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确诊肺癌,保险公司称“投保前有肺部症状,属于既往症”
莆田市的陈先生(化名)曾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前,陈先生曾有偶尔咳嗽、胸闷等不适,曾在社区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支气管炎”,开了一些常规药物后症状缓解。陈先生在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询问了“是否曾患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结核等肺部疾病”,陈先生认为自己只是偶尔的支气管炎,不属于慢性病,便如实回答了“否”,保险公司也正常承保,未要求进一步体检。
几年后,陈先生因持续咳嗽、痰中带血到医院就诊,经CT和病理活检,被确诊为“左肺腺癌”。陈先生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然而,保险公司的审核结果让他大为震惊: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存在相关肺部疾病未如实告知,且所患肺癌属于既往症免责范围”为由,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陈先生投保前有咳嗽、胸闷等呼吸道症状,且被诊断为“支气管炎”,说明其肺部健康状况在投保前已经存在问题。现在的肺癌与投保前的肺部症状存在关联性,属于“既往症”范畴,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陈先生对此感到愤怒又无奈:普通的支气管炎和肺癌完全是两码事,绝大多数支气管炎患者一辈子都不会得肺癌。保险公司的逻辑,岂不是意味着任何有过呼吸道症状的人都无法获得肺癌保障?在朋友介绍下,陈先生决定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二、律师介入:拆解“既往症”定义的合法边界
君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了以李鹏主任律师为核心,肖园律师、马嘉鸿律师共同参与的办案团队。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法律论证:
“既往症”的法律界定:保险条款中对“既往症”的定义通常是指“在本合同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被保险人已知悉的疾病或症状”。但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既往症”的认定是审慎的,不能将任何投保前存在的轻微、不相关的症状都认定为既往症。
律师团队指出,陈先生投保前的“支气管炎”是一种常见的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经治疗后症状完全缓解,与数年后发生的“肺腺癌”在病理机制上没有任何直接因果关系。医学上,肺腺癌的发生与吸烟、空气污染、遗传易感性等多种因素相关,而普通急性支气管炎并不会直接导致肺癌。保险公司将一个与肺癌毫无因果关系的轻微、已愈症状认定为“既往症”并据此拒赔,缺乏医学依据和法律依据。
未如实告知的抗辩:保险公司在拒赔理由中同时提到了“未如实告知”。律师团队审查了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发现问卷中询问的是“是否曾患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结核等慢性肺部疾病”,而陈先生的支气管炎是急性发作,不属于慢性支气管炎。陈先生回答“否”是符合事实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即便陈先生的回答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且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拒绝赔付。本案中,投保前的急性支气管炎显然与数年后的肺癌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无权拒赔。
保险公司的核保责任: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咳嗽、胸闷等常见症状属于重要风险,应当在投保时要求陈先生进一步体检或提供详细病历。保险公司未作任何核查就正常承保并收取保费,出险后却以“既往症”为由拒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案件结果:成功获赔13万元
在律师团队的充分论证和有力交涉下,保险公司最终认识到其拒赔理由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经过多轮协商,保险公司同意与陈先生达成和解,按照重疾险合同约定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3万元。陈先生拿到赔款后,得以顺利进行后续治疗,家庭经济压力得到了极大的缓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