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保险拒赔君审律师成功获赔10万:甲状腺癌,1期不达重度标准为由拒赔重疾险

2026/05/19 14:47:15 查看11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一、案情回顾:甲状腺癌1期,保险公司拒赔

武汉市的张女士(化名)多年前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后,张女士在一次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经进一步检查确诊为“甲状腺乳 头状癌I期(T1N0M0)”。医生告诉她,这是一种预后较好的甲状腺癌,手术切除后一般不需要放化疗,定期随访即可。

张女士想起自己购买的重疾险,便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很快给出了拒赔通知。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根据保险合同中“恶性肿瘤”的定义,以及该公司参照的行业疾病编码标准,I期甲状腺癌不属于“重度恶性肿瘤”,不符合重大疾病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仅愿意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而非赔付保险金。

张女士对此感到不解。她翻出自己的保单,发现合同条款中虽然对“恶性肿瘤”有定义,但并没有明确写着“I期甲状腺癌不赔”。她认为,自己得的毕竟是癌症,凭什么保险公司的“内部标准”就能决定赔或不赔?在咨询了专业人士后,张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律师介入:合同解释与保险公司说明义务并重

君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了以李鹏主任律师为核心,韩玉龙律师为主要承办人的办案团队。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确定了以下代理策略:

  1. 严格依据合同文本:张女士投保时,保险合同条款中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并未将“I期甲状腺癌”排除在外。合同可能采用了ICD-10等疾病编码体系,但该体系并未将I期甲状腺癌从恶性肿瘤类别中剔除。保险公司的“不达重度标准”之说,缺乏合同文本的直接支持。

  2. 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保险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恶性肿瘤”的通常理解自然包括所有病理确诊的恶性肿瘤,无论分期。保险公司将其限缩解释为“重度恶性肿瘤”,属于对条款的单方限缩,不应得到支持。

  3. 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即便保险公司事后主张其“已将早期甲状腺癌排除在重疾之外”,该排除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时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进行明确说明。张女士明确表示,投保时没有任何业务员向她提及“I期甲状腺癌可能不赔”。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张女士签字确认已了解该条款的证据。因此,该排除条款对张女士不产生效力。

  4. 参考司法实践:律师团队收集了武汉本地及湖北省内其他法院对同类案件的生效判决,多数判决均支持投保人关于“I期甲状腺癌属于重疾”的主张。这些案例为本案的胜诉提供了有力的参考。

三、案件结果:成功获赔10万元

在律师团队的充分准备和有力代理下,法院最终采纳了君审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张女士拿到赔款后,用于术后康复和补充营养,并对律师团队的专业服务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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