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洪湖保险拒赔君审律师成功获赔50万:甲状腺癌,1期不达重度标准为由拒赔重疾险

2026/05/19 14:44:09 查看9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一、案情回顾:确诊甲状腺癌1期,保险公司称“不达重度标准”

洪湖市的刘女士(化名)多年前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障范围并未明确排除甲状腺癌1期。后刘女士在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经穿刺活检和手术后病理确认,被诊断为“甲状腺乳 头状癌I期(T1N0M0)”。医生告知她,该类型甲状腺癌预后极好,手术后一般无需放化疗,定期复查即可。

刘女士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希望获得保险金用于术后康复和后续随访。然而,保险公司的审核结果让她大失所望:保险公司认为,根据该公司内部的最新疾病分级标准,甲状腺癌1期不属于“重度恶性肿瘤”,不符合合同中“重大疾病”的理赔条件,因此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写明“1期甲状腺癌不赔”,但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引用了国际疾病分类(ICD)标准,且保险公司在后来的产品升级或行业规范调整中,将早期甲状腺癌排除在“重度”之外。刘女士所患的1期甲状腺癌,治疗简单、预后良好,不符合“重大疾病”的严重程度,故不予赔付。

刘女士难以接受:合同明明写着“恶性肿瘤”应当赔付,保险公司凭什么事后用一套新的标准来否定自己的疾病?在家人鼓励下,她决定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权益。

二、律师介入:聚焦合同约定与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君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了以李鹏主任律师为核心,韩玉龙律师为主要承办人的办案团队。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法律论证:

  1. 以合同约定为准,不得事后单方改变标准: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约定。刘女士投保时,合同中关于“恶性肿瘤”的定义并未排除任何类型的甲状腺癌,也没有将“I期”或“轻度”作为免责或限赔的条件。保险公司在承保后单方面引用行业新规或内部标准来缩小保障范围,是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未经投保人同意,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2. 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即便保险合同中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存在一定模糊性(例如引用了ICD编码但未明确排除早期癌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恶性肿瘤”的通常理解自然包括所有病理确诊的癌症,无论分期。保险公司将其限缩解释为“重度恶性肿瘤”,不应当得到支持。

  3. 医学发展与保险责任的平衡:甲状腺癌1期虽然预后较好,但仍然是恶性肿瘤,具有侵袭和转移的潜在风险。患者需要接受手术、长期随访,且存在复发的可能性。保险公司以“治疗费用低、预后好”为由拒绝赔付,不仅违背了合同约定,也忽视了患者所承受的手术创伤、心理压力和经济负担。

  4. 参考司法实践: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在类似案件中普遍倾向于保护投保人利益,认定保险公司不得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排除早期甲状腺癌的重疾赔付。律师团队收集了多份同类胜诉判决作为参考,增强论证的说服力。

三、案件结果:成功获赔50万元

在律师团队的充分准备和有力代理下,案件最终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法院采纳了君审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保险合同并未将甲状腺癌1期排除在“恶性肿瘤”之外,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缺乏合同依据。判决保险公司向刘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

刘女士拿到赔款后,用于偿还手术费用和安排后续复查,同时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了更全面的健康保障。她对律师团队的专业和付出表示由衷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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