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辽阳律师、实战派 | 辽阳律师辛鑫:十多年只做一件事——在每一个案件中寻找那道突破口

2026/05/31 13:47:05 查看6次 来源:辛鑫律师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有人问,十多年做同一件事,不腻吗?

我说,当你见过凌晨三点电话那头的哭声,见过家属拿到不起诉决定书时颤抖的手,见过一个细节翻转整个人生——你就知道,这行值得。

我办过大大小小数百起案件,每一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焦虑与期盼。有人说我是“实战派”,这个称呼我认。因为我的经验不是在书斋里读出来的,是在看守所的会见室、在深夜的台灯下、在法庭的质证环节中,一案一案磨出来的。

这篇文章,我想认认真真说说我这十多年到底做了什么,凭什么敢称“实战派”。不讲虚的,用真实的办案经历说话。

第一章 ——比黄金更珍贵的是时间

刑事案件有“黄金三十七天”。刑拘后三十七天之内,能不能取保、能不能不批捕,往往决定整个案子的走向。一旦批捕,再想翻盘,难度翻倍。

这十多年,我养成了一个习惯:刑案电话一接,当天必须去看守所会见,连夜写出法律意见,第二天必须递交。不是每个案子都能不起诉,但每个案子都有最佳时机。错过了,就没有了。

案例一:帮信罪——黄金救援期的快速反应

当事人张某是辽阳本地一家物流公司的调度员。他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一个叫“强哥”的人,对方说自己在做电商生意,需要几张银行卡周转资金,承诺每张卡每月给几百块的“租用费”。张某当时正在还房贷,手头紧,就把自己两张闲置的银行卡借给了对方。他问过对方卡用来干什么,对方说就是走走账,不犯法。张某虽有疑虑,但想着反正是闲置卡,就答应了。

几个月后,警方找上门。原来“强哥”是个诈骗团伙的头目,张某的两张卡被用于接收和转移诈骗资金,流水达数十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张某刑事拘留。

张某的妻子在刑拘第三天找到了我。她说,丈夫是个老实人,从来没犯过事,这次肯定是被人骗了。她说这话的时候手一直在抖,眼睛红肿,显然哭过很多次。她反复问同一句话:“辛律师,我老公会不会坐牢?”

我说,你先别急,现在最重要的不是问结果,而是抢时间。刑拘后的三十七天是黄金救援期,我必须马上见到你丈夫,了解全部情况。

当天下午,我赶到看守所会见张某。他穿着一件不合身的看守所马甲,胡子拉碴,眼圈发黑,显然这几天没睡好。见到我的第一句话是:“律师,我真的不知道他们拿去诈骗了。”

我让他把借卡的经过从头到尾说一遍。他说,“强哥”是他朋友的朋友,借卡的时候说做电商需要周转,他还特意问过会不会犯法,对方拍胸脯说绝对没事。他借了两张卡,一张是工资卡、一张是平时不用的闲置卡,总共收了不到两千块的“租用费”。他从来没有参与过转账操作,也没有和诈骗团伙的其他人联系过。

我听完,判断这个案子辩护空间很大。帮信罪的核心在于“明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如果张某确实不知道对方在诈骗,或者知情程度很低,就不符合帮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但光我知道不够,得让检察官相信。而留给我的时间不多了——再过几天,公安机关就会把案子报送到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一旦批捕,再想做不起诉就难了。

从看守所出来,我回到律所连夜写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三点:第一,张某借卡的用途是正常周转而非犯罪活动,“强哥”对此进行了明确承诺,张某对诈骗活动的知情程度极低;第二,张某只收了一千多块的租用费,远低于犯罪团伙头目的非法所得,说明他不是犯罪链条上的关键环节;第三,张某是初犯偶犯,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家庭,没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

法律意见书写完已经是凌晨一点。第二天一早,我带着意见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赶到检察院,当面递交给承办检察官。检察官看了材料,问了我几个问题:张某和“强哥”认识多久了?借卡的时候有没有签协议?张某有没有从诈骗资金中获得提成?

我一一回答,每个问题都有证据支撑。检察官沉吟片刻,说会认真考虑辩护意见。

几天后,检察院作出决定:不批准逮捕。张某被取保候审,当天从看守所走了出来。他妻子在门口等他,看到人的那一刻,眼泪刷地就下来了。张某抱着妻子,转过头对我说:“辛律师,谢谢。”

审查起诉阶段,我继续做不起诉辩护。重点还是论证张某主观上对诈骗活动的知情程度极低,同时补充了他的社会表现证明——单位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同事的证言、社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子从刑拘到不起诉,前后两个多月。张某保住了工作,保住了家庭,更重要的是,没有留下犯罪记录。后来他给我发了一条很长的微信,说这段时间他每天都在想,如果当初多花点心思,多问几句,就不会被人骗了。但如果没有我帮他抢时间、帮他辩护,他的损失可能会大得多。

我说,不是每个案子都能不起诉,但每个案子都有最佳的辩护时机。错过了,就没有了。

案例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用最快的速度保住最关键的书证

去年冬天的一个凌晨,大概三点多,我的手机响了。做刑辩律师,手机从来不敢关机。电话那头是一个女人急促的声音:“辛律师,我老公下午被警察带走了,到现在没回来,手机也打不通,我该怎么办?”

我让她先冷静,把事情的经过简单说一遍。她老公姓刘,是辽阳一家工厂的车间主任。当天下午,厂里出了安全事故——一名工人在高处作业时没有系安全带,从脚手架上坠落身亡。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把刘某带走了。

我问了她几个关键问题:你老公平时做不做安全培训?有没有留下培训记录?工人出事的时候他在不在现场?

她说,老公每天上班第一件事就是开安全晨会,每次开会都让工人在签到表上签字。出事那天他也开了晨会,强调了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工人出事的时候,他正在车间的另一头巡查,根本不知道那边出事了。

我说,你现在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去他办公室找到那些安全培训记录和签到表。这些纸,可能是救你老公的关键证据。不要等,天一亮就去。

她答应了。天刚亮,她就去了工厂办公室,在刘某的办公桌抽屉里找到了厚厚一沓签到表,每一页都有工人的签名和日期。出事那天早上的签到表也在其中,上面清清楚楚写着“今日安全主题: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后面是十几个工人的签名。

她把这些签到表拍照发给我。我一看,这个案子有希望。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核心在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如果刘某已经按照规定做了安全培训、强调了安全规范,那就不能说他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害人自身违规行为——没有系安全带——这个责任不能让刘某来背。

我让她把签到表原件妥善保管好,同时让她去调取出事当天刘某在另一区域巡查的监控录像和刘某签发的安全技术交底书。她按照我说的,把这几样材料都找齐了。

审查起诉阶段,我把这些证据整理成一本完整的证据册,连同法律意见书一并递交给检察院。法律意见书的论证逻辑是:刘某作为车间主任已经全面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每天坚持召开安全晨会、有完整的培训记录和签到表、在安全技术交底书上对高空作业规范进行了书面告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害工人午休后未系安全带擅自登上脚手架,其死亡系自身违规行为所致。刘某当时正在车间另一区域巡查,有监控录像为证,不在事故现场,不存在“疏于监管”的问题。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刘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刘某出来的那天,他妻子在律所门口等我,眼圈红红的,说:“辛律师,那天晚上要不是你让我去找那些纸,我老公可能就出不来了。”

我说,不是我救了他,是他自己每天坚持做安全培训、坚持让工人签到的习惯救了他。我只是帮他把这些证据找出来、整理好、递到了该递的地方。

但这个案子让我更加确信一件事:刑事案件的第一时间反应,往往决定了后续所有结果。如果刘妻没有在那个凌晨给我打电话,如果我让她等到天亮再说,如果她没有第一时间去办公室找到那些签到表——那些签到表可能被清理、被销毁、或者被工厂管理层为了自保而转移。一旦关键证据灭失,再好的律师也无力回天。

这就是“黄金救援期”的真正含义——不是指看守所里的三十七天,而是指案发后最初的几个小时、最初的一两天。错过了这个时间窗口,很多证据就永远找不回来了。

案例三:寻衅滋事案——第一时间调取监控,抢在数据被覆盖前

还有一个案子,让我对“速度”的理解更深了一层。那是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的案件。当事人李某在辽阳某KTV门口与人发生冲突,对方报警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李某刑事拘留。

家属找到我的时候是事发后的第三天。我第一时间判断,这个案子的关键证据是监控录像。KTV门口一般都有监控,能还原事发经过。但监控录像有个特点——很多设备的存储周期只有七天到十五天,时间一到,新的录像会把旧的覆盖掉。

我当天就去KTV调取监控。果然,工作人员告诉我,他们的设备只保存七天录像。如果我再晚几天来,事发当晚的录像就没了。

我把监控录像完整调取出来,回到律所逐帧观看。画面显示:李某和几个朋友在门口等车,对方一行人从旁边走过来。对方先对李某的女伴说了不尊重的话,李某上前理论,对方先推了李某一把,李某还手,双方才打了起来。整个冲突持续不到一分钟,但监控把每一个动作都拍得清清楚楚。

我将监控录像逐帧截图,制作了详细的时序图——几时几分几秒,对方先靠近;几时几分几秒,对方先对李某的女伴说话;几时几分几秒,对方先动手推李某;几时几分几秒,李某被动还手。这份时序图清楚地证明:冲突是由对方先行挑衅引发,李某的行为是被动反击,不具有寻衅滋事罪要求的寻求精神刺激或破坏公共秩序的典型特征。

我把这份监控分析报告和辩护意见一并提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将罪名从寻衅滋事变更为故意伤害,考虑到被害人过错在先,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李某的父亲拿到不起诉决定书时,声音哽咽地说:“辛律师,要不是你想到去看监控,我儿子这辈子就毁了。”

我说,不是我想到的,是任何一个负责任的刑辩律师都应该想到的。监控录像是不会说谎的证人,只是很多时候,没有人去把它请出来。但请出来还不够,还得快——慢一步,录像就没了。

这三个案子,有一个共同点:我都是在第一时间采取了最关键的动作——帮信案当天会见连夜写法律意见、重大责任事故案让家属立刻去找签到表、寻衅滋事案赶在监控被覆盖前调取录像。不是每个案子都能有这样的结果,但每个案子都有最佳的时机窗口。我的价值,就是在那个窗口打开的时候,第一时间冲进去,把该做的事情做到位。

第二章 ——藏在卷宗里的救命稻草

很多案子的胜负,不在于法律理论有多高深,而在于你能不能比别人多翻一遍卷宗、多调查一个证人、多坚持一天。真相有时候就藏在细节里,而我的工作,就是把那些被忽略的细节找出来。

案例四:掩隐罪——一条备忘录打掉“应当知道”

我办过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子。当事人王某是个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在一家商贸公司做业务员。他的老板让他帮忙取过几次现金,总计几万块钱。后来查明,这些钱是诈骗团伙的赃款,老板是诈骗团伙的成员。

案发后,王某被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案卷里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他“应当知道”这些钱是犯罪所得——他是公司的业务员,接触过公司的业务模式,老板让他取钱的频率和金额都有些不正常。公安机关认为,按照正常人的认知水平,王某应该能察觉到异常。

所有人都劝他认罪认罚,争取轻判。他的父母从外地赶来,哭着问我怎么办。我说,先不急着认罪,让我把案卷材料全部看一遍。

我把王某的手机数据调出来,一条一条地翻。聊天记录、短信、备忘录、日历记录、浏览器搜索记录,全看。翻到第二天晚上,在备忘录里找到了一段文字。那是王某入职初期写的一篇类似工作日记的东西,其中有这样几句:

“今天开会,老板说某个渠道风险比较高,让我们不要去碰。我问为什么,老板说那个渠道不好说。我有点慌,下次开会得问清楚。”

就这一百多个字,证明了两件事:第一,王某被分配在非高风险渠道,没有接触涉案资金;第二,他察觉异常后主动询问、主动远离。这段备忘录的创建时间显示,正是他在公司入职后不久,远远早于案发时间。这说明什么?说明王某不仅不是犯罪链条上的一环,他甚至还保持了基本的警惕心,主动避开了可能的问题渠道。

我把这条备忘录截图、做时间戳公证,整理成证据材料,连同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院。我论证:王某主观上不明知所取现金是犯罪所得,他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的主观故意。他在察觉到异常后主动询问、主动远离,这种谨慎态度恰恰证明他没有犯罪故意。

检察院审查后,采纳了辩护意见,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王某出来的那天,他在律所坐了整整一个下午。他说:“辛律师,我在看守所里每天都在后悔,后悔自己没有多留个心眼。但我也在想,如果当时没有在手机上写那段话,是不是就没有今天了?”

我说,法律面前,真相有时候就藏在最不起眼的地方——一条备忘录、一条日历记录、一张随手拍的照片,都可能成为翻盘的钥匙。我的工作,就是找到那把钥匙。

案例五:医保诈骗案——把三年账目逐月拆开,核减数十万元涉案金额

有些案子,细节不在手机里,而在堆积如山的财务资料中。

我曾代理过一起医保诈骗案。当事人贾某是辽阳某民营医院的院长。医院被指控通过挂床住院、虚构诊疗项目、虚开药品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审计报告认定骗取数额数十万元。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这个数额对应的量刑起点直接跳到十年以上。

贾某被留置调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家属找到我的时候,案子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贾某的妻子说,医院确实有些管理不规范的地方,但绝对没有故意骗医保,审计报告可能有问题。

我介入后,第一件事是申请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案卷拿到手,堆起来有半米高,其中大部分是财务资料——三年的住院记录、费用清单、医保报销凭证、审计报告。光看审计报告,结论非常明确:骗取医保基金数额数十万元,构成诈骗罪。

但我不信。审计报告是会计做的,会计可能不熟悉医保政策,可能把正常的补录病历费用也计入涉案金额。我要逐笔核对。

我用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把三年的住院记录逐月拆开,逐笔比对。哪一笔是正常住院、哪一笔是补录病历、哪一笔是医保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调整,我全部标注出来。这个过程非常枯燥——每天从早到晚面对密密麻麻的数字和表格,眼睛酸了就滴眼药水,脖子僵了就站起来活动活动,然后继续看。

一个月后,我终于把问题找出来了。审计报告将若干笔正常补录病历的费用也计入了涉案金额。按照医保经办机构的规定,病历补录在特定条件下是允许的,这些费用不应被视为骗保。另外,还有一部分费用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边缘地带,是否构成骗保存在争议,审计报告按照最严格的标准全部认定为骗取,但这个标准并不完全符合司法实践。

我把这些发现整理成一份详细的比对报告——逐笔列出争议费用、附上医保政策依据、说明不应计入涉案金额的理由。论证这部分费用对应的犯罪事实没有充分证据支撑,应当从涉案金额中剔除。经过我的努力,涉案金额被核减了几十万元。

数额一降,量刑档次直接降下来。原本十年以上的法定刑,降到了三年以下。在此基础上,我继续为贾某争取从宽情节——固定自首认定、指导家属全额退缴核减后的涉案金额、动员贾某认罪认罚。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从十年以上实刑到三年缓刑,这个转变靠的不是口才,是把三年账目逐月拆开的笨功夫。结案那天,贾某的妻子在法庭门口等着我。她深深鞠了一躬,说:“辛律师,孩子还小,不能没有父亲。你是我们全家的救命恩人。”

我说,不要这么说,这是我应该做的。我只是把账目仔细看了一遍——但正是这种仔细,有时候就是当事人命运的分水岭。

案例六:骗贷案——凌晨两点翻到第三遍,一个数字跳出来

我办过一起涉嫌骗取贷款的案件。当事人张某是辽阳一家企业的负责人,被控告以虚假合同骗取银行贷款数百万元。如果罪名成立,他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案子的卷宗非常多,堆起来有小腿高。白天在律所看,晚上带回家继续看。有天凌晨两点多,妻子已经睡了,我一个人坐在书房里,翻到第三遍卷宗。眼睛盯着贷款申请材料上的一个数字——企业年营业额——我突然觉得哪里不对劲。

我翻出卷宗里另一份材料——企业同期纳税申报表——把两个数字摆在一起对比。贷款材料上填写的年营业额,比纳税申报表上的数字还要低几十万元。

这个发现让我精神一振。如果张某真的想骗取贷款,他应该夸大营业额才对,这样银行才会批更多的贷款。为什么贷款材料上的数字反而更少?这不合理。

只有一个解释:贷款材料上的数字不是张某自己填的。如果是他自己填,他一定会尽量往高了写,以增加贷款获批的可能性。数字反而偏低,说明填写材料的人没有骗贷的主观故意,甚至可能在填写时故意留了余量。

第二天,我申请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证实:贷款材料上的部分内容——包括那个偏低的年营业额数字——确实不是张某填写的,而是银行工作人员为了方便审批,自行调整了数字。银行工作人员到案后也证实,为了提高审批通过率,他们有时会帮客户“优化”申请材料,这次就是他们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修改了营业额数字。

真相大白。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张某出来的那天,他在律所坐了整整一个下午。他说:“辛律师,我在看守所里每天都在想,如果当初多花点心思请个好律师,是不是就不会被关这么久。”

我说,现在也不晚。以后签合同多注意,企业经营要合规,别给别有用心的人留下把柄。记住,凌晨两点多翻卷宗的那个人,可能救了你。

案例七:合同诈骗案——从聊天记录中找到“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直接证据

还有一个合同诈骗案,细节藏在微信聊天记录里。

当事人是一家建材公司的老板,被指控以虚假合同骗取对方预付款数百万元。如果罪名成立,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卷材料看起来对他非常不利——合同确实签了,预付款确实收了,货确实没有按时交。

当事人见到我的时候,反复说自己是冤枉的。他说,货没有按时交是因为上游原材料出了问题,他把预付款全部用于采购原材料了,从来没有想过要骗对方的钱。但公安机关认为,他收了钱不交货,就是合同诈骗。

我让他把和上游供应商的全部联系记录调出来。微信聊天记录有好几千条,我一条一条看。翻到当事人和供应商的几段对话,从时间线上清晰显示:他在收到预付款的当天就联系了供应商,询问原材料价格和供货周期;之后几天又多次催促供应商发货;供应商拖延交货后,他第一时间向对方公司说明了情况,并提出了延期交货的方案。

这些聊天记录证明了两件事:第一,他把预付款确实用于采购原材料,没有挥霍或转移;第二,他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货没有按时交是上游供应商的原因,不是他不想交。这直接否定了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我把这几段聊天记录逐条整理,制作了详细的时间线,配合银行转账记录证明预付款确实付给了供应商。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完整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意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证明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从十年以上刑期到不起诉,这个转变靠的是什么?靠的是几千条聊天记录中的几段。别人可能一扫而过,但我会一条一条看。因为我知道,翻盘的线索往往就藏在这些不起眼的对话里。

第三章 ——在所有人都说认罪时坚持自己的判断

刑辩律师有时候很孤独。当所有人都劝当事人认罪认罚时,你坚持无罪辩护,需要承受巨大的压力。但我始终相信,真正的专业判断,来自于对证据的深入审查和对法律的准确理解——而不是随大流、随人情。

案例八:寻衅滋事变故意伤害——逐帧分析监控,改变罪名定性

前面提到过一个寻衅滋事案,我通过逐帧分析监控录像,论证当事人的行为是被动反击而非寻衅滋事。这里我想再详细说说这个过程,因为它是“敢”这个字最典型的体现。

案子发生在辽阳某KTV门口。当事人李某和朋友在门口等车,对方一行人从旁边经过。对方有几个人喝了酒,看到李某的女伴长得漂亮,就说了几句不尊重的话。李某上前理论,对方不仅不道歉,反而气势汹汹地逼过来。对方先推了李某一把,李某被迫还手,双方发生了短暂冲突。整个过程不到一分钟,对方有一个人摔倒在地,后来鉴定为轻微伤。

对方报警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李某刑事拘留。按照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李某在KTV门口无缘无故打人,这个罪名可能跑不掉。

但我反复看监控录像,发现事情不是这样的。

监控画面显示:对方一行人从远处走过来,经过李某等人身边时,其中一个人停下来,对李某的女伴说了什么,然后发出笑声。李某的女伴明显不悦,往后退了一步。李某上前与对方理论,语气克制,没有动手。对方几个人围了上来,其中一个人用胸口撞了李某一下。李某仍然没有动手,只是继续理论。对方突然推了李某一把,李某的身体往后晃了一下,然后还手推了对方。

我把这些画面逐帧截图,标注时间线,制作了一份十几页的比对报告。核心论证是:第一,冲突是由对方先行挑衅引发——对方对李某的女伴说了不尊重的话;第二,对方先动手——在李某没有任何肢体动作的情况下,对方先推了李某;第三,李某的还手行为是在被攻击后的瞬间反应,是被动反击,不具有寻衅滋事罪要求的寻求精神刺激或破坏公共秩序的典型特征。

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这份完整的法律意见和监控截图分析报告。检察院最初坚持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我又提交了补充意见,从法律适用角度论证为什么本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寻求精神刺激、破坏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而李某的行为是在特定冲突情境下针对特定对象的被动反击,没有破坏公共场所的秩序,也没有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

经过几轮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将罪名从寻衅滋事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害人过错在先,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定性一变,人生全变。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故意伤害罪致人轻微伤的不一定构成犯罪。从可能被判五年到不起诉,这中间差的是一个律师的专业判断和敢于坚持的勇气。

我办完这个案子,心里很感慨。如果当初李某认罪认罚,按照寻衅滋事罪被起诉,他可能被判实刑,留下犯罪记录。但因为我对监控录像进行了仔细分析,敢于论证罪名定性错误,他最终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

案例九:强奸案——所有人都劝认罪,我坚持做无罪辩护

还有一个案子,压力更大。

那是一起涉嫌强奸的案件。当事人和女方是在社交软件上认识的,两人约好见面,发生了关系。事后,女方报警称遭到强奸。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将当事人刑事拘留。

当事人的家属找到我,说他儿子绝对是被冤枉的。我问了很多细节:两人是怎么认识的、聊了什么、见面后做了什么事、发生关系后女方有什么反应。家属提供了一些聊天记录截图,显示两人在见面之前就有比较亲密的聊天内容,见面也是女方主动约的。

我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他说,两人见面后一起吃了饭、看了电影,然后去了酒店。整个过程女方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反抗或拒绝的表示。事后两人还一起吃了夜宵,女方还让他送自己回家。第二天女方突然报警,说被他强奸了,他完全懵了。

这个案子如果只看表面,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似乎都齐了:两人发生了关系,女方说不是自愿的。但如果当事人的说法属实——女方全程自愿、事后正常相处、第二天突然翻脸——那就不是强奸,而是女方事后后悔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反悔。

我把两人全部的聊天记录调出来,从认识的第一天到最后一天,逐条分析。聊天记录显示:第一,两人在见面之前就有多次亲密聊天,女方多次主动发起对话;第二,见面是女方主动提出的;第三,发生关系后的当天晚上,女方还在聊天中发了一些正常的内容,没有表现出任何异常;第四,两人之间还存在一些经济往来,可能涉及感情纠纷。

我把这些聊天记录整理成完整的证据链,论证:两人之间的关系是自愿的,不存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女方事后的报警行为可能是因为感情纠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据此认定当事人构成强奸罪。

这个案子,很多同行劝我让当事人认罪认罚,说强奸案做无罪辩护太难了。我考虑了很久,决定坚持自己的判断。我知道这个决定意味着什么——如果无罪辩护失败,当事人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但我也知道,如果当事人真的是冤枉的,让他认罪等于毁了他的一生。他已经因为这件事被关了好几个月了,如果再背上强奸犯的罪名,他这辈子就真的完了。

我向检察机关多次提交法律意见,反复论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构成强奸罪。经过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对当事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出来的那天,他父亲在检察院门口等我,手里捧着一面锦旗。老人家眼睛红红的,说:“辛律师,谢谢你还我儿子一个清白。”

我说,不用谢。我只是做了我应该做的事。

这个案子让我更加确信:刑辩律师要有独立的判断,不能因为压力大就随大流。当所有人都说认罪的时候,你要问自己:你认真看过案卷材料吗?你比对了全部证据吗?你是基于事实和法律做出的判断,还是基于恐惧和惰性?

如果是基于事实和法律,那就坚持到底。

案例十:故意伤害案——论证正当防卫,推翻有罪指控

还有一个故意伤害案,我做了正当防卫的辩护。

当事人在辽阳开了一家小饭店,一天晚上店里来了一桌客人,喝了很多酒。其中一个人喝多了开始闹事,掀翻了桌子,还动手打服务员。当事人上前制止,对方拿起啤酒瓶就要砸他。当事人本能地推了对方一把,对方摔倒在地,后脑磕在桌角上,造成重伤。

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当事人刑事拘留。重伤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罪名成立,当事人面临牢狱之灾。

我去会见他,他说当时真的没有想伤害对方,只是看到啤酒瓶砸过来,本能地推了一下。如果他不推,被砸的就是他自己。他反复说:“律师,我开饭店十几年了,从来没有和客人红过脸。那天真的是没办法。”

我调取了饭店的监控录像。监控显示:对方一行人从进门就开始大声喧哗,喝了几瓶酒后更加失控,主动挑衅、掀翻桌子、追打服务员。当事人一直在好言相劝,没有还手。当对方举起啤酒瓶砸过来的时候,当事人本能地推了一把。整个过程不到两秒,根本没有思考的时间。

我分析,这个案子应当适用正当防卫。当事人在面对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和员工的人身安全,采取了必要限度的防卫措施。对方重伤是不幸的结果,但这个结果不是当事人主动追求或放任发生的,而是在瞬间的防卫行为中发生的意外。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完整的辩护意见,附带监控录像截图。我论证:当事人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属于正当防卫;从防卫的时机来看,对方举起啤酒瓶正在砸过来,暴力侵害正在进行;从防卫的限度来看,当事人在不到两秒的时间内本能地推了对方一把,没有使用任何器械,没有追打,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检察机关审查后,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出来的那天,他在饭店门口放了一串鞭炮,说要驱驱晦气。他的妻子拉着我的手,说:“辛律师,要不是你,我们这一家就散了。”

我说,是法律救了你丈夫,不是我。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我只是帮他把这个权利讲清楚了。

第四章 ——不接不该接的案子,不承诺不该承诺的结果

这十多年,我见过来自各行各业的当事人,有企业老板、有普通工人、有家庭主妇、有刚毕业的大学生。每个人在找到我的时候,都是人生中最焦虑的时刻。

对待每一个人,我有一个原则:坦诚相告。能帮的,全力以赴;帮不了的,说清楚为什么;不接不该接的案子,不承诺不该承诺的结果。

坦诚相告,不赚不该赚的钱

很多当事人来找我,一坐下就问:“辛律师,你认识不认识法院的人?”

我说,想找关系找错人了。我不走这条路,也不信这条路。我唯一能做的,是用专业为你争取合法权益。如果你找我是希望通过关系搞定案子,那我不是你要找的人。

还有些当事人想让我教他说假话。我会直接告诉他:律师辩护是在合法范围内为你争取最大权益,不是帮你编瞎话。你跟我说实话,我才能帮到你。如果你对我说假话,我在法庭上被对方拆穿,丢人的不仅是我,更是你自己。

有些案子我谈了之后觉得辩护空间太小,会直接告诉当事人:这个案子建议你不要花冤枉钱请律师了,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可能是最划算的路。

很多人不理解,说律师怎么往外推案子?但我一直觉得,不接不该接的案子,和不承诺不该承诺的结果,是一个律师最基本的良心。

我代理的一起集资诈骗案,当事人是一起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参与者。他和几个朋友一起投资了一个项目,后来项目暴雷,他被作为集资诈骗罪的共犯被刑拘。家属找到我,请求我为他辩护。

我仔细看了案卷材料,发现这个案子对他非常不利——他不仅自己投资了,还拉了很多亲戚朋友进来,有明确的“发展下线”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共犯的特征。在案的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都指向他参与了集资诈骗活动。虽然他不是主犯,但涉案金额不算小,很难争取不起诉。

我如实告诉家属:这个案子的辩护空间比较有限。我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罚。如果请律师辩护,可能的结果是量刑有所减轻,但完全无罪或不起诉的可能性很小。

家属听了我的话,沉默了很久。后来他们决定仍然请我代理,说只要能把刑期尽量缩短就行。最终,在我的辩护下,当事人被认定为从犯,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法院对他判处了较轻的刑罚,低于家属最初担心的刑期。

我觉得,这才是律师应该做的——如实告诉当事人案件的风险和可能的结果,让当事人做出明智的选择,而不是为了接案子什么话都敢说、什么承诺都敢做。

不承诺结果,但全力以赴

很多当事人问我:“辛律师,这个案子你有多少把握?”

我从来不说“百分之百”“肯定能赢”这种话。我会把案件的风险点一一列出来,告诉当事人在最坏的情况下可能面临什么结果,在最好的情况下可能达到什么结果,然后一起商量最合理的辩护策略。

有一个盗窃案,当事人在辽阳某商场偷了一件衣服,价值两千多元。按照辽宁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两千元刚过“数额较大”的门槛。家属找到我,说孩子刚满十八岁,一时糊涂,能不能争取不起诉。

我告诉他们:这个案子有争取不起诉的条件——涉案金额刚过标准、当事人是初犯、已经赔偿了商场损失、取得了谅解书。但决定权在检察院,我不能保证一定能不起诉。我能承诺的是,我会做好全部准备工作——收集当事人的在校证明、社区表现证明、赔偿谅解材料,写一份扎实的不起诉申请书,尽最大努力争取。

最终,检察院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没有留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学业。家属感激不尽,但我知道,不是我多厉害,是案子本身具备不起诉的条件。我只是把这些条件全部呈现给了检察官。

分文不取,只为一份良心

从业十多年,我一直坚持一个原则: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酌情减免律师费用。不因经济原因让一个人失去获得专业法律保护的机会。

我记得有一个案子,当事人是一个年迈的农村老太太。她的儿子在外地打工,被卷入了一起诈骗案,被刑拘了。老人家从村里坐了三个小时的车到辽阳找我,手里攥着几千块钱,说这是她攒了一辈子的钱,问我能不能帮她儿子辩护。

我看着老人家满是皱纹的脸,心里很难受。我告诉她,钱你留着,这个案子我帮你办。

后来,我帮她儿子做了从犯辩护,争取到了减轻处罚。老人家从村里带了一篮子鸡蛋来谢我,说她没什么值钱的东西,这是她自己养的鸡下的蛋。我收下了那篮子鸡蛋,因为那是老人家的心意,比任何律师费都贵重。

还有一个案子,当事人是一个刚满十八岁的女孩,因为帮朋友保管了被盗的手机,被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她的母亲是辽阳某工厂的普通女工,一个人抚养两个女儿,家里经济条件非常困难。

我了解情况后,决定减免律师费用,为这个女孩提供辩护。我论证她在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主观上不知道手机是盗窃所得,加上涉案金额较小、系初犯偶犯,最终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女孩的母亲来律所谢我的时候,眼泪一直流。她说,女儿从小没了父亲,她一个人把两个女儿拉扯大,最怕的就是女儿走错路。我说,现在路没有走错,以后好好生活,就是对我最好的感谢。

我常想,律师费有价,但一个人的自由和清白无价。如果因为拿不出律师费就不管了,那我一辈子过不去这个坎。

第五章 ——从刑事到合同,解决问题才是硬道理

这十多年,不光做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我也代理了几百起。从建设工程到民间借贷,从股权转让到租赁合同,我帮当事人追回的权益,累计下来也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很多人问我,刑事律师为什么也做合同纠纷?我说,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有很多相通之处——都要从细节中找突破口,都要快速反应固定证据,都要在法庭上精准发力。而且,很多合同纠纷背后隐藏着刑事犯罪线索,很多刑事案件中也夹杂着民事权益问题。能同时做刑事和合同纠纷,才能真正帮当事人全面解决问题。

案例十一:建设工程纠纷——一条朋友圈追回全部尾款

包工头老赵是我印象很深的一个当事人。他带着十几个工人干了大学年,活干完了,房主以“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尾款,欠了十几万。

老赵找到我的时候,整个人是崩溃的。他没什么文化,说话都说不利索,更不懂什么法律。他只知道自己辛辛苦苦干了大半年,工人等着发工资回家过年,但房主就是不给钱。最要命的是,他没有签正式合同,只有一些零零散散的微信聊天记录。

所有人都说没合同打不赢。老赵自己也快放弃了,说他准备认栽,去借钱给工人发工资。

我说,你先别认,让我看看你的手机。

我把老赵和房主的微信聊天记录从头翻到尾,又看了房主的朋友圈。在房主的朋友圈里,我看到了一条关键的动态——新房照片配上文字:“忙了大半年终于搬新家了,感谢所有帮忙的兄弟”,其中特别提到了“感谢赵师傅带的施工队”。

我让老赵把这条朋友圈截图保存下来。这条朋友圈,成了证明两个关键事实的直接证据:第一,老赵的施工队确实给房主干了活;第二,房主对施工结果是满意的——如果质量真的有问题,他不可能发朋友圈说“感谢”。

在法庭上,我把这条朋友圈截图作为证据出示。房主看到截图时,脸色变得很难看。他没想到自己随手发的一条朋友圈,会成为对方最有力的证据。

最终,房主同意调解,支付了全部尾款。老赵拿到钱的那天,带着十几个工人来律所谢我,说辛律师,我们做苦力活的,以前觉得律师费太贵请不起,现在才知道,不请律师亏得更多。

我说,不是我厉害,是你运气好——房主刚好发了那条朋友圈。但运气也是留给有准备的人的。如果我没有让你去翻朋友圈,那条信息可能永远只是一条普通的社交动态。

这个案子让我更加确信:在合同纠纷中,书证当然重要,但如果没有书证,也不要放弃。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转账备注、录音录像,都可以成为证据。关键是你要知道去哪里找,而且要在第一时间找——时间久了,对方可能删朋友圈、换手机、清理聊天记录,证据就没了。

案例十二:股权转让纠纷——在复杂的公司账目中找出对方违约的铁证

股权转让纠纷是合同纠纷中比较复杂的一类,涉及公司法、合同法、财务审计等多个领域。我代理的这类案子中,有一个让我印象特别深刻。

当事人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型制造企业,多年打拼有了起色,想把公司转让出去。他找到了一个买家,签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买家先付一部分转让款,剩余部分在公司交接后分期支付。合同签了,公司交接了,但买家付了第一笔款后就不再支付剩余款项,理由是公司账目有问题、存在未披露的债务。

当事人找到我的时候非常气愤,说买家是在找借口赖账。他说自己经营公司多年,账目清清楚楚,根本不存在未披露的债务。他问我能不能起诉。

我让他把公司的全部账目拿给我看。公司的账目堆了满满一纸箱,我花了一周时间逐笔梳理。梳理的结果证实了当事人的说法——公司的账目是清楚的,不存在买家所说的“未披露债务”。买家所说的“问题”其实是正常的经营往来款,在交接时已经明确告知。

关键证据在于交接记录。买家在交接时签署了交接确认书,确认“已收到全部公司资料,对账目无异议”。这份确认书是买家在诉讼中绕不过去的铁证。

我代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买家支付剩余转让款及违约金。法庭上,买家拿出一堆账目材料说事,声称当事人隐瞒了债务。我出示了交接确认书——白纸黑字,买家签字确认“对账目无异议”。既然交接时已经确认无异议,现在又说账目有问题,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判决买家支付全部剩余转让款及违约金。当事人拿到判决书时,紧紧握住我的手,说:“辛律师,我以为律师就是写写材料、开开庭,没想到你把我的账目翻了一遍,比我自己还清楚。”我说,这正是我该做的。股权转让纠纷的核心在于证据——你要比对方更了解自己的账目,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

案例十三:租赁合同纠纷——帮助出租方收回被长期拖欠租金的商铺

租赁合同纠纷在辽阳这样的城市非常普遍。商铺租赁、住房租赁、厂房租赁,纠纷类型五花八门。我代理的租赁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就是承租方长期拖欠租金、赖着不走的情况。

有一个案子,当事人在辽阳某商业街有一个商铺,租给了一个开服装店的租客。租客最初几个月按时交租,后来开始拖欠。当事人多次催促,租客总是说生意不好、下个月一定补上。半年过去了,租客欠了数万元租金,占着铺子不走,还换了门锁。

当事人找到我,说这个铺子是他家主要的经济来源,租客不给钱还要占着铺子,他急得不行。他说自己去找过租客好多次,租客每次都推脱,甚至后来连电话都不接了。

我接手后,第一件事是发律师函,正式催告租客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拖欠租金,逾期不支付的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律师函送达后,租客没有回应。

我代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租客腾退商铺、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法庭上,租客辩称商铺有质量问题、影响经营。我要求他拿出证据——他说铺子漏水,我让他拿出漏水的照片、维修记录。他什么都拿不出来。我说,租赁期间从未收到过维修申请,现在商铺正常经营,根本不存在所说的质量问题。

法院判决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我帮当事人申请了强制执行,最终把商铺收回来,拖欠的租金也执行到位。

当事人说,辛律师,我以前觉得打官司太慢了,等法院判下来黄花菜都凉了。现在才知道,只要律师动作快、证据齐,法院是能帮我们讨回公道的。

我说,租赁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证据保全和快速反应。一旦发现租客拖欠租金,不要拖,马上采取行动——发催收函、保留证据、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拖得越久,损失越大,追回来的可能性越小。

案例十四:民间借贷纠纷——从借条瑕疵中找出胜诉路径

民间借贷纠纷是老百姓最常遇到的合同纠纷类型。我做这类案子,最大的体会是:很多人以为有借条就一定能打赢官司,其实不然。借条写得不好,不仅打不赢,还可能输掉。

我曾代理过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借给朋友一笔钱,借条写得非常不规范——没有写借款用途、没有写还款日期、没有写利息。最麻烦的是,借条上的借款人和身份证上的名字有一个同音字不一样。对方赖账时,就以“借条上的名字不是我”为由,拒绝还款。

当事人找到我,问我这个官司能不能打。我说,借条确实有瑕疵,但不是不能打。我们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关系成立。

我问当事人,钱是怎么借出去的?他说是通过银行转账。我让他去银行调取转账记录,上面有收款人的全名和账号。我说,转账记录上名字是对的,这就补上了借条上名字不符的问题。

我又问,借款的时候有没有别人在场?他说他老婆在场。我说,你老婆可以作为证人作证。

我还让他翻出借款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对方在借条出具前后多次提到借钱的事,还发过“钱收到了,谢谢”的消息。这些都是证明借款关系成立的辅助证据。

我把这些证据全部整理好,向法院起诉。法庭上,对方仍然拿借条上的名字说事。我出示了银行转账记录——对方的名字和账号清清楚楚,和当事人的转账记录完全对应。加上微信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借款关系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对方还款。当事人感慨地说,以后借钱一定要让借款人把名字写对、把身份证号写上。我说,不仅要写对名字,还要写清楚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日期、利息约定。借条不规范,就是给赖账的人留后路。

第六章 ——跨省办案,为真相奔走千里

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让我有了全国代理的资格。这十多年,我不仅代理辽阳本地的案件,也多次跨省办案。跨省办案的难度远大于本地——人生地不熟、路途奔波劳累、办案成本高。但只要当事人需要,我就会去。

案例十五:非法采矿案——两次退补、三次延审,终获存疑不起诉

我曾经代理过一起非法采矿案。当事人在外省某县被刑事拘留,家属在辽阳。公安机关认定当事人非法开采砂石九万余吨,获利一百四十余万。如果指控成立,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事人家属通过熟人介绍找到我,恳请我去外省代理这个案子。我当天就买了最早的火车票,赶到了外省。

到当地后,我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他被关了好几个月,精神状态很差,见到我的时候声音都哑了。他说,开采量根本没有那么多,公安机关把整个矿区的开采量都算在了他一个人头上,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其他人在他接手之前开采的。

我判断,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开采数量的认定。公安机关的认定可能存在扩大化——把所有的开采行为都归到当事人身上,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全部开采量都与他有关。

我花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在当地调查取证。去国土资源局调取历年的矿区开采记录,走访矿区的老矿工,收集采矿设备的购买合同和使用记录。这些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接手该矿区之前,已经有其他人在此开采多年,公安机关将全部开采量都归咎于他一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我将证据整理成系统的辩护意见,论证:公安机关认定当事人开采砂石九万余吨的证据不足,开采区域范围是否准确划定、开采深度测算是否有客观依据、开采时间认定是否将无关开采行为一并计算,均存在疑问;不排除涉案砂石中有合法来源的合理可能性。本案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被不起诉人非法采矿的客观行为、开采数量、销售金额等关键构成要件缺乏确实、充分证据证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获释那天,他的妻子从辽阳赶到外省接他。在检察院门口,她拉着我的手,泪流满面地说:“辛律师,要不是你愿意出省跑这个案子,我们这一家就散了。”

我说,A证让我有了全国代理的资格,但真正支撑我跨省办案的,是对每一个案件都不放弃的信念。不管案子在哪里,只要当事人需要,我就会赶过去。

案例十六:跨省追查,为民营企业主洗清嫌疑

还有一个跨省的案子,当事人是辽阳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在外省谈生意时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家属在辽阳急得团团转,找到我。

我当天就赶赴外省,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他精神状态很差,说自己被冤枉了。双方的合同纠纷完全是民事纠纷,对方因为市场变化想毁约,就借助关系报了刑事案件。

我详细了解了合同签订的全过程,调取了双方的往来邮件、合同文本、付款记录。证据显示,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没有虚构事实、没有隐瞒真相、没有将对方支付的款项挪作他用。双方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民事合同纠纷,不应通过刑事手段解决。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当地检察机关提交了完整的法律意见,论证当事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经过审查,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出来后,握着我的手说:“辛律师,你大老远跑来救我,我这一辈子都记着。”我说,这是我的工作,也是我的责任。

第七章 一点一滴,汇成十多年的坚守

写到这里,回想这十多年的执业生涯,我感慨良多。

我见过凌晨三点电话那头焦急的声音,见过看守所门口家属期盼的眼神,见过法庭上当事人颤抖的手,也见过拿到不起诉决定书时一家人抱头痛哭的场景。

每一个案子背后,都是一个家庭。一个人被关进去,全家人的生活都被打乱了。妻子可能每天以泪洗面,孩子可能在学校被人指指点点,年迈的父母可能因为担忧而生病。而我的工作,就是尽最大努力,帮他们挽回损失、争取权益、恢复名誉。

有人问我,做刑辩律师最大的感受是什么?

我想了很久,觉得是这句话:刑事辩护,拼的不是口才,是对证据的审查能力;拼的不是关系,是对案件的责任心。

一份安全培训记录、一张泛黄的会议纪要、一段被忽略的监控录像、一个藏在凌晨两点卷宗里的数字、一条随手发的朋友圈——这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往往就是决定当事人命运的钥匙。

而我的工作,就是在浩如烟海的案卷材料中,找到那把钥匙。

这十多年,我只做了一件事:在每一个案件中,寻找那道突破口。

不是每个案子都能赢,但每个案子我都全力以赴。不是每个当事人都能无罪释放,但每个人在我这里都能得到真诚、专业、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专业立身,细节取胜。遇到拿不准的事,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十余年,刑事辩护与合同纠纷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

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
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法律咨询:
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刑事法律风险或合同纠纷,可通过私信或电话预约当面或远程咨询。专业判断,决定案件走向

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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