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确诊乳腺癌,保险公司称“隐瞒了乳腺肿块”
天津市的李女士(化名)数年前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询问了“是否曾发现乳房肿块、结节或接受过相关检查”。李女士回想自己偶尔有乳房胀痛,但并未发现明显肿块,也没有做过乳腺方面的专项检查,便在问卷上勾选了“否”。保险公司正常承保,未要求进一步体检。
几年后,李女士在单位体检中发现乳房有异常,经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诊为“左乳浸润性导管癌”。她随即接受了手术治疗,并开始术后化疗。出院后,李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希望获得保险金以缓解治疗带来的经济压力。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她措手不及: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李女士投保前曾因乳房不适到社区医院就诊,病历中记载了“乳腺增生”和“可疑结节”等描述。保险公司据此认为,李女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乳房肿块,属于故意隐瞒,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因此拒绝赔付,并决定解除保险合同。
李女士感到非常冤枉:自己当时确实没有摸到明显的肿块,医生也只是说“可能有点增生”,从未确诊过任何乳腺疾病。她认为,保险公司的要求过于苛刻,普通人根本无法做到如此精确。无奈之下,李女士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二、律师介入:聚焦“故意与过失”以及“因果关系”
君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了以李鹏主任律师为核心,夏越颖律师为主要承办人的办案团队。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法律论证:
区分“故意”与“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将未如实告知区分为“故意”和“因重大过失”。故意隐瞒是指明知且有意不告知;重大过失是指因严重疏忽而未告知。本案中,李女士投保前虽有乳腺不适,但并无明确诊断,她主观上认为自己没有问题,客观上也没有刻意隐瞒的动机。即便认定其未告知,也最多属于“重大过失”,而非“故意”。
因果关系是关键: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司法解释,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如果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或拒绝赔付。也就是说,即便李女士未告知乳腺增生或可疑结节,但这些情况与最终发生的乳腺癌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律师团队咨询了乳腺专科医生,明确:乳腺增生是一种良性改变,与乳腺癌的发生并无确定的因果关系。绝大多数乳腺增生患者并不会发展成乳腺癌。因此,李女士未告知的乳腺增生,对乳腺癌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无权拒赔。
保险公司的询问是否明确:健康告知问卷中问的是“是否曾发现乳房肿块、结节”。李女士投保前仅在社区医院有过一次乳房不适记录,医生并未明确诊断为“肿块”或“结节”。普通患者对“肿块”的理解是摸得着的硬块,而非影像学或病历上的描述性词语。因此,李女士的回答“否”并不构成虚假陈述。
保险公司的核保责任:如果保险公司认为乳腺增生是重要风险因素,理应在投保时要求李女士提供详细检查报告或进行专项体检。保险公司未作进一步询问就承保,出险后却以此为由拒赔,有违诚信。
三、案件结果:成功获赔8.5万元
在律师团队的充分论证和有力交涉下,保险公司最终认识到其拒赔理由存在法律瑕疵。经过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向李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5万元,并维持保险合同效力(或按协议处理)。李女士拿到赔款后,用于支付后续化疗和靶向治疗的费用,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