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保险拒赔君审律所快速获赔30万:川崎病,未伴有冠状动脉瘤持续至少180天拒赔重疾险

2026/06/11 09:48:36 查看7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川崎病是一种急性儿童血管炎,主要侵害冠状动脉。若未及时治疗,可导致冠状动脉瘤、心肌梗死甚至猝死。在重疾险理赔中,保险公司通常要求“川崎病伴有冠状动脉瘤,且需持续至少180天”才符合“严重川崎病”的赔付标准。河南信阳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的孩子就因川崎病住院,出院后申请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未伴有冠状动脉瘤持续180天”为由拒赔。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30万元。

某女士的儿子小明(化名)今年5岁,因持续高烧不退、皮疹、结膜充血等症状入院,经心脏超声检查,确诊为“川崎病”,并发现存在“冠状动脉轻度扩张”。医生给予丙种球蛋白治疗后,症状缓解,复查心脏超声显示冠状动脉扩张已恢复正常。整个病程约三周。

某女士曾为孩子投保重疾险,保额30万元,其中包含“严重川崎病”保障。保险公司审核后拒赔,理由是:合同约定“严重川崎病”需满足“经超声心动图或冠状动脉造影证实,存在一个或多个冠状动脉瘤,且该动脉瘤持续存在至少180天”。小明的冠状动脉扩张仅持续数周即恢复正常,不满足“持续180天”的条件,因此不属于重疾。

某女士认为:孩子高烧不退、住院治疗,还出现了冠状动脉损伤,虽然后来恢复了,但谁能保证180天内一直有瘤?难道非要等到动脉瘤破裂或心肌梗死才叫严重?她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赵晶晶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过于苛刻,不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目的。

第一,合同要求“冠状动脉瘤持续180天”极不合理。 川崎病的最佳治疗窗口是发病10天内,及时使用丙种球蛋白可显著降低冠状动脉瘤的发生率和持续时间。小明的冠状动脉扩张能够较快恢复,恰恰说明治疗及时有效。如果保险公司要求动脉瘤必须持续180天才能获赔,等于惩罚那些得到及时治疗、预后良好的患者,鼓励等待病情恶化再就医,这完全违背医学伦理和重疾险的初衷。

第二,“严重川崎病”的本质是冠状动脉是否受到损伤。 即使冠状动脉瘤未持续180天,但只要出现了明确的冠状动脉损伤(如扩张或瘤样改变),且需要住院和免疫球蛋白治疗,就应认定为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持续180天”这一限制应认定为不合理条件,不予适用。

第三,该条款属于隐性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需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就该180天的要求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大多数投保人并不知道川崎病理赔还有“持续180天”的怪要求。如果保险公司未尽到充分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四,司法实践中,大量法院判决认定此类“持续180天”条款无效,支持患儿获得全额赔付。 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多份类似判例。

在庭审中,君审律师团队提交了小明的住院病历、心脏超声报告、治疗记录、医学文献以及多份判例。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以“未持续180天”拒赔,违背公平原则。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女士激动地说:“感谢君审律师!孩子生病已经够揪心了,保险公司还用这种条款刁难。是律师帮我们证明了,及时治好病不应该被惩罚。”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川崎病患儿家长如果遇到保险公司以“未持续180天”为由拒赔,不要轻易放弃。通过法律途径,完全可以推翻这种不合理条款,争取孩子的救命钱。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致力于守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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