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骗取贷款罪,是中小企业主最常触犯的金融犯罪之一。很多老板在经营困难的时候,为了从银行拿到贷款,在财务报表上做了点手脚、在购销合同上虚增了点金额、在抵押物评估上抬高了点价值。他们觉得这只是“包装一下材料”,等企业缓过来了把钱还上就没事了。但当公安机关找上门的那一刻,他们才意识到,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罪名有几个核心辩护点。第一,是否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如果贷款已经全额归还,或者有足额担保能够覆盖贷款本息,银行实际上没有遭受损失,就可能不构成犯罪。第二,骗取手段是否达到了“欺骗”的程度——如果只是申请材料中存在一些瑕疵,而不是虚构了关键事实,可能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欺骗。第三,是否有自首、退赃退赔、取得银行谅解等从宽情节。第四,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单位犯罪的决策者还是被动执行老板指令的普通员工。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骗取贷款案子有几十起。有人因为贷款材料造假被立案,通过全额还款获不起诉。有人因为被老板指使造假被牵连,通过论证从犯地位获缓刑。今天我用两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出来。
【案例一】企业主为贷款虚增了购销合同金额,贷款到期后全额归还——银行未遭受重大损失获不起诉
案件类型:骗取贷款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段某是辽阳一家小型商贸公司的老板。两年前,公司因为扩大经营需要,向某银行申请了一笔经营贷款约三百万。在申请贷款时,段某在银行客户经理的暗示下,将几份购销合同的金额做了虚增,以匹配银行要求的贷款额度。贷款获批后,段某将全部资金用于公司经营——采购库存、支付供应商货款、扩大仓库面积。
贷款到期后,段某按时全额归还了全部贷款本息,没有拖欠一分钱。后来这家银行的客户经理因涉及其他案件被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牵出了段某这笔贷款申请材料存在虚增合同金额的问题。公安机关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对段某立案侦查。
段某的妻子在辽阳某药店做营业员,两人有一个正在上高中的儿子。他被刑拘后妻子急得团团转——她丈夫做了一辈子生意,从来没欠过任何人钱。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段某的行为没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贷款已经全额归还,银行没有遭受任何实际损失。
第一,证明贷款已全额归还。 段某提供了银行的还款凭证和贷款结清证明,证明贷款到期后他按时全额归还了全部贷款本息,银行没有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第二,论证骗取手段相对轻微。 段某虚增的是购销合同的金额,但贷款的实际用途确实是公司经营——采购库存、支付货款、扩大经营。贷款资金没有用于挥霍消费、没有用于赌博、没有转移至境外。他的“欺骗”是夸大了经营规模,而不是虚构了根本不存在的经营。
第三,论证段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段某从贷款获批到全额归还,一直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按期偿还本息。他没有骗取贷款后转移资产、挥霍消费、逃匿失联等行为。他的主观意图是解决公司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不是要非法占有银行的贷款。
第四,论证银行没有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骗取贷款罪要求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段某已经全额归还贷款本息,银行没有遭受任何经济损失,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入罪条件。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段某的行为没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段某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段某被释放后继续经营自己的商贸公司。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骗取贷款罪的入罪条件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如果贷款已经全额归还,银行没有遭受实际损失,就可能不构成犯罪。这个案子的启示是:骗取贷款后,第一时间全额还款,是从根本上消除刑事风险的最有效手段。
【案例二】公司会计被老板指使伪造贷款材料——论证从犯加自首获缓刑
案件类型:骗取贷款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当事人方某是辽阳某物流公司的会计。公司的老板为了向银行申请一笔大额贷款,指使方某伪造了几份与大型企业的运输合同和应收账款凭证,虚增了公司的经营规模和利润。方某按照老板的指示,在电脑上修改了合同金额,伪造了客户的签字和公章。贷款获批后,公司拿到了一笔大额资金。后来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贷款到期后无法全额归还,银行在核查贷款材料时发现了造假的问题,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对公司老板和方某立案侦查。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她是在老板的指使下伪造材料的。她在公司工作了多年,一直勤勤恳恳,这次是因为害怕丢掉工作才违心按照老板的指示做的。
方某的丈夫在辽阳开出租车,两人有一个正在上小学的女儿。她被刑拘后丈夫既要跑车又要接送孩子,生活全乱了套。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方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且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第一,论证方某不是犯意的发起者。 决定伪造贷款材料的是老板,方某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执行具体操作。她没有参与贷款的策划,没有从中获取任何除工资之外的额外报酬。她是在老板的指使下被动参与的,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从属地位。
第二,论证方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方某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多年,一直本本分分做会计工作。这次伪造材料是因为老板反复施压,她害怕丢掉工作才违心答应的。她没有从中获得任何额外利益——她的工资在贷款前后没有变化。
第三,固定方某的自首情节。 方某是在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的,如实供述了自己伪造材料的全部事实,并提供了全部伪造材料的电子版本和修改记录,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了重要帮助。
第四,论证方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方某为骗取贷款罪的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单位犯罪中要严格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老板是主犯,被指使的普通员工是从犯。从犯加自首加认罪认罚,为争取缓刑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骗取贷款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两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骗取贷款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是罪与非罪的第一道防线——贷款已全额归还的,银行没有损失,可能不构成犯罪。第二,骗取手段是否达到了刑法意义上的“欺骗”程度——如果只是材料瑕疵而非虚构关键事实,可以不认定为犯罪。第三,在单位犯罪中要严格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被老板指使的普通员工可以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是从宽处理的重要筹码。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骗取贷款案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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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