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保险拒赔君审律师成功获赔6.7万:卵巢癌,未如实告知高血压拒赔医疗险

2026/05/19 14:01:14 查看8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一、案情回顾:确诊卵巢癌,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高血压”拒赔

衡水市的王女士(化名)多年前投保了一份商业医疗保险,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询问了“是否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王女士当时确实有轻度高血压,偶尔服用降压药,但自认为“控制得不错,不算什么大病”,便在问卷上勾选了“否”。保险公司正常承保,未要求进一步体检或加费。

几年后,王女士因腹部不适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卵巢癌”。她随即接受了手术和化疗,医疗费用共计十余万元。出院后,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然而,保险公司的审核结果让她大吃一惊: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赔付,并同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王女士在投保时隐瞒了高血压这一重要健康信息,该信息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费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据此,保险公司不仅拒赔,还要将王女士的保单作解除处理。

王女士感到十分委屈:自己的高血压只是轻度,从未导致任何并发症,与卵巢癌更是毫无关系。难道仅仅因为忘记说这件事,就要被拒赔全部医疗费?在朋友推荐下,她决定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律师介入:紧扣“因果关系”与“保险人询问范围”

君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了以李鹏主任律师为核心,赵晶晶律师为主要承办人的办案团队。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法律论证:

  1. 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必须与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解除合同或拒赔的前提是,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换句话说,即便投保人确实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但如果该情况与出险疾病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也不能拒绝赔付。

    律师团队指出,王女士的卵巢癌与高血压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疾病。医学上,高血压与卵巢癌之间不存在已知的因果关系。王女士未告知的高血压,既不会增加卵巢癌的发病风险,也不会影响卵巢癌的诊断和治疗。因此,即便王女士在投保时确实遗漏了高血压的告知,也不构成对保险事故的“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无权据此拒赔。

  2. 审查保险公司的询问是否具体明确: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中,对高血压的询问是“是否患有高血压”。律师团队发现,该问卷并未进一步询问高血压的分级、控制情况、用药情况等细节。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对“是否患有高血压”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她认为自己虽然血压偏高,但并非“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病。这种偏差属于普通投保人的正常认知范围,不应认定为故意隐瞒。

  3. 保险公司的核保实践:实践中,轻度高血压(1级)通常不会导致医疗险拒保或加费,很多产品甚至可以标准体承保。即便王女士如实告知了高血压,保险公司大概率仍会正常承保。因此,王女士的未告知行为并未实质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三、案件结果:成功获赔6.7万元

在律师团队的充分论证和有力交涉下,保险公司最终认识到其拒赔理由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经过多轮协商,保险公司同意与王女士达成和解,按照医疗险合同约定赔付医疗费用6.7万元,同时恢复并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王女士拿到赔款后,用于支付后续康复治疗的费用,家庭经济压力得到了显著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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