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合同纠纷和刑事辩护案子十几年了。
挂靠,是建设工程领域非常普遍但又极其复杂的一种现象。所谓挂靠,就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去投标、签合同、干工程。被挂靠的企业只收管理费,不实际参与施工和管理。
这种模式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但法律上对挂靠是持否定态度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挂靠施工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挂靠人还能不能拿到工程款?能找谁要?发包人要不要承担责任?这些问题比正常的分包、转包更加复杂。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挂靠纠纷有几个核心维权要点。第一,挂靠合同虽然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挂靠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法律保护的是劳动成果,不是挂靠行为本身。第二,挂靠人的合同相对方是被挂靠人,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的,挂靠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第三,发包人对挂靠不知情的,挂靠人只能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被挂靠人从发包人处收取了工程款但拖欠挂靠人的,挂靠人可以起诉被挂靠人。第四,发包人对挂靠知情的,挂靠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因为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
我做合同纠纷这些年,代理过不少挂靠纠纷的案子。今天我用两个亲办案例,把挂靠人拿不到工程款时的完整维权路径呈现出来。
【案例一】挂靠人干完活,被挂靠人从发包人处收了钱却不给挂靠人——挂靠人起诉被挂靠人成功追回全部工程款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挂靠)
代理身份:原告(挂靠人)诉讼代理人
案件结果: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
案情简介
当事人梁某是辽阳本地一个包工头,带着几十名工人专门做外墙保温工程。他没有施工资质,通过关系挂靠在一家具有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公司名下。挂靠协议约定:梁某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组织施工,建筑公司收取工程款的百分之三作为管理费,其余工程款归梁某所有。建筑公司负责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开具发票和收取工程款,收到发包方的工程款后扣除管理费再转付给梁某。
梁某以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接了某开发商一个住宅项目的外墙保温工程,合同总价约一百八十万。梁某带着工人干了将近半年,按期完成了全部施工,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开发商将全部工程款约一百八十万支付给了建筑公司。按照挂靠协议约定,建筑公司扣除管理费后应当向梁某支付约一百七十五万。但建筑公司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只付了约一百万,剩余的七十五万迟迟不给。
梁某多次找到建筑公司老板催款,对方每次都说“再等等,快了”。梁某的工人工资还欠着一部分,材料款也欠着供应商。梁某找到我时非常焦虑——活是他带人干的,钱被挂靠公司拿走了,他拿不到钱,工人和供应商都在找他。
代理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论证挂靠协议在梁某和建筑公司之间是有效的内部约定,建筑公司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后应当按照约定转付给梁某。
第一,审查挂靠协议的约定。协议明确约定了梁某与建筑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梁某以建筑公司名义施工,建筑公司收取管理费,收到发包人工程款后转付给梁某。这个约定在双方之间是有效的,建筑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第二,证明发包人已经付清了全部工程款。梁某通过开发商拿到了付款记录的复印件——开发商已经将全部工程款约一百八十万支付到了建筑公司的银行账户。建筑公司已经收到了这笔钱,不存在发包人拖欠的问题。建筑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转付,属于违约行为。
第三,论证建筑公司不能以挂靠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付款。挂靠合同虽然因借用资质而无效,但双方约定的管理费比例和转付工程款的义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建筑公司已经收到了发包人的工程款,这笔钱中扣除管理费后的部分属于梁某的合法劳动报酬。建筑公司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将本应属于梁某的工程款据为己有。
法庭审理中,建筑公司辩称挂靠协议无效,梁某无权依据无效协议主张权利。我指出,挂靠协议虽然无效,但建筑公司收到的工程款中包含了梁某投入的材料款、人工费等实际成本。建筑公司如果拒绝转付,等于无偿占有了梁某的劳动成果,这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向梁某支付剩余的七十五万工程款及利息。
案件结果
梁某拿回了全部工程款和利息,终于给工人发了工资、还清了材料款。他说以后再也不能挂靠了,要想办法办自己的资质。
办案心得
挂靠人向被挂靠人追索工程款时,最重要的是证明“被挂靠人已经收到了发包人的工程款”——只要这笔钱到了被挂靠人的账户,挂靠人就有权要求转付。挂靠协议虽然无效,但双方的内部约定可以作为确定权利义务的参考依据。被挂靠人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无偿占有挂靠人的劳动成果。
【案例二】挂靠人干完活,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挂靠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要钱?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挂靠)
代理身份:原告(挂靠人)诉讼代理人
案件结果:发包人直接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案情简介
当事人胡某是辽阳本地一个做钢结构工程的包工头。他挂靠在一家钢结构公司名下,以该公司的名义承接了某工厂的钢结构厂房施工项目,合同总价约三百万。挂靠协议约定:胡某以钢结构公司的名义施工,钢结构公司收取工程款的百分之四作为管理费,其余归胡某所有。
胡某带着工人干了大半年,按期完成了全部施工,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某工厂因为经营困难,拖欠了尾款约九十万迟迟不付。更让胡某头疼的是,钢结构公司因为自身债务问题,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了。即使发包人付了钱,这笔钱也会被钢结构公司的债权人划走,根本到不了胡某手里。胡某直接找到发包人某工厂,要求将尾款直接付给自己,不要通过钢结构公司转付。发包人说:“我的合同是跟钢结构公司签的,不是跟你签的,我凭什么把钱付给你?”
代理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论证发包人对挂靠事实知情,胡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第一,证明发包人对挂靠事实知情。胡某在施工现场的一切事务都是他直接与发包方沟通的——从进场施工到材料验收、从进度款申请到竣工验收,全部是胡某亲自办理。钢结构公司从未派驻任何管理人员到工地,发包方的现场代表对这一点非常清楚。胡某还保留了发包方现场代表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方直接称呼胡某为“胡老板”,跟胡某商量施工方案、催促进度。这些记录证明发包人明知工程是胡某在施工,钢结构公司只是挂名。
第二,论证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仍然接受胡某的施工、支付工程款,说明发包人认可了胡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与胡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胡某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第三,论证被挂靠人账户被冻结不影响挂靠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钢结构公司的账户被冻结,如果发包人继续向钢结构公司付款,这笔钱可能被钢结构公司的债权人划走,胡某将无法拿到工程款。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支持胡某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法庭审理中,发包人辩称合同是与钢结构公司签订的,与胡某无关。我向法庭出示了胡某与发包方现场代表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方直接称呼胡某为“胡老板”,与胡某商量施工方案、催促进度。这些证据证明发包人对挂靠事实完全知情。最终法院认定发包人对挂靠知情,胡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判决发包人直接向胡某支付尾款。
案件结果
胡某直接从发包人处拿到了尾款,绕过了被挂靠人账户被冻结的风险。他说以后挂靠一定要注意发包人是否知情——发包人知情的,可以直接找发包人要钱。
办案心得
挂靠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关键在于“发包人是否知情”。发包人知情的,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不知情的,挂靠人只能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要保留与发包方直接沟通的记录——微信聊天、会议纪要、现场签字文件等,这些是证明发包人知情最重要的证据。
挂靠纠纷(挂靠人篇)维权核心要点总结
这两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挂靠人维权的核心要点是共通的。第一,挂靠合同虽然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挂靠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法律保护的是劳动成果。第二,被挂靠人收到发包人工程款后拖欠挂靠人的,挂靠人可以起诉被挂靠人要求转付。第三,发包人对挂靠知情的,挂靠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因为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第四,发包人对挂靠不知情的,挂靠人只能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第五,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要保留与发包方直接沟通的全部记录,这些是证明发包人知情最重要的证据。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合同纠纷和刑事辩护十几年了。遇到挂靠纠纷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合同纠纷与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
核心领域:合同纠纷,在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股权转让、民间借贷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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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