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串通投标罪,是建设工程领域和政府采购领域最高发的经济犯罪之一。很多做工程、做供应商的老板,在参与招投标时,为了能拿下项目,找人陪标、几家商量好轮流中标、或者提前商量好中标后分包——他们觉得这是行业里的“潜规则”,大家都在这么做。但当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的那一刻,他们才意识到,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个罪名有几个核心辩护点。第一,涉案金额的认定——串通投标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中标项目金额是判断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标准。第二,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围标的组织者、发起者,还是被老板安排去陪标的普通员工,这直接决定了主从犯的认定和量刑的轻重。第三,是否有自首、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第四,围标行为是否实际损害了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如果虽然存在围标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可以争取从轻处理。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串通投标案子有几十起。有人因为是围标的组织者被判了实刑,有人因为只是按照老板指示陪标、最终通过论证从犯地位获缓刑,有人因为涉案金额被高估、通过重新审计核减后量刑大幅下降。今天我用两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出来。
【案例一】企业主参与围标拿下千万工程——全额退赃加自首获不起诉
案件类型:串通投标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侯某是辽阳一家建筑公司的老板。辽阳某区有一个市政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总价约一千余万。侯某非常想拿下这个项目,但竞争对手有好几家,他担心自己的公司中不了标。于是他找到另外两家建筑公司的老板,商量好由侯某的公司中标,另外两家公司以略高于侯某报价的价格投标,作为陪标。侯某承诺中标后把项目中的部分辅料采购业务分包给这两家公司作为回报。
最终侯某的公司顺利中标。工程完工后,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这次围标行为。公安机关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侯某和另外两家公司的老板立案侦查。
侯某的妻子也在公司帮忙,两人经营这家建筑公司多年。他被刑拘后公司多个在建项目陷入停摆,几十号工人的工资也发不出来了。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充分运用自首和全额退赃这两个从宽情节,争取不起诉。
第一,固定侯某的自首情节。 侯某是在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的,如实供述了自己组织围标的全部事实。他的到案笔录清晰记载了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过程,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
第二,论证侯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侯某的家属筹措资金,将侯某在这个项目中获取的利润全额退缴到办案单位指定账户。这一举动表明了他认罪悔罪的真诚态度。
第三,论证围标行为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 侯某的公司具备承建该项目的能力,工程最终验收合格,没有给招标方和其他投标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另外两家陪标公司也承认是自愿配合,没有受到胁迫。
第四,收集侯某的一贯表现材料。 侯某的建筑公司在辽阳经营多年,承建的项目从未出现过质量问题,他在行业内的口碑良好。公司还多次参与本地的公益建设。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论证侯某具有自首情节,全额退赃退赔,围标行为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侯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侯某没有留下犯罪记录,公司恢复了正常经营。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串通投标案中,自首加全额退赃是从宽处理的黄金组合。串通投标罪侵犯的主要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只要及时退赃退赔、修复了被侵害的社会关系,争取不起诉的空间是比较大的。
【案例二】公司员工按照老板指示陪标——论证从犯加自首获缓刑
案件类型:串通投标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当事人熊某是辽阳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公司老板为了拿下一个大型工程项目,组织了一次围标,安排熊某代表公司去参与投标。熊某的任务是按照老板事先确定的报价制作投标文件并参与开标。在整个围标方案中,熊某的公司只是陪标角色,不是最终中标方。
后来这次围标被举报,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熊某作为投标代表被以涉嫌串通投标罪立案侦查。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围标的全部事实,并说明了围标方案全部由老板制定,他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执行。
熊某的妻子在辽阳某服装厂打工,两人有一个正在上初中的儿子。他被刑拘后妻子一个人扛起了全家的开销。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熊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
第一,论证熊某不是犯意的发起者。 决定组织围标的是公司老板,制定围标方案的是老板,决定投标价格的是老板。熊某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制作投标文件并参加开标。他是被动执行老板指令的普通员工,在整个围标链条中处于最底层的执行者地位。
第二,论证熊某没有从中获取超额利益。 熊某的工资是固定的项目经理薪资,与公司是否中标、中标金额多少无关。他没有从围标中获得任何额外报酬。
第三,固定熊某的自首情节。 熊某是在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的,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围标的全部事实。
第四,论证熊某的参与程度极低。 整个围标过程的主导者是老板,熊某只是出席了几次会议、制作了几份投标文件。他对围标的整体方案没有发言权,只是照章执行。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熊某为串通投标罪的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串通投标案中要严格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老板是主犯,被安排去陪标的普通员工是从犯。从犯加自首加认罪认罚,为争取缓刑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串通投标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两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串通投标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涉案金额的认定直接决定了量刑档次。第二,自首加全额退赃是从宽处理的最重要筹码。第三,在共同犯罪中要严格区分围标的组织者和被安排陪标的参与者。第四,围标行为是否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是判断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参考。第五,认罪认罚加自首加退赃退赔,是争取缓刑的标配组合。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串通投标案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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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