原始单据保留在公司收发室。没有隐瞒、隐匿或伪造过任何运单。

第三,证明老于只从中收取了极低的固定报酬。月均固定的劳务费不是计件酬劳或不合理的提成。他的行为模式符合普通劳务服务而非犯罪链参与者特征。

第四,老于主动将所有保留的收货单据和远亲的联系方式全部提供给了办案机关,协助警方追查到了真正的诈骗窝点。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老于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为中间收货员被利用,其行为全部在公开透明登记的法律框架内,没有任何规避检查或隐匿物品的行为,其主观上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老于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收货转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通过证明收货员有完整的公开登记和合规操作证明其在将货物转运时没有规避检查或隐瞒货物来源,成功推翻了掩隐罪的指控。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十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辩护的核心路径有规律可循。

第一,主观明知的成立与否是掩隐罪无罪辩护的最强突破口。掩隐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那就不构成这个罪。证明不明知可以从认知背景、职业特征、获利的合理性和行为方式等角度切入。

第二,行为是否符合商业惯例是客观辩护的重要依据。以市场价格收购、按规定程序验收、保留了真实登记材料——这些符合正常商业惯例的行为,本身就是主观上不具有掩饰隐瞒故意的客观证据。

第三,掩隐罪与帮信罪的区分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掩隐罪最高七年,帮信罪最高三年。帮信罪的行为通常止于提供卡或支付工具,掩隐罪则更进一步进行了独立占有、转换或处理。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在上游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对自己所收钱款的处置方式。

第四,获利极低是主观恶性小的有力佐证。如果行为人收取的好处费与其帮助转移的赃款金额极不成比例,这说明他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主观上只图小利而非明知赃物而协助处理。

第五,在收购货物的掩隐案中,收购价格的合理性是关键事实。没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证明行为人没有压低进价的意图,也没有意识到这是赃物。

第六,配合公安机关追查上游犯罪的行为应当作为重要从宽量刑情节予以重点强调。主动提供卖货人信息、帮助辨认嫌疑人、协助追回其他赃物,这些都是行为人主观善意和悔罪态度的有力证明。

第七,特殊职业群体应当善用行业合规手册进行辩护。废品收购从业者、二手车商、贵金属回收者都有法定的登记义务。证明当事人完整履行了合规登记义务并留下身份证明资料,是这类案件中证明主观不知情最有力的武器。

第八,技术人员的辩护重点在于其工作内容的模块化和被动性。只编写了某个功能模块的代码、拿固定工资、没有看到系统整体业务需求文件、通过正常公开招聘入职,都是证明其不知情的重要事实。

第九,运输司机和物流从业者的辩护重点是运输行为的例行性和业务的陌生性。没有绕路、没有隐匿、没有伪造运单、所有单证齐全,这些例行化操作排除了当事人对所运货物系赃物的合理怀疑。

第十,退赃退赔加认罪认罚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标配组合。不管获利多少,先退回去。退赃的时间越早越好,最好在批捕前完成。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不同阶段递减,早认罪早从宽。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刑事上的事或者合同纠纷拿不准,可以来问我。别自己扛,别等到错过了最佳时机再后悔。私信我,看到就回。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法律咨询: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刑事法律风险或合同纠纷,可通过私信预约当面或远程咨询。专业判断,决定案件走向

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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