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观察期)是健康保险中常见的风控条款,目的是防止投保人带病投保。然而,对于等待期内发现的异常与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之间的认定,保险公司往往采取最严格的解释,导致许多本应获得保障的患者被拒之门外。广东佛山的一位某男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因恶性肿瘤申请重疾险理赔,就被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确诊”为由拒赔。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他最终成功获赔30万元。
某男士是广东佛山的一位居民。他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元,等待期为90天。投保后第70天,他因颈部淋巴结肿大就医,医生进行了超声检查,提示“淋巴结异常肿大,性质待查”,建议进一步穿刺活检。某男士当时未感觉严重不适,便未立即做活检。第100天(等待期过后),他因肿块持续增大再次就医,经穿刺活检确诊为“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
某男士随即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疾险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其在等待期内已因“淋巴结肿大”就诊,且超声报告提示异常。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出现疾病相关症状或体征,并在等待期后确诊的,视为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据此拒赔。
某男士感到委屈:等待期内只是淋巴结肿大,医生也没确诊,怎么能算“确诊”呢?难道等待期内做任何检查都不能有异常,否则就不赔?他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韩玉龙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对“等待期内确诊”的认定过于宽泛,不符合合同本意和法律精神。
第一,等待期内的“症状或体征”必须与最终确诊疾病有直接且特异性的关联。 淋巴结肿大是多种疾病(包括普通感染、炎症、结核、淋巴瘤等)都可能出现的非特异性表现。某男士在等待期内仅进行了超声检查,未做病理活检,医生也未明确诊断为淋巴瘤。仅凭“淋巴结肿大”不能等同于“淋巴瘤发病”。保险公司将任何异常检查指标或非特异性症状都视为“出险”,是对等待期条款的滥用。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确诊”应当理解为“获得明确的医学诊断”,而非“出现任何相关症状”。某男士在等待期内未被诊断为淋巴瘤,因此不属于等待期内确诊。
第三,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某男士在投保时已患有或明知患有淋巴瘤。 等待期内的检查仅提示异常,未达到诊断标准。某男士不存在恶意投保。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出险”为由拒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司法实践中,对于等待期内出现非特异性症状、等待期后确诊癌症的案件,大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多份类似判例。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提交了某男士等待期内的超声报告(未确诊)、等待期后的病理确诊报告、医学文献以及多份支持赔付的判例。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等待期内的淋巴结肿大非特异性表现,不能认定为“等待期内确诊”,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某男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男士感慨道:“感谢君审律师!我一直担心等待期内看过病就肯定不赔了,是律师帮我证明了,检查异常不等于确诊。这笔钱是我的救命钱。”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等待期条款不是保险公司随意拒赔的“万能挡箭牌”。等待期内的非特异性症状或未明确诊断的检查异常,不能等同于“等待期内出险”。遇到此类拒赔,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争取合法权益。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