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高空抛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这个罪名专门针对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定刑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罪名的量刑虽然不重,但有一个非常容易被忽视的问题——高空抛物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你扔下去的东西砸伤了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你扔的东西砸坏了财物,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你在公共场所抛掷物品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些罪名的量刑都比高空抛物罪重得多。因此,高空抛物罪的辩护,首先要排除行为构成其他更重罪名的可能性。
这个罪名有几个核心辩护点。第一,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是罪与非罪的第一道防线。偶尔一次抛物、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抛物场所人流稀少的,通常不构成犯罪。第二,抛物行为是否构成其他更重的罪名——如果构成其他更重的罪名,要按照更重的罪名定罪处罚。第三,是否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情节。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高空抛物案子虽然数量不如帮信罪那么多,但这个新罪名的社会关注度极高,每一起案子都牵动着公众对“头顶安全”的关切。今天我用两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出来。
【案例一】夫妻吵架把花盆从三楼扔下去砸坏了楼下的车——积极赔偿加自首获不起诉
案件类型:高空抛物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宁某和妻子租住在辽阳某老旧小区的三楼。某天晚上,两人因为家庭开支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妻子情绪失控,把阳台上的一个小花盆从三楼扔了下去。花盆砸中了楼下停着的一辆轿车的前挡风玻璃,造成玻璃碎裂,经鉴定损失约三千余元。
车主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通过小区监控锁定了宁某家的阳台。民警上门调查时,宁某的妻子主动承认了是自己扔的花盆。公安机关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宁某的妻子立案侦查。
宁某和妻子都是辽阳某工厂的工人,两人靠微薄的工资供着一个上小学的孩子。宁某的妻子非常后悔——她当时就是气急了随手一扔,没想到砸到了别人的车,更没想到这是犯罪。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宁某妻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高空抛物,但情节相对轻微,且具有多项从宽情节。
第一,论证抛物行为没有造成人身伤害。 花盆砸中的是车辆,不是行人。事发时间是晚上,楼下行人稀少,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这是本案情节相对轻微的重要依据。
第二,论证抛物次数仅有一次。 宁某的妻子是在争吵中情绪激动、一时冲动扔了一个花盆,不是长期、多次从楼上抛物。偶发性的抛物行为与长期抛物屡教不改的行为在法律评价上有本质区别。
第三,指导宁某的妻子全额赔偿车主损失。 宁某夫妻主动找到车主,当面诚恳道歉,全额赔偿了车辆维修费,并额外支付了一笔补偿金。车主接受了赔偿和道歉,出具了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自愿谅解宁某的妻子,恳请司法机关从轻处理。
第四,固定宁某妻子的自首情节。 民警上门调查时,宁某的妻子主动承认了是自己扔的花盆,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她的到案经过记载了主动承认的过程,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论证宁某妻子的抛物行为系偶发、单次,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情节显著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宁某的妻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她保住了工作和家庭,没有留下犯罪记录。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高空抛物罪的入罪门槛是“情节严重”。偶发性的单次抛物、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这些因素叠加起来,可以论证情节显著轻微,争取不起诉。高空抛物罪的量刑虽然不重,但犯罪记录对一个普通工人的影响是终身的。争取不起诉,就是争取一个清白的人生。
【案例二】装修工人图省事把建筑废料从窗户扔下楼砸伤路人——认罪认罚加赔偿谅解获缓刑
案件类型:高空抛物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余某是辽阳某装修公司的工人。他和工友在某小区六楼进行旧房翻新施工。在清理拆除下来的旧砖块和水泥块时,余某为了图省事,没有把这些建筑废料装袋从楼梯搬运下楼,而是直接把废料从窗户扔到了楼下的空地上。他先后扔了数次,其中有几块碎砖头砸中了路过的一位老人,造成老人头部擦伤和肩部软组织挫伤。其他碎砖头落在小区通道上,虽然没有砸到人,但对过往居民的安全造成了明显威胁。
小区物业发现后报了警。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和楼层排查锁定了余某施工的房屋。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从窗户抛掷建筑废料的全部事实。
余某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父母年迈需要赡养。他被刑拘后家里立刻断了收入。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余某的行为虽然构成高空抛物罪,但没有构成其他更重的罪名,同时争取缓刑。
第一,论证余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余某虽然数次从窗户扔下建筑废料,但他的目的是图省事清理垃圾,不是故意要伤害楼下的行人。他对砸中老人的后果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老人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
第二,论证余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余某抛掷建筑废料的地点是小区的内部通道,不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他的抛物行为具有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局限性,不具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特征。
第三,指导余某家属积极赔偿老人损失。 余某的家人主动到医院看望老人,全额赔偿了老人的医疗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老人接受赔偿后出具了谅解书。
第四,论证余某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余某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但不构成其他更重的罪名。其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高空抛物罪的定罪要严格区分与其他罪名的界限。抛物的动机、场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都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因素。律师要为当事人筑起一道罪名的防线,防止被以更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两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高空抛物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是罪与非罪的第一道防线。第二,抛物行为是否构成其他更重的罪名——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这是辩护中必须重点审查的问题。第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从宽处理的重要筹码。第四,抛物次数、抛物场所的人流量、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是判断情节严重与否的三个关键因素。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高空抛物案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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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