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内畸胎瘤是一种罕见的颅内生殖细胞肿瘤,多为良性,但因生长在颅内,可能压迫重要神经结构,需要开颅手术治疗。当被保险人因颅内畸胎瘤申请重疾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常以“投保前未如实告知相关症状”为由拒赔。内蒙古通辽的一位某男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他最终成功获赔15万元。
某男士是内蒙古通辽的一位居民。几年前,他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5万元。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询问“是否曾患有头痛、癫痫、神经系统疾病等”,某男士自认身体健康,便全部勾选“否”,顺利承保。
保险期间内,某男士因持续性头痛、恶心、呕吐就医,头颅MRI显示颅内占位性病变,经手术切除后病理诊断为“成熟性畸胎瘤”(良性)。术后恢复良好,但开颅手术花费巨大。他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认为开颅手术符合“良性脑肿瘤”的赔付条件。
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发现,某男士投保前曾因偶发性头痛就诊,病历记载“头痛原因待查,建议观察”。保险公司认为,某男士未如实告知这一情况,且头痛与颅内占位有关,属于“未如实告知”,影响了承保决策,因此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某男士感到委屈:投保前的头痛只是偶尔一次,医生也没说是什么病,后来自己好了,他根本没当回事。这怎么就成了“未如实告知”了?他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韩玉龙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法律漏洞。
第一,投保前的偶发性头痛与颅内畸胎瘤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头痛是极其常见的非特异性症状,绝大多数头痛与颅内肿瘤无关。某男士投保前的头痛仅一次,未经影像学检查,医生也未确诊为肿瘤。保险公司仅凭“头痛”二字就认定与后来的畸胎瘤有关,缺乏医学依据。
第二,某男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 一次普通的头痛,普通投保人不会认为需要告知。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因一般过失未如实告知,且未告知事项不足以影响承保决策的,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或拒赔。
第三,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头痛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策。 对于偶发头痛,绝大多数保险公司会标准承保,不会拒保或加费。因此,该未告知事项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拒赔条件。
第四,某男士因颅内畸胎瘤接受了开颅手术,手术本身足以证明疾病的严重性。 即使畸胎瘤是良性的,开颅手术也属于重大治疗,符合重疾险的保障目的。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提交了某男士投保前的就诊记录(仅一次头痛,未确诊)、手术记录、病理报告、医学文献以及多份类似判例。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某男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男士感慨:“感谢君审律师!保险公司因为一次头痛就不赔我开颅手术的钱,太不讲理了。是律师帮我证明了头痛和肿瘤没关系。”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投保前的偶发性、非特异性症状,与后续确诊的严重疾病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专业律师可以帮您捍卫合法权益。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