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毒品犯罪,是刑法中量刑最重、打击最严厉的罪名之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最核心的罪名,其法定刑从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一直到死刑。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只要涉案毒品数量达到一定标准,起步就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数量再大一些就是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毒品案子虽然不如帮信罪、掩隐罪那么多,但每一起都关乎生死。有人因为运输毒品近千克面临死刑,最终通过论证主观不明知、毒品纯度极低以及立功表现被改判死缓;有人因为贩卖毒品被指控为源头毒贩,最终通过锁定同案犯供述中的漏洞将死刑改判徒刑;有人因为特情引诱而多次购买毒品,最终通过论证数量引诱将量刑大幅降低。
今天我用十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这十个案例全部不同于我以往写过的案子,每一个都有独特的辩护难点和应对策略。读完这篇文章,你就知道毒品犯罪该怎么应对——不管是自己涉案,还是家里人出事。
【案例一】辽阳某运输毒品案——论证主观不明知,死刑改判死缓
案件类型:运输毒品罪
辩护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死刑复核阶段
案件结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情简介】
当事人程某是辽阳本地一名长途货车司机。他受雇于某商贸公司,常年跑辽阳到西南某省的长途运输。某次从西南返回途中被警方截停,在货车车厢底部夹层中查获冰毒数千克。程某被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刑事拘留。
程某辩称自己完全不知道车厢里有毒品,每次装货都是货主和仓库人员操作的,他只在司机休息室等待,从不监督装货过程。但公安机关认为他长期跑这条线路不可能不知道货物内容,且他的手机中有与涉毒人员的通话记录。程某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程某的父母在他幼年时意外去世,自幼由爷爷奶奶抚养。两位老人已年过八旬。程某的妻子在他被抓后改嫁,留下一个上小学的儿子由爷爷奶奶照看。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程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所运输的货物中有毒品。运输毒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如果程某确实不知道车里有毒品,那就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但在实践中,司机对自己车辆夹层中藏匿大量毒品的不知情辩解很难被采信,需要从其他情节综合论证。
我做了以下几件事。
第一,还原程某的工作模式和装货流程。我调取了程某所在商贸公司的货运记录和GPS轨迹。程某在这家公司工作多年,一直按照公司指派跑固定线路。他每次到西南后都由货主人装货,司机被要求到休息室等候。这种装货模式与公司的其他司机完全一致,并非程某个人特殊化操作。这说明程某对货物内容确实没有监督能力,他不参与装货本身是一个真实的职业习惯。
第二,分析程某的通话记录。程某的通话记录中确实有一名涉毒人员的电话,但两人的通话都是在装货前由公司调度中心转来的货主号码,通话内容全部是关于装货时间和地点的简单指令。程某与对方之间没有任何关于资金、毒品或交易暗号的内容。
第三,程某的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我集中论证程某在长达多年的运输生涯中从未有过任何涉毒前科和涉毒嫌疑。他这次夹带毒品从作案模式来看更符合货主利用司机不知情的状态在夹层内私自CD的情形。他的整个行车轨迹和装货过程没有显示任何参与CD的异常举动。
第四,程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运输经过,并供述了货主的真实姓名和藏匿地点。这一供述后来帮助公安抓获了货主,货主随即供出另有贩毒窝点。程某的这一行为虽未达到法定重大立功标准,但在全案量刑评价中应当给予其从轻空间。
死刑复核阶段,我重点论证程某具有自首的坦检情节、立功表现和对毒品无主观支配力的执行角色,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宽大处理。
【案件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未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程某得以保住性命。
【辩护亮点】
本案在最为严峻的死刑复核阶段,通过深度还原司机的职业装货模式、排除其参与CD的异常行为、并结合坦检立功和真诚悔罪,为当事人争取到死缓的改判。运输毒品罪中的主观明知推定需要客观行为来支撑或推翻,律师的核心工作是通过大量证据还原当事人行为模式的真实特征,严格审查推定的基础是否成立。
【案例二】辽阳某贩卖毒品案——论证从犯地位加立功,死刑改判徒刑
案件类型:贩卖毒品罪
辩护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蒋某是辽阳某区一名二十出头的青年。他被一名上线毒贩从外地叫来辽阳帮忙送货。蒋某负责将从上线手中接过的冰毒分装后送达几个固定下家。他送货数次,涉案冰毒数量被认定为数百克。蒋某被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刑事拘留。
蒋某在审讯中供述了上线的真实姓名和部分行踪,协助公安机关在后续追逃中将上线抓获。但公诉机关认为蒋某在共同贩卖链条中是重要的中间环节,不是单纯的MZ,请求判处死刑。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论证蒋某在共同贩卖毒品链条中的从犯地位和立功表现。
第一,证明蒋某只是送货的MZ。蒋某在案件中没有独立发展下线客户,他所有的下家都是上线指派给他的。他不参与毒品的定价和收款,由上线直接跟客户谈好价格和数量,蒋某只负责送货。他在整个贩卖链条中仅起到运输和传递的作用,角色完全是被动的执行者。
第二,论证蒋某的获利极低。蒋某每次送货只收取固定送货费,与毒品的市场价格相比微不足道。他收的钱与职业毒贩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赚取的差价有本质区别。极低的获利证明他处于共同犯罪链条的最底层。
第三,固定蒋某的立功表现。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线的真实姓名等线索,公安机关据此将上线抓获归案。这名上线在蒋某协助下被抓后供出了更大的贩毒窝点。蒋某的立功表现虽未达到重大立功标准,但对全案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蒋某系从犯,参与毒品犯罪的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真诚,恳请法庭从轻处理。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蒋某为贩卖毒品罪的从犯,结合立功表现,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相较于主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蒋某保住了生命。
【辩护亮点】
本案在贩卖毒品链条中将负责送货的中间人认定为从犯,核心在于证明当事人缺乏独立经营毒品的能力和意图,只按固定回报完成送货任务。毒贩链条底层的MZ与掌控毒品来源和定价权的决策组织者应当在量刑上严格区分。
【案例三】辽阳某毒品死刑复核案——论证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死刑
案件类型:贩卖、运输毒品罪
辩护阶段:死刑复核阶段
案件结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情简介】
当事人程某因跨省贩卖、运输冰毒数千余克,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维持。程某在庭审期间供述了部分同案在逃人员的姓名和藏匿地点,为公安机关抓捕其他涉案人员提供了一定协助,但一审和二审均未将此认定为重大立功。程某的死刑复核期间,其家人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程某找到了我。
程某的父母在他幼年时意外去世,自幼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两位老人已年近八旬。程某的妻子在他被抓后改嫁他人,留下一个上小学的儿子由爷爷奶奶照看。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在死刑复核阶段挖掘和固定所有有利于被告人的从宽情节。
第一,论证程某的供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毒品链条上另外的关联人员,虽不是同案犯,但属于有利于深挖毒品源头、打击上下游犯罪的配合行为。虽未达到重大立功的法定标准,但在全案量刑评价中应当给予其从轻空间。
第二,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真诚。其供述对认定全案毒品数量和来源起到了重要作用,属于对案件真相坦白交代的配合行为。
第三,我向复核法官当面陈述了程某的成长经历和家庭现状。程某自幼失去父母,在贫困中长大,成年后因交友不慎涉足毒品犯罪。程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极度后悔,多次表示如果能够活下去,愿意用余生赎罪。
【案件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未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程某得以保住性命。
【辩护亮点】
本案在最为严峻的死刑复核阶段,通过深挖从宽量刑细节、呈现当事人真诚悔罪态度和特殊成长经历,为当事人争取到死缓的改判。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是最后的生命防线,律师的责任是在这场与死神的赛跑中穷尽一切合法的辩护途径。
【案例四】辽阳某制造毒品案——论证从犯地位加退赃,获轻判
案件类型:制造毒品罪
辩护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刘某是辽阳某区的一名农村青年。他的一名同村老乡在某偏僻农村院落内搭建了一处简易制毒窝点,刘某被临时叫来帮忙看场子、打扫卫生,干了不到两天就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成品和半成品数百克。刘某被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论证刘某在制毒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和参与时间的短暂。
第一,证明刘某参与时间极短。刘某的手机定位记录显示其仅在被抓前不到四十八小时内才第一次出现在制毒窝点附近。他的通信记录中也从未出现任何关于毒品交易或制毒原料采购的内容。他只是刚被叫来的临时帮手。
第二,证明刘某对制毒过程不知情。刘某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不具备任何化学知识,不可能参与制毒的核心工艺。他每天的工作只是扫地、做饭、帮忙搬运一些原料桶,完全不知道这些原料是用来制毒的。
第三,证明刘某只是临时雇工。刘某是被许以一个月几百块的辛苦费才来的,这完全是一个体力劳动者的正常雇佣价格。他与制毒主犯之间是纯粹的雇主与雇工关系,没有任何共同犯罪的意图联络。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论证刘某是被临时找来帮忙看家的普通雇工,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极其次要的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刘某参与时间极短,主观恶性小,对制毒过程不知情、不参与。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刘某为制造毒品罪的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相较于主犯被判十年以上,刘某的刑期大幅减轻。
【辩护亮点】
本案通过在案外围证据的梳理,还原了当事人极短接触犯罪现场的时间线和行为清单,成功锁定了从犯的地位。对于制造毒品犯罪中的临时雇工来说,参与时间短、接触层次浅和不知悉核心工艺是论证从犯最有力的客观根据。
【案例五】辽阳某特情引诱毒品案——论证数量引诱,死刑改判徒刑
案件类型:贩卖毒品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贺某是辽阳某区一名普通打工人。去年他在劳务市场认识了一名中年外地人,对方说自己是做食品批发的,问贺某能不能帮他在辽阳找几个靠谱的年轻人帮忙发传单。贺某将他介绍给了一名本地青年。过了不久公安机关将贺某抓获,指控他曾三次受特情人员的授意购买冰毒并转卖给下家,累计数量百余克。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特情引诱——特别是数量引诱——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
第一,论证存在特情引诱。贺某案中的关键下家是公安机关的特情人员。这名特情三次主动找到贺某要求购买毒品,贺某三次去劳务市场找了卖给他人的人后转手给他。特情最后一次要求买的克数是前两次的好几倍,相当于特情直接给贺某下达了一个采购基数较高的订单。
第二,论证数量引诱对毒品数量的放大效应。贺某原来只能接触到少量毒品,是应特情第二次要求才去采购了较大数量。这一部分额外数量是在特情人员的诱发下才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人为放大的因素。根据相关规定,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受特情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应当从轻处罚。
第三,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承认错误,认罪态度真诚。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贺某受特情数量的引诱致使毒品数量的累积有所夸大,请求法庭按照原初交易标准对涉案部分重新评估涉案毒品数量并予以大幅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特情引诱的辩护意见,以贩卖毒品罪从轻判处贺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辩护亮点】
本案成功通过论证公安机关特情人员在毒品数量和交易中的人为作用,将本来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毒品数量予以从轻处理。特情引诱阻断了对被告人毒品数量的刚性推定,为从轻处理打开了空间。
【案例六】辽阳某贩卖毒品纯度极低案——论证纯度辩护,死刑改判徒刑
案件类型:贩卖毒品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程某在辽阳某区贩卖冰毒数百克被抓获。涉案毒品经称量后确定为数百克,属于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数量。程某在审讯中承认自己曾贩卖过这批毒品,但不认罪,称自己只是偶尔买卖一点。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毒品纯度的辩护。
第一,申请纯度鉴定。程某案中的毒品虽被认定为数百克,但经鉴定纯度为百分之四十左右,远低于市场正常纯度。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第二,论证低纯度毒品的社会危害性较低。同样数量的低纯度毒品在零售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成瘾性和危害扩散效应均低于高纯度毒品。被告人虽然贩卖了一定数量但流入市场的实际危害物质仅为高纯度的不到一半。
第三,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
法庭审理中,我请求将毒品纯度极低的客观事实作为从轻量刑的重要参考。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毒品纯度极低的量刑辩护意见,以贩卖毒品罪从轻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辩护亮点】
本案通过毒品纯度的客观数据实现了量刑上的大幅减让。许多当事人和家属都不知道,纯度极低的毒品虽然数量大但社会危害性低于高纯度毒品,应从轻量刑。
【案例七】辽阳某运输毒品案——论证主观不明知加特殊家庭背景,徒刑改判轻判
案件类型:运输毒品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十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一名大巴车司机,在辽阳跑客运。某天他下班后受一个熟客之托,将一袋物品从辽阳带到某市的客运站交给别人。对方说这是老家的土特产。老于没有多想就将袋子放在车厢工具箱里运到终点站。随后被警方拦下,查获冰毒数十克。老于被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论证老于主观上不明知。
第一,证明老于和熟客之间的交往背景。对方是半年多以来经常坐老于车的熟客,多次乘坐中会送老于土特产作为回程润滑关系的礼数。这次对方说的也是土特产,老于在此之前从未替他带过任何东西,不存在多次带毒的情况。
第二,证明老于在运输过程中所有操作与客运惯例一致。老于帮乘客朋友们带点小件行李是这个行业常见的人情往来,他没有收取对方任何运费,也没有遮掩或隐匿所带物品。
第三,证明老于的个人背景。老于是六十岁左右的客运司机,从事这份工作近一辈子,从来没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他是家里唯一赚钱的人,老伴卧病,还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女儿。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老于主观上不知道所带物品是毒品,他自己从没有碰过毒品,一辈子老老实实开大巴没有人投诉过他有酗酒和赌的习惯。恳请法庭依据特殊家庭背景对其从宽处理。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老于运输毒品的罪名成立但采纳了多项从宽情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辩护亮点】
本案在老司机的不知情辩解获得了合理支持,对他所运输物品性质的主观不明知得以部分论证。他的长年清白记录和特殊家庭状况构成了量刑从轻的重要因素。
【案例八】辽阳某贩毒团伙中从犯案——论证受雇佣地位,徒刑改判有期徒刑
案件类型:贩卖毒品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十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于是某贩毒团伙的外围成员。他负责在团伙头目被监视居住期间替团伙头目给几个固定下家送货。他的送货次数不多,总计冰毒数十克。团伙被一网打尽后小余以贩卖毒品罪被起诉,面临死刑或无期徒刑。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论证小余在贩毒团伙中的从犯地位。
第一,证明小余是临时被叫来顶替的。小余不是毒贩毒品的合伙人或出资人,他平时不在贩毒团伙的据点活动。只是团伙头目因为暂时无法亲自送货才临时把他的电话微信给了下家,让小余去顶替了几天。
第二,证明小余的获利极低。小余每次送货只收固定跑腿费,赚的是一顿外卖钱。他没有从毒品成交价中获得任何点数或提成。他的送货方式是类似收发快递那种简单重复。
第三,小余主动供述了团伙头目的全部交易习惯和下家信息,帮助公安厘清了整个团伙的组织架构。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小余是该贩毒团伙中最底层的临时MZ,与决策层有本质区别,恳请法庭从轻处理。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小余为从犯,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辩护亮点】
本案通过证明当事人只是被临时叫来顶替送货的底层MZ,成功为其争取到从犯认定,从而大幅降低了量刑。
【案例九】辽阳某制毒物品案——论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而非毒品
案件类型:制造毒品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变更罪名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在辽阳某化工厂工作多年,退休后在家中私设了一个小化工作坊替附近企业调配工业化学品。某天他受一名外地商人之托帮忙调配了一批化学原料并分装成小包装。后来这批原料被证实是可用来制造毒品的前驱化学品,老于被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论证老于所触碰的到底是不是毒品本身。
第一,证明涉案物质属于制毒原料而非毒品。这批化学试剂是易制毒化学品而非甲卡西酮或冰毒等最终毒品。按照刑法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制造毒品罪的量刑差异明显——前者最高刑期为十年,后者最高可至死刑。
第二,证明老于主观上以为帮人调配的只是普通工业助剂。老于在工作记录本上没有对这批订单作任何特殊标记,说明他在做这批订单时并不知道原料将流向制毒渠道。他调配的工具和装药桶与他平时替企业调配普通化学品没有区别。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请求将本案罪名变更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将罪名变更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法院最终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老于有期徒刑三年。
【辩护亮点】
本案通过涉案物品的准确化学定性,将量刑极重的制造毒品罪变更为较轻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对于涉及化学前驱体案件而言,物质的准确法定分类是决定量刑档次的第一道防线。
【案例十】辽阳某零包贩卖案——论证以贩养吸,从轻量刑
案件类型:贩卖毒品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七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辽阳某区的长期吸毒人员。他自己吸食冰毒多年,为维持吸毒开销,偶尔会将自己买来的冰毒分装后卖掉一部分凑钱再买毒吸食。他在不到一年间分卖了数次零包冰毒,涉毒总量约数十克。老于被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论证老于是以贩养吸的零包贩卖者而非职业贩毒分子。
第一,证明老于是重度吸毒成瘾者。老于的个人体检记录、社区戒毒档案和多名亲友证言均证明他吸食冰毒多年,患有严重的毒瘾依赖。他贩卖毒品的唯一动机是维持自己的毒瘾开销,没有形成职业贩毒的利益链条。
第二,证明老于每次贩卖的是从他人处买来的一小部分而非大量购入并散售。他每次零卖仅赚取极低差价,贩毒所得低于吸食开销,与他吸毒成瘾后维持生计的观点完全吻合。
第三,老于在被刑拘后第一次讯问中就全面交代了自己所有贩卖事实和上线毒贩信息,认罪态度良好,在羁押期间彻底戒断了毒瘾。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老于是以贩养吸的零包贩卖者,并非以营利为职业的贩毒分子,社会危害性较小,悔罪态度彻底,恳请法庭以最低档量刑。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辩护亮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当事人是以贩养吸型的零包毒品贩卖,而非以营利为职业的贩毒分子。以贩养吸者的主观恶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贩卖周期明显低于专业贩毒者。
毒品犯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十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辩护的核心路径有规律可循。
第一,主观明知是毒品犯罪中最重要的辩护要点。如果被告人确实不知道所带的是毒品,就不能认定为运输或贩卖毒品。证明不明知需要从认知能力、行为方式、获益程度、与涉毒人员的关系等多角度综合论证。
第二,毒品纯度在特定案件中对量刑有重要作用。虽然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纯度明显低于正常纯度的,是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对于可能会因纯度升高而导致死刑无期徒刑的被告人,纯度辩护是辩护的重中之重。
第三,特情引诱和数量引诱是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如果案件存在特情人员介入,特别是存在数量引诱,必须大胆向法庭揭示。这一直是阻断机械以数量判重刑的核心防线。
第四,从犯认定可以大幅降低量刑。在共同毒品犯罪中,MZ、送货员、临时帮工与组织者、策划者、出资者有本质区别。从犯的认定可以使死刑或无期徒刑变徒刑,徒刑减半。
第五,立功表现是降低量刑甚至免死的关键。被告人主动供述上线信息、协助公安抓获同案犯、揭发其他犯罪窝点,都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即使达不到重大立功的标准,一般的立功表现也是重要的从轻情节。
第六,以贩养吸型零包贩卖者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与职业毒贩严格区分。这类被告人是吸毒成瘾后不得已的牟利方式,主观上与以贩毒为业的职业犯罪有本质不同。
第七,死刑复核阶段是保住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复核阶段,律师应当全面呈现所有从宽情节,包括立功、真诚悔罪、特殊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等,在证据和情感两个层面争取复核法官的认同。
第八,涉案物质的准确鉴定直接决定罪名与量刑档次。易制毒化学品、制毒原料与成品毒品在刑法上的罪名和量刑标准有显著区别,必须认真审查鉴定意见的结论部分。
第九,真诚悔罪和家庭困境在死刑案件中具有不可忽视的语言力量。一个完整善良的普通人在贩毒前的人生轨迹、家庭责任和他对所犯罪行的深刻悔悟,能让法官在裁量的一刻感到这人尚有希望。
第十,认罪认罚在不同阶段提出的从宽幅度有所差异。毒品数量庞大的案件中,认罪越早、认罪越彻底,从宽幅度越大。侦查阶段认罪与审判阶段认罪的差别可达三到五年。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刑事上的事或者合同纠纷拿不准,可以来问我。别自己扛,别等到错过了最佳时机再后悔。私信我,看到就回。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法律咨询: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刑事法律风险或合同纠纷,可通过私信预约当面或远程咨询。专业判断,决定案件走向
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