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保险拒赔君审律所快速获赔7.5万:乳腺癌,未如实告知拒赔重疾险

2026/06/11 09:33:09 查看8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重疾险理赔中,“未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最常用的拒赔理由之一,而乳腺结节、乳腺增生等问题更是保险公司重点关注的对象。很多女性投保人在体检中发现乳腺结节,但医生告知“良性可能大、无需处理”,便未在投保时告知。一旦后续确诊乳腺癌,保险公司往往以“未如实告知乳腺结节”为由拒赔。辽宁大连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7.5万元。

某女士是辽宁大连的一位普通居民。几年前,她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7.5万元。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询问“是否曾患有乳腺结节、乳腺增生、乳腺囊肿等乳腺疾病”。某女士回想自己一年前体检时B超曾提示“双侧乳腺增生,右乳小结节(BI-RADS 2类)”,医生告知是良性改变,无需治疗,定期复查即可。她认为这不算什么病,便勾选了“否”,顺利承保。

两年后,某女士发现右乳肿块明显增大,就医检查后确诊为“乳腺浸润性导管癌”,接受了乳腺癌改良根治术。术后,她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疾险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发现了她投保前的乳腺结节记录。保险公司认为,乳腺结节是乳腺癌的癌前病变或早期表现,某女士未如实告知,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策,甚至如果知道有结节,可能会拒保或除外乳腺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某女士感到万分委屈:当时医生说结节是良性的,根本没想到会变成癌,而且结节那么小,很多人都有,凭什么因此就不赔?她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夏越颖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虽然看似合理,但在法律上存在重要的抗辩空间。

第一,某女士投保前的乳腺结节属于低风险结节,恶性概率极低。 BI-RADS 2类通常为良性发现(如单纯囊肿、稳定存在的良性结节),恶性风险接近0%。医生告知无需处理、定期复查即可。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投保人完全有理由认为这不是需要告知的“疾病”。某女士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第二,保险公司需要证明,如果某女士当时告知了该结节,就会直接导致拒保或加费承保。 实际上,对于BI-RADS 2类、直径较小的良性乳腺结节,许多保险公司的核保政策是标准承保,或最多除外乳腺疾病责任,而不会直接拒保。因此,该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承保决策,存在很大争议。即使影响,最合理的处理方式也是“除外乳腺责任”,而不是解除整个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乳腺癌分文不赔。

第三,乳腺结节与乳腺癌之间虽有流行病学关联,但并非所有结节都会癌变。 某女士的结节在投保时明确为良性(BI-RADS 2类),后来的癌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投保时她无法预知。保险公司将该结节作为“未如实告知”的理由并以此拒赔,相当于要求投保人具备预知未来的能力,显然不合理。

第四,司法实践中,对于低风险乳腺结节未如实告知导致乳腺癌被拒赔的案件,大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法院普遍认为,良性小结节不足以影响承保,且与后续癌症的因果关系不直接,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完全拒赔。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多份支持原告诉请的判例。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提交了某女士投保前的B超报告(BI-RADS 2类,良性可能性大)、投保后的确诊资料、保险公司同类核保规则(证明低风险结节通常标准承保或仅除外)以及多份司法判例。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某女士未告知的低风险乳腺结节不构成“重大过失”,也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策。因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拒赔的理由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7.5万元(全额保额)。

拿到判决书后,某女士感慨万分:“感谢君审律师!我有乳腺结节没告诉保险公司,以为肯定赔不到了。是律师帮我证明了良性小结节不应该成为拒赔的理由。这笔钱虽然不多,但对我术后恢复很重要。”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女性保险消费者:如果您投保前有乳腺结节,且当时评估为良性、低风险,未如实告知,后续确诊乳腺癌被拒赔,请不要轻易放弃。通过法律途径,完全有可能获得全额赔付。关键在于结节的风险等级、保险公司的核保规则以及投保人的主观状态。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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