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的老刘,50岁,在一家建筑工地做项目经理。三年前,他通过保险经纪平台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30万元,年缴保费八千元。2025年4月,老刘因上腹部饱胀不适、食欲减退到当地三甲医院就诊,胃镜检查发现胃窦部不规则溃疡,活检病理确诊为胃腺癌(IIB期),随即行根治性远端胃大部切除术。术后老刘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理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经我司调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2022年)的体检报告中记载‘慢性非萎缩性胃炎’,投保时未将上述情况如实告知,严重影响我司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我司决定解除保险合同,不予给付保险金。”30万保额,变成了零。
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告知慢性胃炎病史”为由解除合同拒赔
胃被切了三分之二的老刘,每顿只能吃小半碗稀饭,一个月瘦了十几斤。他拿着拒赔通知书,翻来覆去看“慢性非萎缩性胃炎”这几个字,怎么也想不通——那次体检后医生明明说“没大事,吃清淡点注意饮食就行”,他连药都没开过,这也能算“不如实告知”?老刘打电话找当初投保的平台客服,对方说“理赔由保险公司负责,平台只是代销”,再打保险公司电话,对方说“调查结论已出,如有异议请走法律途径”。老刘找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时,从文件袋里抖出一堆单据:“慢性胃炎十个中国人九个有,要这都不能买保险,保险公司还卖给谁去?”
厘清如实告知义务的重大性标准:慢性胃炎是否“足以影响”承保决定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案后,从三个维度切入分析:第一,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必须“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慢性非萎缩性胃炎是成年人中最常见的良性消化道疾病,发生率极高,大多数情况下不影响承保,保险公司须举证“该事项确实会影响其承保决定”;第二,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老刘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仅笼统问“是否有消化系统疾病”,慢性非萎缩性胃炎是否需要告知存在合理争议;第三,慢性非萎缩性胃炎与胃癌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以名词上的“胃”字重合来推定关联性。律师指导老刘收集了完整证据:保单及健康告知问卷原件、2022年体检报告(显示“慢性非萎缩性胃炎”且医生备注“无需特殊处理”)、2025年胃镜病理报告(明确胃腺癌)、消化内科专家关于“慢性非萎缩性胃炎与胃癌无必然因果关系”的书面意见、保险公司理赔决定通知书、投保时平台健康告知页面的完整截图。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8月,泽良律师代理老刘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疾保险金30万元。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慢性胃炎属于消化系统疾病,被保险人在健康告知中未作声明,影响了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构成未如实告知。泽良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第一,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未告知事项须达到“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程度,慢性非萎缩性胃炎系普通消化道常见问题,发生率极高,保险公司如主张“足以影响”,应提供其内部核保规则或行业承保惯例作为证据;第二,投保时健康问卷的表述过于笼统,“消化系统疾病”的外延极宽,投保人难以判断慢性胃炎是否属于应当告知的范围;第三,保险公司未能举证慢性胃炎与胃癌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慢性非萎缩性胃炎属于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重要事实,未如实告知的主张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一般性常见疾病不构成“足以影响承保”,保险公司全额赔付30万
2025年12月,当地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给付老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术后的老刘说:“保险公司说我的胃炎没告知,法条里写的是‘足以影响承保’,法官说了,不是什么小毛病都能拿来拒赔的。”本案的关键在于:律师将抗辩焦点锁定在“足以影响”这一法律要件上,逼迫保险公司就承保影响举证。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善于运用人身保险的基本法理,为客户击破各类拒赔理由。如果您正面临保险拒赔困境,不妨让专业的人替您看看——不是所有没说的事,都能被保险公司拿来当拒赔的理由。
