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刑事律师辛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怎么争取不起诉或缓刑?十个亲办案例的完整辩护路径(2026年辛鑫律师办案手记)

2026/05/15 10:18:23 查看19次 来源:辛鑫律师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发案率较高的罪名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罪名有几个核心辩护点。第一,销售金额的认定——这是决定量刑档次的最关键因素。销售金额是否准确认定、是否包含了合格产品的销售额、是否区分了既遂与未遂——这些直接决定了被告人面临的是二年以下、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七年以上还是十五年以上的刑期。第二,主观上是否明知是伪劣产品——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伪劣产品,就不构成犯罪。第三,涉案产品是否真的属于“伪劣产品”——这需要通过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能仅凭被害人陈述或行政机关的认定。第四,是否有自首、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情节。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子有几十起。有人因为销售不合格建材被立案,最终通过论证主观不明知获不起诉。有人因为涉案金额被高估,通过重新审计核减后量刑档次大幅下降。有人因为销售金额刚过入罪门槛,全额退赃获缓刑。今天我用十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

【案例一】辽阳某建材供应商何某销售不合格钢筋案——论证主观不明知,不起诉

案件类型:销售伪劣产品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何某是辽阳某建材供应站的经营者,在这个行业做了近二十年,一直从正规钢厂进货。前年他从一家合作多年的钢厂进了一批钢筋,供应给了辽阳某建筑工地。工地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这批钢筋的部分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这批钢筋进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产品。何某被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涉案销售金额约三十余万元。

何某的妻子也在供应站帮忙,两人靠这个小店供着儿子上大学。他被关进看守所后,供应站也关了门,妻子一个人在家守着空仓库,不知道该怎么办。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何某主观上不明知这批钢筋是不合格产品。

第一,证明何某是从正规渠道进货。 何某提供了与钢厂的长期供货合同、每次进货的发票和质检报告。这批钢筋的质检报告显示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何某是基于对钢厂质检报告的合理信赖才进货销售的。他在这个行业做了近二十年,从来没有进过任何来路不明的不合格钢材。

第二,证明何某在发现问题后主动配合处理。 工地在发现问题后,何某没有推卸责任,主动联系钢厂要求派人到现场处理,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他没有销毁任何进货记录或销售记录,全部账目完整可查。这种积极配合的态度与明知是伪劣产品而故意销售的行为模式完全不同。

第三,证明何某的进货价格是正常的市场价。 这批钢筋的进货价格与其他正规钢厂的同期价格基本一致,没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货。如果何某明知是不合格产品,他应该以极低的价格进货然后高价卖出赚取暴利,但事实上他的进价和售价都在正常范围。这个客观事实是证明他主观不明知的有力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何某主观上不明知其销售的钢筋系不合格产品,他基于对长期合作钢厂的信任和合格质检报告的信赖进行销售,主观上缺乏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故意,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何某主观上没有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故意,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何某被释放后重新恢复了供应站的经营。

【辩护亮点】

本案成功在于对主观明知的充分论证。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就不构成犯罪。进货渠道的正规性、进货价格的合理性、事后的配合态度——这些都是证明主观不明知的有力证据。

【案例二】辽阳某食品加工厂林某生产不合格食品案——论证涉案金额核减后未达入罪标准,不起诉

案件类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林某是辽阳某食品加工厂的经营者,主要生产面包、蛋糕等烘焙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在例行抽检中发现他生产的一批面包菌落总数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林某生产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面包的销售金额约为八万余元,超过了五万元的入罪标准。林某被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审查销售金额的认定是否准确。

第一,核减合格产品的销售金额。 公安机关认定的八万余元销售金额,是林某在涉案期间的全部面包销售额。但这期间林某生产的面包有多个批次,只有其中一批被检测出菌落总数超标,其他批次都是合格产品。我将涉案批次与合格批次的销售记录分开核算,合格批次的销售金额不应计入涉案金额。分开核算后,涉案批次的销售金额仅有三万余元,低于五万元的入罪标准。

第二,论证不合格产品的实际销售范围有限。 涉案批次的菌落总数超标并非林某故意掺杂掺假,而是当天加工车间的卫生条件出现了临时问题,导致菌落数略高于国家标准。这批面包大部分还未销售即被市场监管部门扣押,实际进入市场流通的数量有限。

第三,证明林某在事后积极整改。 林某在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停产整顿,对车间卫生条件进行了全面整改,并邀请市场监管部门重新验收。新的检测报告显示产品全部合格。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涉案不合格产品的实际销售金额仅有三万余元,未达到五万元的入罪标准,林某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涉案金额未达入罪标准,依法对林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通过对涉案批次与合格批次的精确区分,将销售金额从八万余元核减至三万余元,成功使当事人出罪。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销售金额的精确计算是决定罪与非罪的第一道防线。

【案例三】辽阳某农资经营部马某销售不合格化肥案——论证销售金额重新审计后量刑降档,争取缓刑

案件类型:销售伪劣产品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马某是辽阳某农资经营部的经营者,主要销售化肥和农药。他从外地一家化肥厂进了一批复合肥,销售给了周边农户。农户使用后发现肥效不足,怀疑是假化肥,向农业执法部门举报。执法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这批化肥进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马某销售不合格化肥的销售金额约为六十余万元,属于“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马某被刑事拘留后,他的妻子带着两个孩子不知所措。他经营农资店十几年,在当地农户中口碑一直很好。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审查销售金额是否准确。六十余万元的销售金额属于七年以上的量刑档次,如果能核减到五十万元以下,量刑档次就能降到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为争取缓刑创造条件。

第一,审查销售金额的认定方式。 公安机关认定的六十余万元销售金额,是马某在涉案期间从该化肥厂进货的全部化肥的销售总额。但这批化肥中有一部分是不同型号的正规产品,与涉案的不合格复合肥是不同的批次。我将马某的进货记录、销售台账逐笔核对,将合格产品与涉案产品的销售额分开核算。

第二,申请对销售金额进行重新审计。 我向检察机关申请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马某的销售记录进行重新审计。重新审计的结果显示,涉案不合格化肥的实际销售金额约为四十余万元,低于五十万元的“七年以上”门槛。

第三,指导马某家属积极退赃退赔。 马某的妻子将店里能凑的钱全部拿出,向购买涉案化肥的农户逐户上门道歉并退还货款。大部分农户接受了退款和道歉,出具了谅解书。

第四,论证马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马某进货时化肥厂提供了合格的质检报告,他是在被化肥厂欺骗的情况下才购进了这批不合格化肥。他在这行经营了十几年,此前从未有过任何销售不合格农资的记录。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重新审计后的销售金额为四十余万元,属于“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量刑档次,法定刑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马某全额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重新审计的意见,认定销售金额为四十余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辩护亮点】

本案通过对销售金额的重新审计,成功将量刑档次从七年以上降至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为争取缓刑创造了前提条件。销售金额的精确认定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至关重要。

【案例四】辽阳某二手车行郑某销售事故车案——论证不属于“以次充好”,不起诉

案件类型:销售伪劣产品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郑某是辽阳某二手车行的经营者。他将一辆发生过事故的二手车修复后,以二十余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客户。客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有事故痕迹,查询保险记录后发现这辆车曾经发生过严重碰撞。客户认为郑某以事故车冒充无事故车销售,属于“以次充好”,向公安机关报案。郑某被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二手车销售中的“事故车”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产品”,其伪劣性质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手车不是新出厂的产品,每辆车的历史状况各不相同,不能用新车的标准来衡量。

第一,论证车辆修复后具有正常使用功能。 这辆车虽然在历史上发生过事故,但郑某在销售前已经委托正规修理厂进行了修复。车辆在交付时各项功能正常,能够安全行驶,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这辆车不是废铁,不是假冒拼装车,而是一辆经过了正常修复的二手车。

第二,证明郑某没有故意隐瞒车况。 郑某在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了“车辆历史状况以实际查验为准”,没有虚假承诺车辆无事故。客户在购车时没有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车辆检测,也没有要求郑某出具无事故证明。虽然郑某在销售过程中没有主动告知事故历史,但二手车销售中卖方没有法定的强制告知义务——这与销售伪劣产品的“以次充好”有本质区别。

第三,论证二手车与新车的质量标准不同。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出厂产品。但二手车不是新出厂的产品,不存在“不合格”这个标准。二手车交易的核心是“一车一况”,只要车辆能够正常使用、不存在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就不属于伪劣产品。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二手车不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郑某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郑某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通过对“伪劣产品”这一核心概念的精准界定,将二手车排除在本罪的犯罪对象之外。不是所有“质量不好”的产品都是“伪劣产品”。

【案例五】辽阳某酒厂唐某生产不合格白酒案——论证不合格原因系标准适用争议,不起诉

案件类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唐某是辽阳某小型酒厂的经营者,生产纯粮酿造的白酒。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检中发现他生产的一批白酒中某微量成分的含量略低于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唐某生产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白酒的销售金额约为十五万余元。唐某被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涉案产品的“不合格”性质存在争议——这是标准适用上的争议,而非唐某故意掺杂掺假。

第一,论证国家标准中的该成分含量存在争议。 我查阅了大量相关文献和行业资料,发现纯粮酿造白酒中该微量成分的含量会因原料、气候和储存时间的变化而自然波动。国家标准中的限量值是基于勾兑白酒设定的,对于纯粮酿造白酒这种特殊品类,这个限量值的适用性在行业内一直存在争议。有多家行业协会曾向标准制定部门提出过修改建议。

第二,证明唐某的白酒是通过传统工艺酿造的纯粮酒。 唐某酒厂的酿酒工艺传承自老一辈的手艺,使用的是固态发酵法而非液态勾兑法。纯粮酿造的白酒中某些微量成分的含量本来就与勾兑白酒不同,不能简单地用同一个标准来衡量。唐某的白酒在其他各项指标上全部合格,只有这一项微量成分略有偏差。

第三,证明唐某主观上没有掺杂掺假的故意。 唐某的酒厂经营了几十年,从来没有任何产品质量问题的记录。他始终坚持用传统工艺酿酒,这次被检测不合格是因为标准适用的问题,不是因为他故意添加了违禁物质或偷工减料。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本案系标准适用上的争议,唐某的白酒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其主观上没有生产伪劣产品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唐某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通过对产品标准的深入研究和行业争议的论证,将一起看似典型的生产伪劣产品案转化为标准适用争议,成功使当事人出罪。

【案例六】辽阳某电商公司蒋某销售不合格小家电案——论证自首加全额退赃,争取缓刑

案件类型:销售伪劣产品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当事人蒋某是辽阳某电商公司的经营者,主要在网上销售各种小家电。他从外地某厂家进了一批电热水壶,在网上销售。部分消费者反映这批电热水壶的电源线容易发热,存在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这批电热水壶进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产品。蒋某得知后,主动到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说明了情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蒋某销售不合格电热水壶的销售金额约为十八万余元。

【辩护过程】

第一,固定自首情节。 蒋某在得知产品被检测为不合格后,没有等警察找上门,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进货来源和销售情况。他的到案笔录清晰记载了自首过程。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第二,指导蒋某主动召回全部产品并全额退款。 蒋某在案发后主动联系全部购买者,将已售出的电热水壶全部召回,并向所有消费者全额退款,共计退还十八万余元。他向每一位消费者诚恳致歉,大部分消费者接受了退款并表示谅解。

第三,论证蒋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蒋某在进货时厂家提供了合格的检测报告,他是在被厂家欺骗的情况下才购进了这批不合格产品。他在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后没有推卸责任,而是主动召回、主动退款、主动投案。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蒋某具有自首情节,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辩护亮点】

本案通过自首、主动召回和全额退赃的组合拳,在销售金额接近二十万元的不利局面下争取到缓刑。案发后的主动补救措施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关键。

【案例七】辽阳某药店高某销售假药案——论证罪名变更,从重罪变轻罪

案件类型:销售假药罪(公安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变更罪名为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高某是辽阳某药店的经营者。他从一个自称是药厂业务员的人手里进了一批宣称具有降血糖功效的中药胶囊,放在店里销售。后来有消费者反映吃了这批胶囊没有效果,向药监部门举报。药监部门调查后发现这批胶囊根本没有药品批准文号,属于假药。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将高某刑事拘留,涉案销售金额约八万余元。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罪名适用问题。高某销售的是假药,同时触犯了销售假药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两个罪名是法条竞合关系——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较重,应优先适用。但销售假药罪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结果要件,而销售伪劣产品罪只需要销售金额达到标准即可。

第一,论证涉案假药没有造成实际的健康危害。 涉案的中药胶囊虽然不具有降血糖的功效,但经检测也不含有对人体有害的违禁成分。购买这批胶囊的消费者没有出现任何身体不适或健康损害。这批胶囊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欺诈消费者,而非危害人体健康。

第二,论证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销售假药罪的基础法定刑较重,但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假药并未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如果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可能导致量刑过重。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销售金额确定量刑档次,八万余元的销售金额属于“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档次,法定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更符合本案的实际危害程度。

第三,指导高某全额退赃并取得谅解。 高某将全部销售所得退还给了消费者,并当面道歉。消费者接受了退款。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高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适用量刑更轻的罪名,并结合退赃退赔和认罪认罚,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辩护亮点】

本案通过对两个竞合罪名的精准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轻的罪名适用。罪名选择的准确性直接决定了量刑的基础。

【案例八】辽阳某玩具批发商苏某销售不合格玩具案——论证主观不明知加退赃,争取缓刑

案件类型:销售伪劣产品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苏某是辽阳某玩具批发市场的商户。他从外地一家玩具厂进了一批塑料玩具,在批发市场销售。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这批玩具的塑化剂含量超标,属于不合格产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苏某销售不合格玩具的销售金额约为六万余元。苏某被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第一,论证苏某主观上对玩具不合格并不明知。 苏某从这家玩具厂进货多年,此前从未出现过质量问题。这批玩具进货时厂家提供了合格的检测报告,苏某是基于对检测报告的信赖才进货销售的。他作为一个玩具批发商,没有条件自行对每一批玩具进行塑化剂检测。

第二,论证涉案金额刚达入罪标准。 六万余元刚超过五万元的入罪门槛,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第三,指导苏某家属全额退赃并召回产品。 苏某的妻子将店里的库存玩具全部退回厂家,并主动联系购买者召回已售出的玩具,全额退款。大部分消费者接受了退款。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苏某主观恶性较小,涉案金额刚达入罪标准,全额退赃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辩护亮点】

本案在销售金额刚达入罪标准的情况下,通过论证主观不明知和全额退赃,成功争取到缓刑。

【案例九】辽阳某家电商场方某销售不合格电器案——论证销售金额核减加自首,争取缓刑

案件类型:销售伪劣产品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方某是辽阳某家电商场的经营者。他从外地进了一批某品牌的电风扇,在商场销售。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这批电风扇的能效标识与实际能效不符,属于不合格产品。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了进货来源和销售情况。公安机关认定方某销售不合格电风扇的销售金额约为二十二万余元。

【辩护过程】

第一,核减销售金额。 公安机关认定的二十二万余元销售金额,是方某在涉案期间销售的全部电风扇的总额。但方某销售的电风扇有多个型号,只有其中一种型号被检测为不合格。我将合格型号与涉案型号的销售记录分开核算,核减后涉案型号的实际销售金额约为十八万余元,属于“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量刑档次。

第二,固定自首情节。 方某在得知检测结果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第三,指导方某主动召回产品并全额退款。 方某主动联系所有购买者,召回已售出的电风扇并全额退款。消费者接受了退款并表示谅解。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核减后的销售金额为十八万余元,方某具有自首情节,全额退赃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辩护亮点】

本案通过对销售金额的精确核减,使量刑档次维持在较低水平,结合自首和退赃,成功争取到缓刑。

【案例十】辽阳某建材厂许某生产不合格水泥案——论证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分离,争取从犯认定

案件类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当事人许某是辽阳某建材厂的生产车间主任。该厂生产的一批水泥被检测出强度不达标,属于不合格产品。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建材厂老板和许某等多名管理人员刑事拘留。涉案水泥的销售金额约为八十余万元。

许某在厂里干了十多年,负责日常生产管理。他不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的配方,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组织工人生产。

【辩护过程】

第一,论证本案系单位犯罪。 生产水泥是建材厂的正常经营范围,生产行为是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所有销售水泥的合同均以建材厂名义签订,销售款全部进入公司账户。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共同犯罪。

第二,论证许某在单位犯罪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 许某是生产车间主任,负责按照公司制定的配方和工艺流程组织生产。他没有参与原材料的采购——原材料由老板亲自联系供应商。他没有参与产品的配方设计——配方是老板和技术人员共同制定的。他也没有参与产品的销售——销售由公司的销售部门负责。他的角色是执行老板的指令,在公司犯罪链条中处于从属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

第三,指导许某积极退赃。 许某将自己在建材厂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作为违法所得退缴到办案单位指定账户。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本案系单位犯罪,许某在单位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许某系从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辩护亮点】

本案在涉案金额巨大的不利局面下,通过论证单位犯罪中的从犯地位,成功将当事人从主犯中剥离,争取到缓刑。在公司犯罪中,不是所有人都要被一视同仁地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十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总结起来有十条关键经验。第一,销售金额的精确认定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的第一道防线。 五万、二十万、五十万、二百万——每一个数字背后都是完全不同的量刑档次。第二,主观明知的证成与反证是罪与非罪的核心分界线。 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产品不合格,就不构成犯罪。第三,合格产品与不合格产品的区分要严格对待。 不能把涉案期间的全部销售额都算成犯罪金额。第四,产品标准适用问题可以成为有力的无罪辩护理由。 不是所有不符合标准的产品都是“伪劣产品”。第五,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分量很重。 第六,退赃退赔加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争取缓刑的最重要筹码。** 第七,单位犯罪中的从犯认定可以大幅减轻个人责任。** 第八,罪名竞合时要争取适用更轻的罪名。第九,二手产品、手工产品等特殊商品的质量认定不能简单套用新产品的国家标准。 第十,认罪认罚加全额退赃加谅解,是争取缓刑的标配组合。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刑事上的事或者合同纠纷拿不准,可以来问我。别自己扛,别等到错过了最佳时机再后悔。私信我,看到就回。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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