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观察期)条款的目的在于防止投保人带病投保,但对于“等待期内出现症状”与“等待期后确诊”之间的关系,保险公司往往采取对自身有利的解释,导致许多患者被拒赔。内蒙古锡林郭勒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因盲肠恶性肿瘤申请医疗险理赔,就被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出现相关症状”为由拒赔。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3万元。
某女士是内蒙古锡林郭勒的一位居民。她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商业医疗保险,等待期为90天。投保后第50天,她因右下腹隐痛、消化不良就诊,医生诊断为“慢性阑尾炎”或“肠道功能紊乱”,开了口服药,症状缓解。第120天(等待期过后),她因腹痛加重、发热就医,经腹部CT及肠镜检查,确诊为“盲肠恶性肿瘤”,并接受了右半结肠切除术。
出院后,某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其在等待期内有“腹痛”就诊记录,便认定其在等待期内已出现“相关症状”。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并在等待期后确诊的,视为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据此拒赔。
某女士感到委屈:等待期内的腹痛,医生诊断是阑尾炎,和盲肠癌根本不是一回事。难道任何肚子疼都会被当成癌症前兆?她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赵晶晶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严重问题。
第一,等待期内的“腹痛”与盲肠癌之间没有直接的、特异性的关联。 腹痛是极其常见的症状,阑尾炎、肠炎、消化不良等均可引起。某女士等待期内就诊时,医生并未怀疑肿瘤,也未做肠镜。保险公司将一次普通的腹痛归因于后来的恶性肿瘤,缺乏医学依据。根据因果关系原则,保险公司不能将非特异性症状等同于“等待期内发病”。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应当理解为与最终确诊疾病具有高度一致性的特异性表现,而非任何身体不适。某女士的腹痛与盲肠癌之间的关联性极低,不应当被认定为“等待期内出现症状”。
第三,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某女士在投保时已患有或明知患有恶性肿瘤。 等待期内的检查(腹部B超)未发现占位,医生也未建议进一步检查。某女士不存在恶意投保。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出现症状”为由拒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司法实践中,对于等待期内出现非特异性症状、等待期后确诊癌症的案件,法院普遍支持被保险人获得赔付。 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多份类似判例。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提交了某女士等待期内的就诊记录(诊断为阑尾炎,非癌症)、等待期后的确诊资料、医学文献以及多份支持赔付的判例。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出现腹痛”为由拒赔,依据不足。最终,在法院调解下,保险公司同意赔付某女士医疗费用3万元。
拿到赔款后,某女士感慨:“感谢君审律师!我以为等待期内看过病就肯定不赔了,没想到法律保护的是患者,不是保险公司的抠字眼。”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等待期内的非特异性症状,不能等同于“等待期内出险”。遇到此类拒赔,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从因果关系和医学合理性角度争取合法权益。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