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刑事律师辛鑫:包工头拖欠工人工资跑路了、工厂老板欠薪被刑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怎么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2026/05/20 23:11:40 查看5次 来源:辛鑫律师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农民工讨薪领域最常见的刑事罪名。很多包工头、小企业主在经营困难的时候,拖欠了工人工资,工人堵门要钱,他们就关机跑路。他们觉得躲一阵子等风头过去了再回来处理就没事了。但当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的那一刻,他们才意识到,拖欠工资不仅是民事纠纷,还可能是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个罪名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个条款,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辩护中最重要的政策依据之一。

这个罪名有几个核心辩护点。第一,有没有“转移财产、逃匿”的行为——如果企业主确实是因为经营困难客观上无力支付,而不是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支付,主观恶性就相对较小。第二,在提起公诉前有没有支付劳动报酬——这是法律给欠薪者的一条救赎之路。只要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把欠的工资发了,就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第三,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令支付”程序是否合法——这是本罪成立的前置条件。第四,是否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子有几十起。有人因为包工头跑路被立案,通过家属筹措资金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全部工资获不起诉。有人因为工厂老板欠薪被刑拘,通过论证无力支付而非恶意逃匿获缓刑。今天我用两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出来。

【案例一】包工头拖欠工人工资后跑路——在提起公诉前全额支付获不起诉

案件类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邹是辽阳本地一个小包工头,带着二十几个工人在工地上做外墙保温。他接了一个项目,总价约六十万。活干完了,发包方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老邹多次催讨无果。他自己垫付了一部分工人工资,但还差将近二十万实在拿不出来。工人们天天堵在他家门口要钱,老邹被逼得实在没办法,把手机号换了,跑去外地躲了一阵子。

工人们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查实老邹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后,向他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因为老邹换了手机号,监察部门将责令改正书张贴在了他原来的住处门口。老邹在外地躲了将近一个月,听说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了,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他赶紧回到辽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老邹的妻子是家庭主妇,两个孩子正在上学。老邹到案后非常后悔——他不是不想给工人发工资,是发包方不给钱他实在拿不出来。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充分运用“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的特殊条款,争取免除处罚。

第一,指导老邹的家属筹措资金全额支付拖欠的工资。 老邹的妻子向娘家亲戚借了一圈,又把自己的金银首饰全部变卖,凑齐了将近二十万,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额支付了二十几名工人的全部拖欠工资。工人们拿到了钱,大部分人对老邹表示了谅解。

第二,证明老邹“逃匿”是因为被工人堵门逼得走投无路。 他不是携款潜逃——发包方没有给他结算工程款,他个人名下没有任何大额资金转移的记录。他换手机号躲出去是怕工人上门闹事,不是有钱不还。

第三,论证老邹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老邹做了十几年包工头,从来没有拖欠过工人工资。这次是因为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导致他资金链断裂,客观上无力支付。他躲出去是临时的、被动的,不是预谋已久的转移财产逃避支付。

第四,固定老邹的自首情节。 老邹在得知公安机关立案后主动回到辽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论证老邹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全部拖欠工资,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老邹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特殊出罪条款——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法律给欠薪者的一条救赎之路。只要在检察院起诉前把工资发了,就有机会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二】工厂老板欠薪被刑拘——论证无力支付而非恶意逃匿获缓刑

案件类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费是辽阳一家小型服装加工厂的老板。他的工厂主要为外地品牌代工服装,有三十几名工人。去年订单突然减少,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老费拖欠了工人将近两个月的工资,合计约二十五万。工人们多次找老费要钱,老费说现在实在拿不出来,等货款到账了马上就发。工人们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查实后向老费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期支付。老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他立案侦查。

老费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拖欠工资的事实。他说自己不是不想给工人发工资,是货款迟迟不到账,他的工厂账上确实没有钱。老费的妻子在厂里帮忙,两人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女儿。他被刑拘后工厂彻底停工,三十几名工人也失业了。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老费客观上无力支付而非恶意逃匿,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第一,证明老费没有转移财产、没有逃匿。 老费在拖欠工资期间一直在辽阳,手机号没有换过,工厂也在原址正常经营。工人们每次来找他要钱他都在,只是确实拿不出钱。他没有将工厂的设备变卖转移,没有将个人名下的存款转走。他属于无力支付,不是恶意逃匿。

第二,证明工厂确实经营困难。 工厂的账目和银行流水显示,拖欠工资期间工厂的账户余额极少,确实无力支付全部工人工资。老费自己的住房是贷款购买的,还有几十万房贷没还完。

第三,指导老费家属筹措资金支付工人工资。 老费的妻子多方奔走,向亲戚借钱,又卖了家里唯一的一辆车,在法庭审理前全额支付了全部拖欠工资。绝大部分工人拿到了工资后对老费表示了谅解。

第四,论证老费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老费客观上无力支付而非恶意逃匿,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判决前已全额支付全部拖欠工资,取得工人谅解,认罪认罚,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老费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区分“无力支付”和“恶意逃匿”。企业主确实经营困难、客观上无力支付的,主观恶性与有钱不还、转移财产逃匿的情形有本质区别。在判决前全额支付工资取得谅解,为争取缓刑提供了充分依据。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两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是法律给欠薪者的一条救赎之路——只要在检察院起诉前把工资发了,就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第二,“无力支付”和“恶意逃匿”在主观恶性上有本质区别。第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工人谅解是从宽处理的重要筹码。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拖欠工资被追究刑事责任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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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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